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注意义务及其责任机制研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董事需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及注意义务。就忠实义务而言,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并无较大区别,因此本文将着重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本文将从董事需要负有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出发,探究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取舍问题。在明晰了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后,本文将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进行分析,在认可董事需要对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我们也需要看到,因为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所存在的诸多差异,董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上也应有所不同。
在董事违反其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既不能允许他们逃避责任,但也不能一味的加重董事的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也需要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作出。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在探究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公司法基础后,该部分讨论了董事注意义务的特殊性,董事应当拥有与执行董事相区别的权利,负担与执行董事相区别的义务。由于董事对公司运营事务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董事成员的知识结构及专业背景跨度较大,以及立法机关对董事抱有特殊期待等四大因素的影响,董事的注意义务较执行董事有所不同。
董事的注意义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董事的知情类义务、经营决策义务及监督类义务等数个方面。第二章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研究董事注意义务的一大核心问题,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也直接关系到相关责任的界定以及承担等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既未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也未对董事与执行董事间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之差异作出区分。
该立法缺位的情况导致了许多问题,例如,它增加了行政机构及司法机关在判断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的难度,董事们也无法对其行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就我国董事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缺位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本文之所以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主要出于知识结构的偏好及合理信赖等方面的考量。就知识结构的偏好而言,由于董事知识结构的偏好,我国既要对董事们设置一个普遍的、
笼统的客观标准,也要根据特定董事的特殊知识结构,对其设置高于平常人的主观标准。
基于合理信赖理论,就董事的合理信赖程度问题,我们既需要对全体董事设定一个普适的,偏向客观的标准,也需要对来自特定专业领域的董事设定更为特殊的,偏向主观的标准。第三章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目前,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责任体系呈现重视行政责任,轻视民事责任的状态。同时,我国至今仍未对我国董事之法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更未对董事与执行董事等两大主体间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等方面作出区分。
针对我国董事注意义务法律责任体系的失衡,以及董事与执行董事法律责任未作区分的情况。本文也对将来我国将来董事法律责任体系的特殊设计提出建议,即提升民事责任在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在提升民事责任在董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地位的情况下,还应当对董事注意义务同执行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区分。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应与董事的义务相匹配,并且该法律责任应与董事于公司处取得收益相适应。
总体而言,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应当较执行董事轻一些。第四章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及免除。在明确了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后,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若过于强调法律责任,对董事加以“严刑峻法”在短期内虽然会极大的促使董事们履行其注意义务,但在长期看来,“严刑峻法”将使得优秀的人才对董事职务敬而远之。因而,我国立法机构在建构董事法律责任机制时,既不能忽视董事的法律责任,亦不应过度加重董事之法律责任,而是应当努力寻找其间的平衡点。
就董事注意义务责任问题,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包含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意思自治的内容主要包括,由于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终究归属于私法领域,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以自治为准则。因此公司及股东可以通过事前约定及事后决定的方式来决定是否需要董事为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平原则的内容则主要包括,由于董事就其对公司信息的掌握程度、从公司处取得的收益等均同执行董事存在着较大差别。
基于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存在的差异,若不对两者间的责任作出明确区分,对董事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出
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平原则,本文对将来我国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机制之构建提出合理建议。建议包括在我国董事立法过程中明确允许股东的意思自治,既要允许公司章程对董事法律责任的作出事前约定,也要允许股东们在事后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除了意思自治外,我国在构建董事注意义务法律责任体系时也需要借鉴日本《公司法》的做法,将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同其在公司处获取的津贴相联系。
同时,我国构建董事注意义务法律责任体系也需要考虑引入公司直接补偿的机制,从内部分担董事的风险;完善董事的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至外部保险公司。除了应当对董事违反注意义务之民事责任进行适度的之外,立法者还应当考虑在我国构建董事违反注意义务之民事责任的免除机制,该免除机制主要为在我国引入经营判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