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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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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第1期 重庆与世界 2013年1月 【政治与法律】 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胜先,刘仲秋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摘要:微博作为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事物,因为字数少、快捷等显著优点而受到人们的欢迎。它在给人们带来巨 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带来了挑战。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应当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我们要正确使用 微博,正确处理微博中的转发、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线问题。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与人们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 增强,微博的版权问题将成为时代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微博;版权;侵权;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l1(2013)01—0036—03 能力。5)自主性。微博上的用户对信息的获取具有很强 一、微博概况 的自主性、选择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依据对 方发布内容的类别与质量,来选择是否“关注”某用户,并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 可以对所有“关注”的用户群进行分类。 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其长度一般不超过140字,可 可以说,微博技术造就了现代平民传媒世界的建立与 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手机上网等各种客户端更新 辉煌,在微博之光普照下,广大民众都沐浴着言论自由,微 内容或查看页面,并实现即时分享。美国的Twitter是最早 博曝光的各种“门”净化了社会,捍卫了民主与自由,真可 最著名的微博网站。我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于2009 谓是“的直通车”,发挥着“围观改变中国”的效应。但 年8月份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 就在微博造就一个个传奇之时,其种种弊端也如影随形, 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随后,腾讯、搜狐等也相继推出微 如:利用微博发布虚假信息、非法传播个人信息、扰乱社会 博。自被誉为“微博元年”2010年以来,微博以井喷之势席 秩序、诈骗他人钱财、侵害名誉、进行犯罪串联,甚至于利 卷而来,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2年1月16日发 用微博组织国家,等等。不久前发生的西亚北非社会 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震荡与政治突变与英国发生的大规模中,微博在推波 2011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 助澜、串联组织等方面就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可见,微博 增长了296.O%,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一年时间 作为一种网络技术,双刃剑是其根本属性,突出展现了新 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 旧融合的网络法律问题。其中,版权纠纷越来越多,成为 与其他网络工具如博客相比,微博表现出自己的独特 主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特征:1)短小精悍。“微”即代表小,即字数上为140 个字,这使人们可以随意发表心情、状态,无需逻辑,也无 二、微博版权法律问题的主要表现 压力。2)快捷实时。通过手机短信、手机上网、电脑上网、 甚至电视上网等方式随时随地传播,微博突破了时间与空 (一)微博版权的客体确认 间的,时效性极强。3)分享性。微博倡导背对脸的方 实践中有人称微博短短140个字,并不能受到著作权 式,主要是通过博友之间的“金字塔形”放射转发、收藏等 法的保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功能键实现传播,在更多人、更大范围内实现共享。4)社 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 会动员能力强。微博的草根文化深入人心,具有很强的社 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 会成员的参与性,对网民并不存在很多的,拉近了上 果。”据此,一个作品是否是著作权的客体,须具备两个条 层精英阶层与草根阶层的联系,因而具备很强的社会动员 件: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微博当然可以复制, 收稿日期:2012—12—10 作者简介:胜先(1973一),女,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信息法;刘仲秋 (1962一),女,学报副编审。 胜先,等:微博版权法律问题探析 其是否为著作权客体,关键看其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 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 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这意味着作 37 容,并显示其作者的名称。这在现实表现为两种情况,一 种是网民通过微博平台所配置的转发功能键而进行的对 他人内容的转发,另一种情况是网民通过粘贴复制而进行 品是由作者创作,而非抄袭;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 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作品 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 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如微型小说、微型散 的转发。对第一种情况,只要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则无侵 权可言,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因为在我们注册微博时,即 已被推定为融入这个互联网共享的世界,对于自己的作 品,即被公开在这个网络的虚拟世界中,自己的作品被冠 之以自己的名称而被转发时,而无可厚非。在微博中点击 转发功能键时,自己的名字和所写的内容则会同时出现在 文、微型童话等,以微博为载体表现出来的微言大义,它们 理所当然地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_3 微博是否为著 作权的客体判断的依据是其内容,而非其字数。在我国法 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品的字数,由此并不能根据字数 来排除微博是著作权的客体。微博内容无非有两种,一种 是时间、心情等生活的写实记录,这种微博完全没有独创 性,不属于版客体;另一种则为依托微博进行创作发表的 微小说、微散文等各种文学作品,其中往往融人了作者的 思想及情感,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所 以,在确定微博是否为版客体时,应针对其内容来进行确 定,而非一概论之。 (二)微博版权的主体确认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取得制度,即在作者完成 作品时则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须通过登记等手段。在微 博完成之后,其作者毋庸置疑地成为微博的著作权人。但 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其也具有特殊之处。在微博用户注 册时,即与微博服务提供商签订了一个格式条款,内容则 为服务商拥有微博的使用权,可以免费使用,而作为交换, 用户则可以免费地使用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平台。对此, 需要明确的是: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者(网站)不是 微博版权人,因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 对作品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作用;第二,微博转发者不 是版权人,因为微博转发仅是一种传播手段,其内容并未 改变;第三,转引评论者具有相应版权。微博转引评论者 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后,目的在于评论,对自己的评论 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第四,虚拟 主体不是版权所有人。