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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8】78号 关于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热物理性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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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08〕78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热物性指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能效测评工作,统一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常用建筑节能材料的热物性指标,我委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了部分建筑节能材料的热物性指标(详见附件),经专家论证,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24-2002)、《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三个标准中所涉及材料热物性指标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建筑节能材料热物性指标表

二○○八年五月九日

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已作废,新的为JGJ 113-2009。应特别注意夹层玻璃厚度有所提高;离地高度

大于5m时,不得采用栏板玻璃。

附件:渝建发〔2008〕78号

建筑节能材料热物性指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材料(使用部位) 6透明+6A+6透明 6透明+9A+6透明 5透明+9A+5透明 5绿色吸热+9A+5透明 5灰色吸热+9A+5透明 中 5中透光热反射+9A+5透明 空 5低透光热反射+9A+5透明 玻 5高透光Low-E+9A+5透明 璃 5中透光Low-E+9A+5透明 5较低透光Low-E+9A+5透明 5低透光Low-E+9A+5透明 5高透光Low-E+12氩气+5透明 5中透光Low-E+12氩气+5透明 聚氯乙烯硬泡沫塑料(干密度130kg/m3) 水泥膨胀珍珠岩(干密度800kg/m3) 水泥膨胀珍珠岩(干密度600kg/m3) 烧结页岩空心砖(密度等级1000)砌体 烧结页岩空心砖(密度等级800)砌体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膨胀聚苯板用于墙体 聚氨酯硬泡体用于墙体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用于外墙外侧 泡沫玻璃用于墙体 矿(岩)棉板或玻璃棉板用于墙体 挤塑聚苯板用于屋面 聚氨酯硬泡体用于屋面 加气混凝土砌块用于屋面 建筑保温砂浆用于层间楼板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用于层间楼板 乳化沥青膨胀珍珠岩板用于层间楼板 复合硅酸盐板用于层间楼板 挤塑聚苯板用于底部自然通风架空楼板 膨胀聚苯板用于底部自然通风架空楼板 性能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遮阳系数 蓄热系数 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 指标 0.86 0.86 0.86 0.54 0.51 0.34 0.18 0.62 0.50 0.38 0.30 0.62 0.50 0.79 W/m2·K 0.26W/m·K 0.21W/m·K 0.58W/m·K 0.54W/m·K 0.06W/m·K 1.2 1.1 1.3 1.2 1.3 1.2 1.1 1.5 1.3 1.3 1.3 1.3 1.15 1.2 1.3 34 矿(岩)棉板或玻璃棉板用于底部自然通风架空楼板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标准 通知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先后编制、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建筑节能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规范的实施为保障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现结合实际情况将我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50/5024-2002)附录D、《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表5.0.5中未列出的我市其它区县,所设计居住建筑的采暖年计算耗电量和空调年计算耗电量应分别符合本通知附件1或附件2的规定;

二、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设计的居住建筑,可暂不执行第4.0.5条的规定和第5.0.1条中涉及外窗传热系数的相关规定,但所设计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同时,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节能窗。

三、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 50-071-2007)时,非采暖空调的厨房、卫生间及楼梯间应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4.1 W/(m2·K)的外窗,但所设计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满足该标准的规定。

四、当居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时,该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窗可暂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规定,外墙应参照上部居住建筑外墙节能设计措施执行;居住建筑底层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五、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其功能转变处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六、当外墙使用性能指标符合《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J/T 50-076-2008)第3.0.4条规定的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作外饰面层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修正:Km=β·Km′,其中Km为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为未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修正系数β按本通知附件3的规定取值。

七、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取值应符合本通知附件4和《关于发布建筑节能材料热物性指标的通知》(渝建发〔2008〕78号)的规定;当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本条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建筑节能新

材料时,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确定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部分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限值(50%节能标准).doc

2.重庆市部分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综合指标限值(65%节能标准).doc

3.修正系数β取值.doc

4.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doc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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