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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继续执行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财税﹝2001﹞27号【发文日期】2001-04-23【实施时间】2001-04-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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