网络上的多个身份——一个现实 中的人可能拥有多个“马甲”,是一种网络虚拟特别现象, 这些“马甲”即为虚拟人格,我国现行法律中,虚拟人格不 能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 以各种虚拟人名义所发的微博作品,其版权仍属于现实中 的人所有。但是,这在匿名注册等基础上,存在虚拟主体 与现实主体一致性认定问题,尚需法律与技术的协调 规制。 (三)微博版权遭遇的侵权问题 微博的分享性、开放性、及时性等特点决定,微博版权 侵权问题极易发生,而且影响又大又快、后果难以控制等。 目前,微博版权侵权主要表现为: 1.微博转发侵权。 微博中,通过“转发”功能键,即可复制他人的微博内 他人的微博上,尊重了微博作者的权利,即“保护作品的完 整权、修改权以及署名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者本身 的权利,其目的并非在于牟利,而在于分享内容、传递信 息,属于合理使用。但是,作者对微博作品的转发已做出 ,他人则有义务尊重,而不能随意转发。对于第二种 情形,则为赤裸裸的侵权行为。网民通过粘贴复制他人微 博内容,而不添加其姓名,让人误以为是网民自己创作的 作品,实则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等。根据我 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没有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则构成侵权。至 于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则只影响赔偿的数额或救济方 法,并不会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2.报纸、杂志等盈利性媒体对微博的引用侵权。 随着微博段子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越来越多的报 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将眼光转向微博,在征得权利人的同 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的情况下,以微博集锦等形式将微博 出版,以赚取利益。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而是侵犯微博版权人的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如2011年 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杂志未经许可擅自引用其微博 言论 。 3.微博平台的间接与直接侵权。 网民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则微博平台也应 当承受相应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 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条款”,我国2010年实 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则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必要措施采取义务。在实践中,虽然提供商不承担调查是 否侵权的责任,但当微博的权利人发现其自身权利被侵害 时,可以依法要求微博的平台商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等必 要措施,如若不采取措施则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 任;当微博的平台商明知道博主利用其微博侵害他人合法 权利,而并未作出相应的制止行动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这属于间接侵权性质。另外,各个微博平台出于竞争 需要,希望自身平台拥有更多的用户,有着更高质量,各大 平台之间批量复制和抓取,于是催生许多“僵尸粉”以充当 用户“粉丝”。这种行为实则侵害了微博人的权利,应当承 担直接侵权责任;至于屡见不鲜的明码标价买卖粉丝、有 偿转发微博等行为,也都构成了直接侵权。 38 重庆与世界 平衡的运行机制。在2011年12月22日举行的“微博版权 三、微博版权法律问题的应对 对于微博版权问题,如何寻求权利保护与微博共享之 间的平衡是应该积极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应对微博版权 法律问题的根本宗旨。 (一)充分运用现成的法律,预防和解决部分侵权纠纷 目前,我国在网络上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6年 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搜狐网副总编辑王子恢提出了设想, 比如,在微博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将有可能设置“原 创”、“署名”、“捐献”等“版权表情”备选,让使用者自己选 择微博版权保护的主张 。对原创的微博,可加一个“原 创”;如果允许自己的微博可被随便转发,就加一个“捐 献”;如果希望转发中保留署名权,则可加一个“署名”。这 样既使得网民明晰博主的选择以保护作者的权利,又促进 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0年最高人民 了微博信息的共享。此外,作者身份确认、发表时间确认 制定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此外在处理关于网络侵权案件时一般还可以适用《侵 权责任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实践中, 这些法律规范也解决了部分微博侵权案件,在没有新的完 善规定时,还用充分发挥法律解释与适用技术,扩大现有 法律,以解决当前紧要的一些法律问题,从而稳定网络 秩序。 (二)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司法。为微博版权保护与信 息共享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 相对新型的微博侵权,现有的一些规定显得过于分 散,总体上法律法规仍不成熟,不完善,不利于微博版权秩 序的形成,比如在提升个人网络法律知识上带来不便,造 成因不懂法而进行网络微博侵权。直接关于微博的规章 制度,当前仅有北京市于2011年l2月16日出台的《北京 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但也并未就具体问题作出 详细规定。当然,并非一出现新兴事物,就把其保护寄托 在法律制定上。法律具有前瞻性的也不可避免地有着一 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应当结合实际全面仔细 地进行分析;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因为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三)微博服务行业上,加强行业发展的引导和自律的 构建 搜狐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了“搜狐微博版权保护 公约”,并开创微博作者签约制度,为签约作者提供专属微 博客服,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侵犯签约作者版权的行为提 供维权支持,支持和推广作者以微博内容出版的书籍、视 频等衍生文化产品 。这样既可以保证微博平台进行更 多的有效传播,又可保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推动微 博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实现“三赢”局面。服务商自身 也应当树立正确竞争的概念,做到自律,杜绝批量复制以 抓取粉丝的行为,克服一味追求注册用户人数而忽略用户 权益的功利泛滥之举。 在技术方面,微博服务运营商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合理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既要保护微博版权,又要促进信 息共享,在版权人利益与网络信息服务产业利益之间找到 等方面,都需要借助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技术实力和电子商 务模式设计来加以解决。 (四)微博用户方面,加强网络法律意识的培养 微博用户是微博世界的主力军,在微博版权保护方面 应当从自身做起。一方面,用户应当树立权利保护意识, 预防侵害,比如事先注明“不许转载”字样等;当发现别人 侵犯自己版权时,积极搜集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屏蔽相关言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 法的著作权。另一方面,用户还应尊重他人版权。转发 时,应通过“转发”功能键完成或者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在微博中发表言论时,也应坚持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避 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肖像权等。我国 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非恣意妄为的 自由。用户在追求自由、表达自我时,应当增强网络诚信 与社会责任感,更好地促进微博世界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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