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价值
摘 要:道德价值是由外在功利价值和内在精神价值构成的, 是人的内在道德属性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外化或对象化。道德价值是相对性与绝对性、性与广泛性, 现实性与性,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对道德价值本质的揭示要以“价值”根本规定性为逻辑起点。道德价值客体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 其主体是社会整体。。一个正确的道德评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即要有正确的认识基础, 要有正确的评价标准, 要有正确的检验标准。
关键词:价值 道德价值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学科, 道德价值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价值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察,有经济价值,认识价值,审美价值,也有道德价值。一事物、一行为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是它的价值属性。当这种属性涉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他们说它具有了一定的道德价值,人是道德活动的主体,起其道德价值不是别的,就是个人在处理这种利益关系过程中具有一定道德意义和社会对这种意义的评价。
一、道德价值概念界说
从主体和客体的基本含义—主体是能够分辨好坏利害的自主活动者;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可以看出,主体的活动之所以指向客体,显然是因为客体事实上具有某种属性,这种属性对主体具有利害好坏之效用,因而引起主体指向它的活动,以便获得有利,有好处的东西,而避免有害、有坏处的东西。好坏利害合起来,便构成了所谓的价值概念:价值或者好坏利害,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无疑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关系。[1](p88)
通过对“道德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客体”的界定, 参照“价值”基本规定性: 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需要满足的效应,可以对“道德价值”的本质含义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界说: 道德价值是个体人或群体的伦理行为事实( 道德价值客体) 对社会主体( 道德价值主体) 以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形式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的满足。社会道德原则与规范是道德价值评价的标准, 符合特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伦理行为事实就具有道德价值, 就被认为是道德上的“应该”, 就得到社会的认可、鼓励或赞许。否则, 就没有道德价值, 就会被认为是道德上的“不应该”, 就会被社会所否定、禁止或谴责。其实, 对于是否能以“主客体关系”模式和“需要”范畴来界定道德价值, 在学界是有争议的:“国内价值学界是以‘主体—客体’关系范畴, 以‘需要’这一中心概念来界定价值概念的。那么, 对价值概念的这种界说是否能够涵盖道德价值 ”[5] (P52)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把这种观点运用到伦理学上, 就会产生许多困难。因为需要并非天然合理, 主体需要有健康的、有益的需要和不健康的、有害的需要之分。满足有益的健康的需要是有价值的; 满足不健康的有害的需要, 只能产生负价值。按照这种观点, 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搞假冒伪劣、走私诈骗都是有价值的, 因为都是符合主体需要的。.用这种观点来指导伦理学, 就会导致为丑恶的现象辩护, 助长
一些罪恶的东西滋生蔓延。”[2] (P19)这种观点认为如果用“客体对主体的满足”来界定道德价值, 那么, 在理论上就会推论出那些“不健康”、“有害”的需要被满足时也有道德价值, 因而丑恶现象可能会得到道德理论的辩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已经证明, 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道德价值主体只能是社会, 道德价值标准只能是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 作为道德价值客体的伦理行为满足的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即社会对人们按道德行事的要求, 而不可能是个体人的各种具体需求。那些”不健康”、“有害”的需要被满足时确实是存在价值的, 因为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以及两者的相互作用都是客观的, 价值在原本意义上是一种客观效应, 只要符合价值的基本规定性, 价值就必定存在, 但是, 这里的价值却不是道德价值, 因为它不符合道德价值标准。这种价值仅仅是针对“不健康”、“有害”需要的主体而言, 它没有对他者而言的价值, 甚至会对他者产生负价值, 所以这种价值与道德价值相背离的,显然是将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做了偏狭的理解: 将价值主体及其需要仅仅限定为个体人及其各种具体需要。以此来证明道德价值不能用“主客体关系”模式和“需要”范畴来界定, 显然是不成立的。
综观现今国内价值哲学的研究,“主客体关系”模式和“需要”范畴是“价值”的本质规定性, 是它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而道德价值既属于“价值”, 就必定要符合这个根本规定性, 否则它就不能成为一种价值。只不过, 在道德价值中,“专属于道德领域”这样一种特殊条件决定了道德价值的主体是社会主体,也决定了一般“价值”中的需要范畴, 在道德价值中可能会产生表层意义上的变形, 即社会主体对社会成员按道德准则行事的要求。这就是道德价值的特殊性所在。
