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裁定可上诉吗
在民事诉讼当中,当认定该⽆权对该案件进⾏管辖,就会对该案件进⾏移送管辖。对于案件的当事⼈在对移送管辖有异议时,可否对移送管辖的进⾏上诉呢?接下来,就让店铺⼩编与⼤家⼀起来共同探讨这个问题吧。
移送管辖可上诉吗
1、⾃⾏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依职权作出的决定。2、管辖,是指各级⼈民之间以及同级⼈民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
3、移送管辖,是指⼈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审理的做法。4、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当事⼈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三⼗六条规定:⼈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受移送的⼈民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
6、《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民在⼀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民。
7、《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两个以上⼈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案的⼈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个有管辖权的⼈民。⼈民在⽴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民已先⽴案的,不得重复⽴案;⽴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民已先⽴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案的⼈民。
8、从⽂释⾓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限于当事⼈已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四条规定,当事⼈仅有权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类裁定上诉。如果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理解为“处理管辖异议的”,则采⽤后⾯的表述显然更加精确。因此,笔者认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理解为⾏为要件,⽽应指⼀种客观状态,即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需要确定的⼀种状态。起诉⼈选择在受诉⽽不是别的提起诉讼,当然就是认为受诉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原告管辖“异议”的⾏动体现。并且,第⼀百五⼗四条第⼀款系采⽤穷举加兜底的⽅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使⽤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我们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排除在第(⼆)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之外,则根据依职权移送管辖⾏为的职权主义特性,及该移送⾏为涉及两地⼯作协调的客观实际,其实更适合⽤函的形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在第(⼗⼀)项,然⽽依职权移送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前⾯⼗项穷举都没有该类情形,却⽤兜底条款来涵括,难⾔符合⽴法的⼀般⽅法。
9、从体系解释⾓度,赋予类案当事⼈上诉权有利实现民事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洽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依职权移动管辖(第三⼗六条)、⽀持管辖异议移送管辖(第三⼗⼋条)分别进⾏了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合并两者,仅在第三⼗六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且在同条、同款中明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如果我们认为当事⼈⽆权就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则当事⼈在受移送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的,⼜该如何处理?依照新法第三⼗六条规定,受移送⽆权⾃⾏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此种情形下如何制作回复当事⼈管辖异议的裁决?况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事实上也就侵害了当事⼈就管辖异议裁定再⾏上诉的权利,这就在民事管辖争议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留下⼀个难以弥合的硬伤。⽽如果当事⼈有权就⼈民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上诉,则当事⼈可在案件移送前即充分表达其意见,也能顺畅地实现管辖争议解决的⼆审终审制。如此,⽅可以实现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体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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