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合伙资金赔偿案例
案例一:
2020年6月,原告与被告计划合伙开店。被告却私自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10万一年。原告与被告约定各承担一半租金,原告将5万元租金信转账给被告。后被告仅支付给房东5万元租金,因到期未支付足额租金,房东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予以收回,并没收5万元租金。直至房东收回房子,原告才得知被告只付了5万元租金。
原告为了店铺能够顺利开张,筹备设备材料,对店铺进行装修,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根据现有证据,原装修店铺和购买设备材料,共花费4万多元。然而,被告欺骗的行为导致店铺无法租赁,开店计划破碎。
2020年7月,原告不满被告的欺骗行为,与被告一同到派出所调解,被告在派出所出具《承诺书》,承认两人合伙开店共出资10万元付房租,每人5万元,在原告不知情的过程中与房东签合同,只付了半年房租,商量好一个月内付清,然而未付余款。被告承诺就该纠纷一个星期后给原告答复,可被告已把原告微信拉黑、拒接原告电话。
因为被告的欺骗行为,导致原告前期投入血本无归,原告与被告沟通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租金和4万多元设备材料款。被告应按照《承诺书》承担责任,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经组织调解,被告反驳不应承担9万多,因被告有部分出资、且原告已将购买的部分器材转卖。本案以被告分期付款3万5结案。
案例二:
合伙经营的资金本应用在办理经营事项上,而江西省大余县的彭忠东却把合伙人彭强用以经营的资金中的5000余元用在了个人花销上。昨日,大余县人民对一起借款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彭忠东归还原告彭强款计人民币78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彭强与大余县青龙镇的彭承洪、彭忠东等三人到左拔购买山林,当时约定资金由彭强承担,由彭忠东去办理林权证、砍伐证等手续。当时,彭强支付了20000元给彭忠东去办理相关的手续,但这20000元彭忠东并没有全部用于办理手续,其中5000余元被他用于个人花销。在砍伐完山林以后,三个合伙人进行了结算,各方均亏损2000元,彭忠东所亏损的2000元算在彭强的名下,加上他个人花销所用的5000余元,共欠彭强7800元。2006年9月29日彭忠东立下欠条一张。彭强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
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本应及时还给原告,但却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未归还所欠原告的款项,其行为是错误的。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且未明确还款期限,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