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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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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鲍丙伟 男,35岁,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花园村22组

被告:姜胜府 男,32岁,常住地:张家港市塘桥镇西苑村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刘楼乡新河村第二小区003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944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从2011年开始为被告进行铣算加业务到2012年为止,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工费19448元,期间原告多次催付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未付,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拖欠原告加工费19448元, 为使原告的利益不受侵害,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9448元,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致:

张家港市人民

具状人: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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