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
各位老师,上午好。我是08级诉讼法学的张玉静。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与未来,这一题目是在邵老师指导下的自选选题。很感谢各位老师来参加我的论文答辩,也恳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批评指正。
首先,我谈下我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和意义。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的审级是程序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正是其重要的价值决定了它在实践中的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追求公正 效率 安定价值的现代诉讼程序中,审级制度在司法中发挥的作用更加的重要。但仔细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其还是以1954年确立的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再审制度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审级制度的设置与一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存在很大的关联性,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是建立在上世纪50年代的历史背景之下的,虽然也存在着一些改变,却只是一些小修小改而已,基本的两审终审制仍然没有实质的变化。诚然我们不能抹杀现行审级制度曾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价值,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化,各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在案件的审理中仍沿用原有的审级制度,一方面使得那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不能迅速结案,另一方面也使得重大复杂的案件被频繁提起再审,造成终审不终的局面。自九十年代以来,理论界对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重构我国审级制度的构想。最重要的研究体现在对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弊端的分析,对外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借鉴以及提出一些对策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停留在对审级制度弊端的研究上,并未对弊端产生的原因进行理论分析和阐述,其研究仅仅是停留在审级制度本身,也并未从全局的思想出发进行全方位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傅郁林在《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1一文中通过对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一般技术原理的分析上,提出了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并且提出审级制度的设立依赖于一系列的宏观制度和微观程序的配套保障。章武生在《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2一文中对审级功能的原理及功能分析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审级制度的沿革和现行审级制度的缺陷并且提出了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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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J].中国社会科学,2002(3). 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J].中国法学,2002(6).
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思路: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重新界定我国四级的性质和功能并对系统做出调整;规范再审程序,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发动。王娣在《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3一文中通过对现行审级制度的检讨之上,对审级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且提出了重构与优化审级制度的设想,提出了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的民事审级制度。这几个学者的观点与设想为当前理论界所普遍接受和认同,而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而已。任桢在《德国审级制度改革之研究》4一文中从分析德国审级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改革入手,总结出对我国审级制度改革的启示:从理念到规则保持动态平衡的进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证的参考。对现行的审级制度大都存在需要变革的想法,对应当建立怎样的审级制度仍然争论不休。但现有的理论分析大都停留在对审级制度本身的研究之上,并未提出一个完善的有配套设施的完整理论,也未从审级制度存在弊端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的主要结构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们先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在分析了其特点和弊端的基础之上,对造成弊端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两大法系的审级制度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为我国的审级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借鉴。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提出一些改革构想,本人比较赞成建立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对重大复杂和有原则性意义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文章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对策研究法。
本文的创新点一在于对民事审级制度弊端产生的原因分析,从对司法公正认识的误区,对司法效率认识的误区,对程序安定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对程序工具主义认识的误区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在于对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构想中加入了转变司法理念的阐述,并从实现司法,法官职业的专业化,程序正义和以人为本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四个目标和途径。
本文的完成过程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历经数次修改,完善终于成型。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论是从格式的排列上还是从语言,逻辑上都实现了一次飞跃。但鉴于缺乏丰富的实践经历,本文的创作过程只是建立在对文献和理论的探究上,缺乏深厚的实践作为基础,因此难以明显跳出别人已设定的理论圈,很难实现理论上的突破。但这些研究是远远不够的,也不能完全地解决现行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无法弥补其存在的缺陷。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仍待继续进一步地深入,以求能彻底、全面地解决问题,以期实现审级制度问题得以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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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娣.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J].论坛,2002(8). 任桢.德国审级制度之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