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货运仓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
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
货运仓库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法禁令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货运
仓库安保部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货运仓库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货运仓库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
产停业整改。
第四条 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各职能
部室、超市门店、货运仓库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
及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货运仓库确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货运仓库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上级安委会报告。
第六条 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职能部室、超
市门店、货运仓库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回复相应的消防机构。
各职能部室、超市门店、货运仓库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