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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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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管理规定

Y/SMA01-Z07.06-03

1目的

对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进行留样管理,以便为产品质量追溯和必要的试验研究提供实物依据。 2范围

适用于试验研究和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和产品的留样管理。 3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Y/SMA01-C07-06《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要求制定本办法。 4工作程序 4.1原材料留样

4.1.1每批原材料板材,记忆性能检验试样全部留存; 4.1.2原材料留样,应登记后在原材料库设立的留样柜中存放; 4.2产品留样

4.2.1包装老化试验和灭菌产品效期试验留样按相应标准或试验方案进行;

4.2.2灭菌产品每个灭菌批至少保留一个试样;

4.2.3产品留样,应在库房留样柜或专门留样室登记存放;

4.3原材料检验员负责原材料留样的提交和标识,产品检验员负责产品留样的提交,库管负责留样的登记与保管;

4.4原材料留样期限为2年,产品留样期限4年并不得低于效期。 编制:张菊良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留样登记台账

Y/SMA01-J07.06-05 顺序号: 序号

编制:张菊良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批号 数量 留样时间 留样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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