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锦集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
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30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深圳市人民予以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锦集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航空、公路、国内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二条:服务确认方式
1、乙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上门收货、提供运单、检查等服务。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所运货物需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货物手续,按双方协商同意的承运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开具工作单,依协商的承运方式、期限规定将物品运至目的地。
第三条:运送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
1、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应有合理的、符合安全运输的包装,应参加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支付,乙方可代其办理;乙方应保证在上述服务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如造成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现象的,按货物的投险申明价值赔偿,不超过货物的投险价值.甲方未参加保险的货物若遗失、损坏,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国内货物赔偿额为当票货物运费的3倍(文件按1公斤计)。
2、从承运货物时,至收货人签收时止,乙方对货物的遗失、短少、变质、损坏承担全部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3)客户自行包装,因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4)客户自行包装,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遗失;(5)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6)经了解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收货签收后,该货物产生的遗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负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查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与乙方进行结帐,出现违约时承担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的货物运输合同锦集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 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碎石运输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运输地点、线路及单价
1、运输目的地:澧县复兴厂东常高速一标段交通建设集团搅和站。
2、运输距离:29公里。
3、单价:以碎石厂运至目的地,按20元/方计量,碎石数量以到达搅和站过磅重量为准(方量与吨位按1:1.5换算)。
二、结算方式
1、当乙方运输量到1万元,可向甲方申请预支运输费用的50%作为运输油耗,确保正常运输。
2、当乙方运输数量过到2万方(以过磅数量为准),甲方付清乙方运输费用的95%,余下的5%待合同终止后结清。乙方运输2万方后,乙方从交付甲方磅单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如不能及时付款,每天按运输费的总额2%付给乙方滞纳金。
三、运输量
暂定运输方量为3万方,根据需要可增加1万方(按实际数量为准)。
四、运输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二个月内有效,考虑到甲、乙双方后期合作的续性,双方可协商延续。
五、运输车辆数量
车辆数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必须完成甲方所布置的运输方量,甲方必须提前一天将所要运输的碎石数量规格告诉乙方,以便乙方好安排车辆。
六、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只负责碎石厂运输车辆的装车和运输的碎石数量。
2、乙方负责碎石运输安全到达目的地。
3、乙方负责运输车辆的路线、路面撒漏罚款,还包括负责运输过程中交警、路政、公路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因运输造成的村民矛盾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做到安全、文明、高效,若乙方引起的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5、石场内(即至上正式公路)运输道路由甲方自己负责维护,保证车辆运输顺畅,甲方有义务协调高速公路业主维护好从复兴厂下公路至搅和站之间路面,保持车辆能运输顺畅。
5、在保证运力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为独家运输车队,如乙方(非抗拒性因素外)在甲方提前通知下无法或故意不安排车辆运输,甲方有权安排其他车辆,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修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