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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责任制度补充规定之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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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责任制度补充规定之担保项目风险责任

认定及处罚规定(试行)

1.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种类

担保项目出露风险或发生代偿(垫款),由此而降低项目风险评级(关注2评级以下),需要对项目风险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时,根据风险引发主体的不同界定为操作层面、非操作层面两种责任。

1.1涉及担保方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在项目调查、评审、操作、保后监管等环节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能达到公允反映项目的真实情况,或在这些环节中具体的行为未能表现出履行职责后应当达到的结果,可以认定具有操作层面的主观责任,其中:

1.1.1 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主观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i. 有意、故意隐瞒、谎报(包装)材料、提供虚假(经核

实)信息误导的;

ii. 主观疏忽、失当、应为而不为的;

iii. 与被担保方串通、合谋的;

iv. 不按公司制度、规定、决议执行的; v.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

vi. 其它主观有意、故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无论与项目风险与代偿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1.1.2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因能力所限的主观无意:

i. 因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知识、能力、经验、水平有

限,在环境、技术、方法上存在收集信息不全、判断不准确的;

ii. 因相关制度、规定、决议本身有瑕疵(非知情不报情况),

项目经办人员或管理人员按此制度、规定、决议完全履行职责的;

iii. 虽已履行调查、审核、监管职责(必须有足够的书面证

据或他人口头证据),但责任未履行到位的(非主观意愿);

iv. 其他非主观故意、有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与项目风险或代偿有一定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1.2 以下可以认定被担保方具有非操作层面的客观责任情形:

i. 被担保人在签约前有意隐瞒不利经营状况、提供项目虚

假信息、夸大业绩、蓄意骗取担保的;

ii. 被担保人签约后将贷款挪用、有意不还贷、逃避债务、

盲目投资、决策失误、主观因素引起的经营失当的;

iii. 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协议要求,但由于变化、经营环

境改变、市场信息发生变化等引起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的

上述由被担保人承担的非操作层面责任需要根据单个项目具体情况,结合担保人操作层面责任来判定担保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的原因,并据此确定各风险引发主体所承担责任轻重、主次。

2.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认定范围

2.1 项目相关责任人认定范围为各运营单位(公司)负有担保项目直接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即项目经办人(调查人/审核人/监管人)、管理人(部门经理/中心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领导人(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

2.2担保项目调查人、审核人需要对担保项目真实状况的调查、审核结论负责。各级管理人员需要对下属人员及自身是否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责任认定主要以项目审批表上相关签署书面意见的人为项目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意见,作为该项目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2.3保后监管期间,监管人需要对担保项目的真实经营状况反映结论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对监管期间下属人员及自身是否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负责。发现有在保后监管期间项目发生风险而监管人员及管理人员难辞其咎的,则认定监管人员及管理人员为责任人。

2.4 根据授权制度规定,项目决策是由评议(审)会集体决策而定,如该项目在初期调查和审核过程中未揭示的风险,在评议(审)中仍未能揭示(该风险点最终形成现实风险),或项目评议(审)委员评议(审)意见或根据各评议(审)意见形成的最后决议存在瑕疵,按照该决议操作产生风险,则项目评议(审)会参会委员也要追加认定为责任人。

2.5发生风险或代偿的担保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当认定含有操作层面上的责任时,必须进行追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各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最终项目责任人及所负责任性质,并根据各责任人的情节轻重分别承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i. 经审计,有证据表明具有1.1.1中所述主观意见表示或

行为表现的一项或多项情形,认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为严重失职或渎职;

ii. 经审计,担保方操作层面的主观无意意见表示或行为表

现与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或成为风险主要引发因素时,认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为失职;

iii. 经审计,担保方操作层面的主观无意意见表示或行为表

现与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非直接因果关系,或为风险非主要引发因素时,认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为过失;

2.6担保项目调查、审核、监管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部门经理或主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对责任人在认定负有操作层面的责任时,认定应承担管理连带责任;

2.7担保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出险公司领导对责任人在认定负有操作层面的责任时,认定应承担领导责任;

2.8评议(审)会成员出现本规定2.2条款中所述情形,审计认为需要追究责任时,认定应承担评审责任。

2.9担保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通常情况下,认定的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可定义如下:

i. 项目A角XXX在调查/审批/反担保措施办理/保后监管过程中

承担操作层面的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失职/过失责任;

ii. 项目B角XXX在调查/审批/反担保措施办理/保后监管过程中

承担操作层面的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失职/过失责任;

iii. 项目C角XXX在项目审核过程中承担操作层面的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失职/过失责任;

iv. 保后监管人员XXX在保后监管过程中承担操作层面的严重失

职/渎职责任/失职/过失责任;

v. 担保部经理XXX在项目初审/审批/反担保措施办理/保后监

管过程中职责履行不当,应承担管理连带责任;

vi. 风险管理部经理XXX在项目复审/反担保措施办理/保后监管

过程中职责履行不当,应承担管理连带责任;

vii. 公司总经理或实际负责人XXX对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承担领导责任;

viii. 项目评议(审)会委员XXX对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承担项目评议(审)责任。

