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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老庄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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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止乱建滥占、浪费土地等问题,引导农村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等。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镇土地利用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靠拢,鼓励建设小区式住宅,控制独院式住宅。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批准用地:

(一)村民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

(四)镇和辖区土管所现场踏勘;

(五)对踏勘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以正式文件上报;

(六)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县审批; (七)公布批准建宅农户名单,国土所会同镇、村、组负责到现场踏勘划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因自然灾害宅基损毁需要重新修建的;

(二)家庭人口增加或分居,现有宅基地无法扩建的; (三)户口迁入,且在该地入户的。

(四)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军人等原籍无庄基,需要安排住宅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出卖或出租原有住房的; (二)建新不交旧宅的;

(三)已有规划不在规划区内修建的;

(四)住宅面积超出规定标准,且有改造、扩建条件的; (五)旧宅基改为经营场所的; (六)有违法占地未作处理的。

第六条 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全家已迁出本村的,原宅基地收归集体,另行安排给符合住宅条件的村民。凡废弃的宅基,可复垦为耕地。由于迁建或其它原因腾出的宅基地,他人不得非法侵占,由村组集体收回统一安排。

第七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规定,村、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批地论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村民新修、扩修住宅的;

(二)擅自收取村民宅基审批费用,默许村民修建住宅形成事实的;

(三)以入户筹资为名,擅自批准新入户修建住宅的; (四)以罚款补办手续为名,变相批建住宅的; (五)擅自允许村民在果园、菜园、企业用地范围内变相修建住宅的;

(六)擅自批准村民以新旧宅基兑换、废弃地开发等为由修建住宅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批地行为。

第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一)农户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庄基审批指标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修宅建房的; (三)不按规划修建住宅的;

(四)以看管果园、菜园或水塔为名变相修建住宅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九条 凡取得新庄基或分到安置房的,原庄基必须上交,附属房屋自行拆除,不予赔偿。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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