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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下的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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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下的法治实践

【摘要】村规民约作为调整乡土社会秩序的重要民间规范古已有之。在当代中国村规民约又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载体而存在,故对其研究对我们寻求当代中国法治环境的和谐图景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村规民约在乡间社会运行实地调查,具体阐述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治在权利、法治主体以及处罚方式理性化的契合,为村规民约在当前国家治理下的存在提供一种实践上的支持。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土社会;国家法;民间法

一、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下法治实践的状况

在传统民间社会的村规民约中,习惯是其主要表现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国家治理下村民自治的推行,村规民约也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而有新的变化。通过本人调查的现代两个村规民约范本与以往文献所记载的乡规民约比较可以看出:

从发展规模上来看,曲折性是近代以来村规民约发展的主线。中国自晚清就开始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在唯西方马首是瞻的思潮影响下,中国法制变革迷失了自己的方向,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另一个对村规民约给予毁灭性打击的是在计划经济的30年左右的时间里,村规民约遭到毁灭性打击。基于以上这两方面的原因村规民约在规模上急剧下降。经过前两次巨大冲击后,村规民约在改革开放后迎来了其复兴的新阶段。20世纪80年代,广西罗成出现了全国第一批村委会,这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1982年修改草案中明确将村委会作为国家农村基层组织写入,这标志着村民自治政权合法性以形式给予肯定。1986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村、评五好家庭等活动。”(①紧接着,在1987年召开的全国常委会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此,村民自治进入了法治规范的阶段,由于其自发性增强,许多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传统村规民约有关规范事项,甚至相当一部分村规民约对传统村规民约的照搬,村规民约的地位得到了恢复。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村规民约在广大农村又得到了复兴,规模空前。

从形式上来看,现代村规民约大多复制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现代法律规则模式。如山东潍坊方西村村规民约第十二条规定:村民要严格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准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问题的通过正当渠道逐级向上级反映,不准无理取闹、聚众滋事,不准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构成违反治安条例行为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条文中“村民要严格遵守……诬告他人”为行为模式,“构成违反治安条例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法律后果。而且从制裁措施来看,与以前村规民约的“原始性、落后性、野蛮型”相比,现在法治下的村规民约更显的合法、合理。另外据笔者调研所知,现如今的大部分村规民约具备国家法的逻辑性,引入了国

家法律的“章”“节”“条”的结构表现形式。

从内容上来看,第一,现代村规民约的乡土性不足。现代村规民约用语现代化、形式化,是法律的缩影,传统村规民约用语比较通俗话和实质化,乡土气息浓重。第二,现代村规民约从村内组织设置、村民权利义务,对村民的奖励和惩罚都有详细的规定,而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主要集中与本村的生产生活秩序。第三,现代村规民约的制定其目的是促使村民完成国家与的各项任务,很少涉及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村民义务具有优先性;传统村规民约中虽然村民义务也具有优先性的规定,但这种义务本身更多的是村民对生活在村落的这个共同体所负有的、直接关系到共同利益的义务。第四,现代村规民约更多依靠外在机制来解决村内纠纷,而传统村规民约主要依靠村内的约束机制。实践证明传统村规民约中,具有实效性的村规民约并不总是与正式的法律保持一致。例如出嫁的女子,祖业没有继承权;死者不火化以及游街示众等处罚措施均与国家制定法理念不符。同时在民间纠纷的调解中,村民自治组织达成的调解合议主要依据民间习惯,而不是如《村民委员会》或《人们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件》所规定的那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通过以上描述可看出村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下法治化进程中状况可谓是喜忧参半。村规民约空前规模的扩大,对稳定村落秩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也有很多学者怀疑从乡规民约逐渐失去乡土色彩和经验色彩的事实中可以察觉到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是不是要退出历史舞台?事实并非如此,从下面介绍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治之契合中可以看出村规民约仍有其强大的生命力。

二、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契合的表现

通过上述了解到村规民约的法治实践与国家法治进程密不可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同构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但法治之路的导向决定了中国作为法治后进型国家,如何解决法治之法和相关制度的同构问题,是通向法治之路所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②法治观念、法治主体、法治方式、法治监督是现代法治下分析问题的角度,因此只有从这几方面着手才能实现真正了解和实现法治之治。在法治化大背景下,村规民约在形式上的不断规范化和制定的程序化发展显示出规则制作技术的不断提高和与国家法治的契合,以实现法治之治。

