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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理工学位[2017]17号-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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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津理工学位〔2017〕17号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已经2017年9月29日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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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为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士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学校按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各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节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 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德育考核合格。

(二)学科专业水平方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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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通过答辩、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外语综合能力方面

1.非外语专业学生(工业工程(物流管理方向)中日合作办学专业学生除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不低于390分(满分71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不低于355分;

(2) 在学期间的《大学英语》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英语(艺术)课程、高职升本科学生的外语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同年级全校学生《大学英语》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英语(艺术)课程、高职升本科学生的外语课程)总加权平均分;

(3) 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 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不低于55分;

(5) 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且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00分)。

2.工业工程(物流管理方向)中日合作办学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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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日语N2及其以上级别的日本语能力测试( JLPT )考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不低于50分;

(2) 在学期间的《综合日语》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综合日语》课程总加权平均分;

(3) 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 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实用日本语鉴定考试(简称J.Test)A-D级成绩折合为百分制不低于50分;

3.英语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专业八级统测”(TEM8)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00分);

(2)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不低于497(满分710分);

(3) 毕业当年参加本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 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五级(PETS-5),笔试成绩不低于70分(满分100分)或获得合格证书。

4.日语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加“专业八级统测”(NSS-8)成绩不低于75分(满分150分);

(2) 通过日语N2及其以上级别的日本语能力测试( JL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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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3) 毕业当年参加本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4) 毕(结)业后在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实用日本语鉴定考试(简称J.Test)且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级别。

5.聋人工学院及母语非汉语的民族班学生此项不作要求。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 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 已超过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高职升本科学生为3年)的。

第七条 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含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审核,教育部门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节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天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九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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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学科专业水平方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通过答辩、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汉语综合能力方面

参加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达到四级及其以上水平。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 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 已超过入学起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 学院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学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三) 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汇总后,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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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6月、9月、12月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予授予的决定; (五)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结果通知各学院;

(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学院发放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载明的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对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信息不实的,一经查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申请人的学士学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授予争议与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校学位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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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请后进行复核,在15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按照教育部规定制定。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2014级开始施行,已毕业但在学士学位申请期限内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原规定(《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津理工校〔2013〕15号)执行。

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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