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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第三方债权保全裁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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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最高院关于第三方债权保全裁定的若干规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保全程序、效力与后果、保全措施的谨慎性、异议处理的及时性以及相关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可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并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保全程序:

债权人可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申请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对债权的实现有重要影响。人民审查通过后,将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效力与后果:

冻结债权的裁定一旦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不得擅自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若第三人违反裁定,擅自清偿,人民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债权确认并实现后,保全措施解除;若未确认或实现,则根据具体情况解除或调整。

保全措施的谨慎性:

保全措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人民应谨慎行事,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时也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异议处理的及时性: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提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人民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处理,确保保全措施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相关期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包括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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