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0年11月6日第24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工作委员会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议事范围。 二、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会议。可采用会议或通讯的形式。
三、会议议事内容由秘书部门提出申请,报中华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经主任委员认可后,由秘书部门整理形成会议议程及议事内容。秘书部门一般应于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议程、议事内容及相关资料寄送至全体委员处。
四、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任委员集中多数委员意见形成决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应以《中华医学会××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或备案。
五、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及秘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出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履行请假手续。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事内容要求,主任委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供专家意见以供工作委员会参考。
七、参会人员如有与会议内容发生利益关系事项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八、参会及列席会议人员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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