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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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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须知

一、企业应在系统发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签收,超过期限未签收电子版者应尽快来外汇局签收纸质通知书;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

二、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2.进出口报关、收付汇数据比对目录excel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为可解释或证明异常产生原因的收入申报单证、报关单、合同、、代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四、应用平台监测系统企业端互联网登录地址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请在平台“常用下载”板块里下载操作手册。改革具体文件:汇发【2011】29号文,汇发【2011】39号文,汇发【2011】40号文,请参阅。

四、如企业不按期或者不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由外汇局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降级或处罚。

嘉兴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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