二、 道德价值主要特性
根据道德价值的本质含义, 可以得出“道德价值具有相对性”的结论。因为作为道德价值之主体的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 它所具有的道德价值体系( 即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也会因为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动。例如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被认为是有道德价值的, 因而被认为是道德上的应该, 被社会所认可和推崇, 要求人们照此行事。但在现代的中国, 这种道德要求早已被社会所摒弃, 人们早已不认为它有道德价值。另外, 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主体所拥有的道德价值体系也会有所不同。这说明有些道德价值具有相对性, 它们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动而有所变化。
另一方面, 有些道德价值也具有时间或空间维度上的绝对性。首先, 某些具体的道德规范作为特定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具有长久性和稳定性。例如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勤俭”,“中庸”,“诚信”等仍为现代社会所必需; 其次, 某些职业中的道德规范长期以来也在持久稳定地发挥作用, 例如医德中的救死扶伤;最后, 不同文化背景的各民族, 各国家、地的人之所以能够交流和沟通, 原因也在于他们共有一些道德价值规范, 如“自由”,“平等”,“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等等, 这些成为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交流的一个价值平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道德价值具有超越时代, 超越阶级, 超越社会的绝对性, 正如王海明先生所认为的,对于公正、平等、人道、自由、节制等等道德价值而言,“都是超越一切具体的社会和具体的时代的非历史的概念和范畴。试问, 谁敢说这些规范
或事实仅仅存在于某些特定的社会、特定时代、特定阶级, 而非存在于一切社会、一切时代、一切阶级 ”[3] (P103)道德价值的绝对性主要源于两方面: 一是道德价值体系作为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更深层的是, 人性是道德由以推导出来的源泉, 而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国家及文化背景下的人所具有的人性中的一些深层内容是相通的。所以, 道德价值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 是两者的辨证统一。这是道德价值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对道德价值之性质的分析中,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 道德价值的本性是什么? 即它在根本上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价值? 很多人将道德价值归为一种精神价值, 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因为, 如前所述, 作为道德价值客体的是具有道德意识即利害人己意识的伦理行为事实, 没有这种内在的道德意识, 人的行为也就不能成为道德价值的客体, 因而也就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价值一定是出于行为者内心的有道德的行为”。[5] (P51)从这个意义上说, 道德意识是道德价值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基于这些理由, 道德价值被归为一种精神价值。但是, 另一方面,道德价值又不仅止于精神价值。从道德的产生和本质来看, 道德起源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并且“促进道德的产生的最主要的因素是物质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是道德的基础, 道德就是对利益关系的反映。”[6] (P44)“ 道德的最深层的本质亦即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利益关系。”[4] (P19)所以, 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协调利益维护利益的工具或手段。当某一伦理行为事实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时, 其最终目的或实质内容是现实利益关系的调节, 因此这种伦理行为事实因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而具有的道德价值其实是指向了功利价值。也就是说,“道德价值的实质体现在处理个人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上, 只有在处理这种利益关系时, 才会产生道德意义上的善恶评价问题, 亦即道德价值问题。”[4] (P21)所以, 可以认为功利价值是道德价值的基础和主要实质内容。
根据上述分析, 对于道德价值的本性, 把它只归结为一种精神价值或只归结为一种功利价值, 似乎都有失偏颇。事实上,这里的精神价值和功利价值都是人们的伦理行为事实符合道德原则与规范时所产生的具有实质内容的价值, 它们都是此时所产生的道德价值所最终指向的实际效用。而仅仅作为对道德原则与规范之符合的道德价值本身, 严格说来, 可看作一种形式价值或抽象价值, 它以精神价值和功利价值为实质内容, 它在本性上是精神价值和功利价值在道德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三、 道德价值的评价