3.责任处罚

3.1经认定的责任人,对其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处罚,在董事会批准后即可公布:

i. 对负有严重失职或渎职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从严从重处罚,及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ii. 对负有失职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iii. 对负有过失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项;

iv. 对负有管理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视具体情况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下浮;

v.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视具体情况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下浮;

vi. 对负有评议(审)责任的责任人,根据《责任追究制度》由审计部门提出认定后,董事会裁定处罚方案。

3.2根据审计报告结论,责任处罚时将风险项目确定为高、中、低三个风险度(见附表1《项目风险度评估表》),并以此来确定处罚方案(见附表2《项目经济处罚对照表》、附表3《单笔项目行政处分对照表》)。

3.3《项目经济处罚对照表》表中所列的为对负有失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金额,以此为尺度掌握,根据风险敞口金额和认定的责任性质进行调整浮动,上浮或下浮区间为20-50%。

3.4 对认定的风险项目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结合《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单笔项目行政处分对照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5对同一风险项目中认定应负责任的人员处罚度成金字塔式,即从项目负有主要责任人、连带责任人、领导责任人依次降低处罚力度。其中:经济处罚比照主要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连带责任人按单笔项目处罚金额的20%计罚,领导人按单笔项目处罚金额的10%计罚。对认定的责任人单独计算经济处罚,多个项目累并计罚。

3.6 项目经办人(调查人/审核人/监管人)在审计年度内被认定对担保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负有责任,发生风险项目2笔(风险评级为关注2以下)或代偿超过2个月未追回达2笔以上的,其累并行政处分从重处理。

3.7项目管理人(部门经理/中心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在审计年度内被认定负有连带管理责任,业务部门经理所在部门承办的的项目发生风险3笔以上或代偿余额超过2个月未追回,且占本部门担保月10%以上的;管理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审核、监管项目发生风险3笔以上的,其累并行政处分从重处理。

3.8如发生以下情况,则对负有公司领导责任的领导者进行换岗:

i. 审计年度内审计确认的风险敞口金额(已代偿或逾期三个月以上尚未能转贷),占内委核算年度新发生的担保金额2%以上;

ii. 审计年度内风险敞口(已代偿或逾期三个月以上尚未能转贷)金额,占内委核算年度新发生的担保金额2%以内,但累计出现三单风险项目以上;

iii. 审计年度内风险敞口(已代偿或逾期三个月以上尚未能转贷)金额,

占内委核算年度新发生的担保金额2%以下,且累计出现三单风险项目及以内,留岗察看三个月;若留岗查看期间再发生一单风险项目。

3.9对于担保项目在保期间出险,而中途出现有领导变更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前任领导和后任领导的责任分担比例为6:4,但经过审计认定了项目出险责任主要来源于前期或后期的结论,则视情节加重并上浮主要责任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但另一方责任人也应承担不少于10%的风险责任(以上责任划分包括一次性担保、多次转贷、借新还旧、代偿化解风险等担保风险类型)。

3.10 本规定由集团内部审计中心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以前制度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内容为主进行处理。 附表1:

项目风险度评估表 还款意愿强 风险度 经营状况正常 清算值/风险敞口≥70%,较足值 反担保物状况 30%≤清算值/风险敞口≤70%,较弱 清算值/风险敞口≤30%,极弱 其中:还款意愿强、弱的表现特征有如下方面:

主观意愿 表现特征 1、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和银行人员的追偿工作; 还款意愿强 2、积极寻求其他融资渠道化解代偿风险; 3、主动提供财务资料和其他资产情况; 中 高 高 中 高 高 低 中 高 中 高 高 低 中 中 低 中 高 经营状况较差 停产 经营状况正常 还款意愿弱 经营状况较差 停产 4、积极改变现有经营状况,扭转不利局面; 5、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对反担保物的保全工作; 6、主动要求担保公司监控其公司经营资金的流向。 1、被担保人失踪; 2、被担保人故意逃避债务; 还款意愿弱 3、被担保人有转移资产嫌疑; 4、故意隐瞒其他资产情况; 5、偷开另外银行帐户,转移经营资金; 6、拒不配合担保公司和银行的追偿工作。 附表2:

风险项目经济处罚对照表

单位:元

审 计 认 定 风 险 度 风 险 敞 口 高 度 处罚金额 200万及以下 500万 800万 1000万 2000万 4000万 6000万及以上 说明:

中 度 处罚金额 3000 4000 6500 10000 13500 18000 24500 浮动幅度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低 度 处罚金额 1800 2400 3900 6000 7500 9000 浮动幅度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浮动幅度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20%-50% 6000 8000 13000 20000 30000 45000 70000 10500 20%-50%

1、当项目同时存在操作风险及非操作风险时,适用此表; 2、当项目操作风险占主要或非主要因素时,处罚金额以此表为基础上、下浮20%-50%。

附表3

单笔风险项目行政处分对照表

主要责任人责任性质 严重失职 高 度 审 计 认 定 风 险 度 中 度 低 度 视情节给予撤职、视情节给予免职、撤职、视情节给予降职、免辞退、开除,必要辞退、开除,必要时移时移送司法机关 送司法机关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通报批评 职、撤职、辞退、开除,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失职 视情节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过失 视情节给予降级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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