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上
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5]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的
通知
(沪府发〔2015〕46号)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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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听证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根据《信访条例 》《上海市信访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复核和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进行听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听证机关)
有权处理、复查、复核以及核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为听证机关。
行政机关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行政机关核查信访事项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或改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人员;
(三)决定旁听听证会的人员; 2 / 5
(四)决定听证会第三人;
(五)制作和送达听证会通知; (六)其他需听证机关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听证人员)
听证人员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组成。
听证员为5人,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公民组成。其中,听证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不得多于2人。 (一)听证员行使下列职责:
1.充分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询问听证参加人;
3.对信访事项发表评议意见; 4.表决是否同意终结信访事项; 5.其他与听证事项相关的职责。
(二)记录员可由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行使下列职责: 1.进行听证征询、通知、公告等有关工作; 2.核对出席听证会人员; 3.宣布会场纪律;
4.做好听证会和评议记录;
5.协助听证主持人,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中指定。除听证员的职责外,听证主持人还行使下列 3 / 5
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其他听证人员是否回避; (三)接收证据材料;
(四)维持听证秩序,责令扰乱听证会秩序的人员退场; (五)组织听证员表决、评议,并宣布表决、评议结果; (六)向听证机关报告集体评议结果; (七)听证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听证人员的回避)
听证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信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与本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其近亲属。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决定听证人员回避的,听证机关应当补充听证员。
第 (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投诉请求的机关或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的权利义务) 4 / 5
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适用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或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条 (第三利义务)
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对信访事项提出异议。为查明、查清信访事项,分清责任,听证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第三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第三人享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三)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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