道德价值的善恶及其大小, 既是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 又是评价论问题。对道德价值的评价, 也可以简称为道德评价。道德评价包括三个环节: 一是道德认识, 二是道德推理, 三是道德判断。其中, 道德认识是前提, 道德推理是中介, 道德判断是目的。道德价值是以道德现象( 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 为载体的。因此, 道德评价在直观上表现为对道德现象的评价。比如对道德理论的评价、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评价和对道德行为的评价, 等等。
道德评价活动产生了评价的主体、客体及其关系。这同道德价值的主体、客体及其关系是有区别的。( 1) 道德价值关系表达的是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关系。
道德评价关系表达的是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关系。( 2) 评价关系和价值关系可以重合, 也可以不重合。二者重合时, 主客体关系是价值关系与评价关系的统一; 二者不重合时, 价值关系和评价关系是纵横交错的。这时, 评价主体是一个“第三者”, 整个价值关系都成为评价对象, 即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都成为被评价者。( 3) 在价值关系中, 客体的价值依赖于主体的客观需要, 因而具有主观性。在评价关系中, 客体的价值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评价, 因而具有客观性。换句话说, 道德价值相对于主体的评价是客观的, 相对于主体的需要是主观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认为道德价值的特点之一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在道德评价关系中, 作为评价对象的道德现象及其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 它不会因为主体的评价而有丝毫改变。与道德价值的客观性不同, 道德价值的评价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在不同的人那里有不同的表现。由于道德价值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对同一个道德行为的价值, 不同的人往往做出不同的评价。那么, 究竟哪一种评价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 只有能满足以下条件的道德评价才是正确的:
第一, 要有正确的认识基础。有人把道德评价和道德判断混为一谈, 这是不正确的。评价包含了判断, 但不等于判断。道德评价有三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即认识、推理和判断。由此可见, 道德判断只是道德评价的一个环节。进行道德评价, 就是要求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道德价值的性质及其大小做出断定或判断。但这种断定不能是任意的、无根据的, 也不能凭兴趣、感情、意志、直觉等非理性的东西来做出判断, 而要以理性认识为基础, 也就评价者首先要成为一个认识者, 主动地收集和研究客体的信息, 尽可能达到对客观对象有足够的认识, 然后再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 社会道德规范) 做出逻辑上的推理和判断。如果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为了避免主观性, 主体就要尽量做到以第三者( 即评价主体) 的身份出现, 努力在主观上摆脱同客体的利害纠葛。这些都是做出正确评价的必要条件。
第二, 要有正确的评价标准。道德评价的标准是最重要和最不容易解决的问题。问题的困难不在于能不能提出一套标准, 而在于能不能被大家所认同。这里面有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评价主体在利益、需要、情感、兴趣、认识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别, 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到他们对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 此外, 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 如社会上不同民族、阶级和阶层的人们, 在传统习惯、利益、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职业责任、价值追求等方面都有一定差异。由于人们的客观需要没有公约性, 就使得道德标准很难成为人类行为的公分母。每一条道德原则,最多也只能符合一部分人的实际情况。虽说道德标准是社会的, 不能人人为自己立法, 但要提出人人认可的道德评价原则实属不易。尤其是在社会变革时期, 人们面对多种变化各异的价值观的冲击时更是如此。那么, 出路何在呢? 只有把道德价值导向与道德行为原则区别开来,然后在提出统一的道德价值导向的前提下, 允许道德行为原则的多元化或多层次化, 才能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这统一的道德价值导向就是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相统一。其中, 社会发展的标准又可以称为历史标准, 人的发展的标准又可以称为人的标准。因此, 社会发展与人的展相统一, 也就是历史标准与人的标准相结合。
第三, 要有正确的检验标准。道德评价中有理性因素, 也有非理性因素。如人的心理、感情、情绪、信念、直觉等参与其间。加之各人的道德经验和知识不同, 这就使道德评价具有了不同的层次水平。如果说本能水平和心理水平的道德评价是非理性的和不可证明的, 那么, 观念水平的道德评价就是理性的和可以证明其真假的。所谓理性的道德评价, 也就是以理性认识为基础的道德评价。这就是道德评价的检验标准和科学认识的检验标准具有了某些共同性比如, 这两种检验标准所追求的都是真, 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共识和社会实践。正如道德规范受历史标准和人的标准检验一样, 道德评价要受社会共识标准和社会实践标准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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