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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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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沛县沛龙大酒店南侧1-1\\1-2\\1-3号房

第三条: 公司股东的姓名:陈井彪、黄方存、叶宇文、项维富、陈用芳、吴志荣、叶家武。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10年,既从2004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商铺租赁。(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见章程附件一)。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够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第九条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每一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一般在预定时间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销或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形式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

2、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三十二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监察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和法定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人。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公司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项解散的,由人民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5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理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轰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和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中药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中中国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党章程办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呢个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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