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前知情赞同制度
1. 患者知情赞同即是患者对病情、诊断手术、麻醉方案、风险好处、花费开销等真切状况有认识与被见告的权益, 患者在知情的状况
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益。
2. 执行患者知情赞同可依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
风险与结果等状况,决定是口头见告或是同时执行书面赞同手续。
3. 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一定向家眷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足合理性和必需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病人或家眷做详尽交待, 决不可以回避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危险性。 争取获得患者或家眷理解, 并签订麻醉赞同书。
4.麻醉赞同书是指麻醉前 , 麻醉医师向患者见告拟施麻醉的有关状况 , 并由患者签订能否赞同麻醉建议的医学文书。内容包含患者姓名、性别、年纪、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别状况, 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不测状况,患者签订建议并署名、麻醉医师署名并填写日期。
5. 由患者自己或其监护人、拜托代理人履行知情赞同权,对不可以完整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 应由切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
履行知情赞同权。
6.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行急救性手术、有创诊断、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没法执行知情赞同手续又没法与家眷联系
或没法在短时间内抵达, 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 应紧迫请示
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赞同。
7.有难过的或有必定危险的有创操作,在术前必定的时间内向
患者和家眷做好解说交待, 说明诊断项目的必需性、 所存在的难过和
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署名的,不可以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状况,
但也不可以不确实质的夸张其危险性。
8.见告地址包含患者床旁、麻醉医生办公室或其余院内场所。
见告次数和时间依照实质状况灵巧确立。见告内容一定具备充足性、
合理性和必需性,并将有关见告内容记录于病程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