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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条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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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该条款规定了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指的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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