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区别”。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受托人是信托业务的关系人之一,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享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指不变更财物或权利的性质,而只对财产现状进行利用、改良、维护和保存;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理,指受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财物或权利的变更或消除的行为。
受托人从事管理或处理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循信托人的信托目的,对受益人的利益负责,不能借机为其自身谋利益。受托人可以由法人承当,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和信托人可以为同一人,例如宣言信托。
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应该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破产人等都不允许充当受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拓展资料:
相关案例
方某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本市某处房屋,该房屋是公有住房,中介公司称该房屋的承租人陈某已与中介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并代办房产证。
随后中介公司向方某出示了陈某交给中介公司的自己的身份证、图章等证件,以陈某的名义与方某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总价为55万元。当日,方某支付给中介公司定金5万元。此后,中介公司告知陈某不愿出售该房屋,只能退回其定金5万元。
方某认为陈某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再赔偿自己5万元。但陈某认为其并未与方某订立《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写,该协议书应属无效。无奈之下,方某起诉到,要求陈某按定金罚则赔偿5万元。
解决方案2: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受托人(又称受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2、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① 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扩展资料
与第三人关系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人,委托人与第三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合同法作了如下四点规定: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
三、受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权;
四、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应提供的资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下同)
(二)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三)委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和授权书
(四)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五)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