(一)从村规民约权利意识看法治观念的变化

所调研的广西甲篆乡松吉村的村规民约和山东潍坊方西村的村规民约中可看出现代村规民约在内容和立约价值取向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治观念大致有两种:一是依法而治,强调法律的治理作用;二是通过法律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③前者的法治观念古已有之,也是中国传统观念上的“法治”,后者的法治观是近代借鉴西方法治理念而产生的权利本位法律观。山东潍坊方西村村规民约按“章”“节”“条”三级结构的形式表现,各章依次规定了总则、村级组织及村干部、村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从公共管理、自觉履行义务、发展公共事业、附则。而广西甲篆乡松吉村的村规民约没有仿效现代村规民约制定的结构形式,依旧采取比较押韵的顺口溜式的语言表达形式,所涉及的内容与方西村大致一

样。不管采取何种结构形式,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成为这两个村村规民约开宗明义的立约宗旨。再就是现时期的村规民约除承袭了原来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外,赋予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自治权。山东潍坊方西村村规民约第规定村民权利“认真履行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关心支持和监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审论村委会的年度计划,搞好村干部的测评”此规定可以看出村规民约从义务本位逐渐过渡到权利本位。村民已经不单是被治的主体而是逐渐转变为治理的主体。

(二)从实施方式的变化看与现代法治之契合

方西村《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本村规民约在广泛征求村见的基础上形成,由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各家各户代表讨论通过,村委与各家各户签订遵守协议书,到街办司法所见证。全体村民必须自觉接受其约束,遵守其规定,服从其管理。“村委与各家各户签订协议书”其本质是村民与这个乡村社会中的法治主体签订协议,从这个规定中我们明显的看出不同于以往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上个人与集体关系,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在处理二者关系上更多的容纳了理性的因素。契约作为西方法治理念的基础,成为现代法治的标志性形式。“签协议书”这个法治象征的标志使得这个乡村组织联系的基础理性化,而非单纯的依靠道德约束和感召。契约这种形式更多的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由村规民约的变迁我们知道以前村规民约的遵守更多依靠的道德和村民的自觉性,而现在更多的融入了法治的理念,将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从学法转向守法、用法的法治实践上来。

(三)从村规民约的程序化看与现代法治监督之契合

法律本身的缺陷就在于不能确切的规范人的内心,只是一种人性不完善的救济措施和引导人向善的监督机制,因此现代法治下,监督公权力的标准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从村规民约的讨论层面而言,村规民约实际上发挥着对于村庄公权力的监督作用。从方西村村规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以前我们所熟知的传统文本相比,倡导、劝诫性的内容逐渐减少,程序规则性内容不断增加,这从正面反映了村规法治监督功能不断得到加强。方西村村规民约第七条:村治保、青年、民兵、妇联、计生等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所有本两委成员和已退下去的原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都要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搞特殊,认真接受村规民约管理领导小组监督。表明所有本村村民一律平等,不搞特殊化,都必须受村规民约监督。第:认真履行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关心支持和监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审论村委会的年度计划,搞好村干部的测评。表明村民具有监督村委会权利。这一系列的实施规定,构成了方西村的法治监督体系,这一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方西村这个基层组织形成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四)从村规民约的理性化处罚看法治行为

传统村规民约中存在较多于法不合的“土规定”。这些村规民约“土规定”有的是强势者主观的臆断,过于偏激,经不起检验。多大都对村民、盗窃、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一般来说会处以罚款和取消村民在村里的福利待

遇,比如早期某村村规民约共五十条但涉及罚款的多达二十条以上。有的规定侵犯财产权利如“牲畜吃庄稼打死不赔”,有的规定侵犯人身权利如“发生盗窃等案件不能私自报机关”等。这些规定短期内达到了治理村落秩序的目的,但是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觉醒,这类规定会给人们造成错误的误导,影响法律维护人民正当权利的权威性,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但从2007年制定的方西村村规民约中可看出取消了这些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制裁措施,而代之以对于违规程度严重的行为,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处理方式上已经依法进行,村规民约自觉地遵从了国家制定法,传统的村规民约更多体现的是“治民”的思想,而现代村规民约更多的考虑到村民利益,从自身上维护村民的权利。

注释:

①张广修.《村规民约的历史演变》,载《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②徐显明,谢晖.《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载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269页.

③同上.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

[2]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东岳论丛,2004,(6).

[3]厉尽国.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9.

[4]于语和、安宁.民间法视野中的村规民约—以河北省某村的民间调查为个案[J].甘肃学院学报,2005(5).

[5]范愉.民间社会规范在基层司法中的应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6]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网[EB/OL].http://www.xhfm.com/.

[7]梁治平.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EB/OL].中评网www.china-review.com.

[8]刘龙飞,李春江.村规规定男女通奸罚1500元,村官称为改善民风[EB/OL].天津网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104/t20110426_3625581.html.

[9]孟大川.论中国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与合法性问题[EB/OL].华律网http:

//www.66law.cn/lawarticle/87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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