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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02: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但权利人不履行过户手续的,子女可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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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权利人不履行过户手续,子女可起诉处理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特别是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常见的财产处理方式。然而,当权利人(通常是离婚的一方)不履行过户手续时,子女作为约定的受益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旦离婚协议签订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该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的性质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这一约定并不构成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在离婚协议中,子女并未直接参与协商,也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因此,这一约定更接近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范畴,即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或双方向第三人(子女)履行特定的债务或义务。

三、权利人不履行过户手续的处理

当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子女,但权利人(如离婚的一方)不履行过户手续时,子女作为约定的受益者,有权要求权利人履行协议。如果权利人拒绝履行,子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要求权利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诉讼过程中,会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权利人确实未履行过户手续,通常会判决权利人协助子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案例分析

以(2024)粤08民终1701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梁某娣与樊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归儿子樊某开、樊某星所有。然而,梁某娣在离婚后未按约定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樊某开、樊某星遂向提起诉讼。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梁某娣应按约定履行过户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过户的具体期限,但子女有权随时要求协助办理,并给予合理期限。最终,判决梁某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子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五、结论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合法有效的。当权利人不履行过户手续时,子女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权利人履行协议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离婚协议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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