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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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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大力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浙江省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

第五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转化项目,三等奖奖励转移、转化先进个人。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特等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奖励一、二等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奖励三等奖先进个人每年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省区域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转化成果可来源于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成果转让的手续和合同应真实、有效、合法、完备。

本单位自主创新成果在单位内部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不得推荐为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应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类候选项目推荐。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先进个人,应当是在我省成果转移、转化、推广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中介服务人员。

第七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重点奖励企业从省外、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转化项目,对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有效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奖励、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工作。奖励个人积极开展科技中介服务。

奖励的重点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区域支柱传统产业;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有效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污染、防灾减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等社会发展领域。

第 奖励标准

特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新增税收超过4000万元,且

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

一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新增税收超过1600万元,且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

二等奖: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新增税收超过800万元,且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三等奖:年引进、转化和推广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3项以上,直接、间接经济效益超100万元;或引进高素质、高层次科技人才10人以上,为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发挥重要作用;或牵头成立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产学研联盟,为行业、区域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由省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个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转化项目各参与单位应协商约定奖金分配比例,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成果创造者、转化实施者和中介服务者。

第十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分别享受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项目、候选先进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鄞州区); (二)省的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目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转化奖奖金分配比例方案。

第十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先进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先进个人推荐书;

(二)候选人在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先进个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候选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严格按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有关申报要求做好电子材料的网上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和推荐汇总名单1份。申报材料应按推荐顺序排列、装订,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成果转化奖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七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参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方式进行。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以网络或会议形式,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计算机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应通过省评审委员会答辩评审,二、三等奖奖励方案应通过省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

第十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先进个人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委员通过。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二十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省级主要

传播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项目、候选先进个人有异议的,可以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受理匿名举报和逾期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报省批准、授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给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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