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阿拉善盟国内-A 0000001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国家旅游局或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颁发的《旅社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应当一致。内蒙古自治区的国内旅行社由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审批,并颁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或盟市旅游局交纳10万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只允许组织中国公民在国内旅游。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产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出具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的。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阅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并补充有关材料,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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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游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行社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行社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其中所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乙方)承担。如果被委托的旅行社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行社(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在出游前,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者,旅行社是否已办理了符合旅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也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险条款处理。
八、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
九、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者,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印制的《导游证》;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阅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旅游者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并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经有认定权的部门认定后,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赔偿。
十、由于旅行社的过失造成行程延误、变更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交通民航部门造成行程延误、变更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旅游者属于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双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鉴证;办理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该合同的履行。
十二、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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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 (旅游者或旅游团体),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旅行社),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及报价,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时,应按全额交纳旅游费。
3.甲、乙双方对“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的另行约定:“
”(如无另行约定,按“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规定执行)。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旅游单位 ,人数 (男 人、女 人),名单附后。
旅游者 ,性别 ,年龄 。
团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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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共计 天, 夜(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主要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用餐次数 住宿次数
。 。 。 。 。 。 。 。 。 。
,标准
,标准 ,标准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保险情况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应资费总额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 付款方式
。
。
2.旅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可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 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损失自负,经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情形:
1. 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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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第第2款所称,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双方损失的,各自承担责任; 3.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减轻责任: 1.有证据证明属非过失、非故意的违约; 2.问题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责任:
1.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对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提醒、劝戒、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向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六)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协议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五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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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
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游者]: 身份证号码:
(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字地: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旅 游 局 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