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活动报备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会议活动的管理,确保会议活动的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研讨会、论坛、展览、讲座、培训、庆典、促销等活动。 三、报备主体
举办会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办方)应当向活动所在地的机关进行报备。 四、报备内容
1. 活动名称、性质、目的、规模和内容; 2. 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所及设施;
3. 活动的组织架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 4. 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 活动的宣传材料和标识; 6. 其他需要报备的信息。 五、报备程序
1. 举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前15日内向所在地机关报备;
2. 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活动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活动提出整改要求;
3. 举办方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报备材料 1. 会议活动报备表;
2. 活动组织架构和负责人名单;
3. 活动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活动宣传材料和标识;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监督管理
1. 机关应当对报备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活动安全和秩序; 2. 举办方应当遵守报备的内容和承诺,确保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3. 机关和举办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活动安全保障工作。 八、法律责任
1. 举办方未按照规定报备会议活动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举办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 举办方未按照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办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会议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报备程序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以实际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