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型),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十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培养单位和导师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确实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的设置与分配名额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等级和奖励标准:
新生学业奖学金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5万元 50% 二等 1.0万元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万元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推免生
二等 0.6万元 其余硕士生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类别 等级 奖励标准(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5万元 50% 二等 1.0万元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万元 20% 二等 0.8万元 30%
三等 0.6万元 5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原则上按照各学院当年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同学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申请: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三)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重修者; (四)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考试作弊者; (六)欠缴学费者。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
第十条 硕士新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高校本科毕业生、“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及推免生,第一学年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其余新生硕士均为二等奖学金。“985”“211”高校生源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是全日制本科毕业,已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书。博生新生根据入学成绩及入学前各类成果进行评定,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一条 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风道德表现”(占10%~20%)、“课业成绩”(占30%~50%)、“学术科研”(占30%~50%)、“社会实践活动”(占10%~20%)等为依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风道德表现”(占10%)、“课业成绩”(占10%~30%)、 “学术科研”(占50%~70%)、“导师评价”(占10%~30%)等为依据,具体评审细则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与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等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和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业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 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奖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个人,取消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年9月1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