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厂240小时试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光场站设备管理,规范240小时试运行流程,明确职责划分和验收要求等,确保新投项目顺利移交生产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投项目240小时试运行验收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职责
(1)负责制定新投项目240小时试运行管理办法; (2) 指导督促新投项目240小时试运行质量验收执行情况。
第四条 项目公司职责
(1)负责组织新投项目240小时整套试运行工作; (2)负责新投项目240小时试运行条件的自检;
(3)负责组织新投项目240小时试运行中质量问题处理; (4)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新投项目240小时试运行条件的检查工作;
(5)负责组织新投项目240小时试运行验收签证。 第五条 风机供应商、光伏系统承包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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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项目公司完成进入试运行前各项检查工作; (2)对240小时试运行全过程负责,并在现场指定一名工程师专门负责数据采集和提交工作;
(3)保证各项设备在进入240小时前运行可靠,资料完备,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及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新投项目在设备运行稳定、缺陷全部处理完毕、资料移交齐全的情况下,由风机供应商、光伏系统承包商书面向项目公司提出试运行申请,根据现场情况由项目公司会商 工程管理部、电力运营部共同决定是否同意进入试运行,并由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答复对方。
第六条 同意进入试运行时应书面明确试运行起始日期、时间等,同时还应准备做好试运行记录。
第七条 风电项目进入试运行的检查内容,见附件1。 第 光伏发电项目进入试运行的检查内容,见附件2。 第九条 验收内容
(l)单台风机或光伏单元发电机组在试运行期间内,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合同有关规定要求;
(2)批次(或全部)试运行风机或光伏单元发电机组在试运行期间内,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项目公司与厂家共同确认的批次(或全部)试运行要求;对于在要求范围内未通过试运行预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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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或光伏单元发电机组,给予重新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报告数据完整、准确、有效,报告合格; (4)召开试运行验收评定会议,并根据试运行结果,分批次(或全部)签署试运行验收证书。
第四章 风电项目试运行条件及验收
第十条 风电项目进入试运行具备的条件
(1)机组已处于运行模式,所有测量、控制、保护、自动、信号等全部投入,不得屏蔽任何保护及信号;
(2)无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缺陷和隐患,塔架、机舱、轮毂内卫生清洁,风机各部件无明显的渗漏现象;
(3)各风机必须经过满负荷运行一段时间后,风机各项参数均为正常,无超温、超限的各类异常报警,方可进入试运行;
(4)升压站、电网、集电设备及线路、控制系统及附属设施设备满足试运要求;
(5)风机监控系统已正常投入运行,后台监视系统的记录齐全,设备完好、数据准确可靠。光缆标识完善,后台监视系统运行正常,各远传参数核对准确、无误;风机远方启停试验、负荷试验、远方调整、监视所有记录正常,各风机在后台监视的所有功能正常:风机报警编码对照表正确完整;
(6)风机制造商现场服务人员和风电场运行人员已全部到位且准备完毕,记录、台帐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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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运行技术资料及相应文件准备完毕。 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
(1)当某台风机因故障原因退出240小时试运行后,经厂家售后服务人员确认修复后,可在次日12:00重新进入240小时试运行。
(2)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大风期(风速超过12m/s)每2小时记录一次风机数据,正常时每4小时记录一次,每24小时汇总一次。240小时期间的各数据记录表应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3)进入240小时试运行的风机,厂家人员可远程监视,但不得擅自进行远程操作,一旦发现视为故障时间,所有机组退出试运行;如遇故障停机需要复位时,厂家售后服务人员需告知风电场运行人员,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4)新投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备品备件等保管问题双方协商决定。
(5)SCADA系统数据备份的功能。(协商厂家在240小时后,对系统做一次系统数据崩溃并恢复的测试。)
第五章 风电项目试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时间要求
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0小时。 第十三条 顺延情况
每台机组应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240小时,并且在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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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出现额定风速时,机组应达到额定出力,视为试运行合格。如果在240小时的试运行期间内,没有出现额定风速,则试运行顺延120小时。如果在上述顺延时间内仍然未出现额定风速,但机组运行正常,则视为试运行合格。
以下三种情况不视为故障时间,试运行时间顺延: (1)非卖方提供设备引起的电网故障停电和电网限负荷: (2)低于切入风速和高于切出风速的时间;
(3)在试运行期间允许有最多累计不超过3次(由于风机自身原因)可以通过中控室复位恢复运行且不需要更换或修理部件的停机,在此情况下,停机时间不计入试运行时间,即试运行时间应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退出情况
若发生以下6种情况,视为故障时间,风机退出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重新开始:
(l)若单台风机通讯中断持续l小时以上(不可抗力因素引起除外),视为故障时间,且试运行时间应重新开始;
(2)若按批次(或全部)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现风机有异常运行情况,例如偏航声音、振动大,视为故障,试运行时间相应顺延。机组在同一时间报同一类故障超过5台(机组自身故障原因造成)退出240小时运行。
(3)在试运行期间单台风机因更换备件或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小时,视为故障时间,试运行时间相应顺延,超过5小时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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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小时试运行,待机组维修完成后重新进入240小时。
(4)240小时试运行期间,如风机在正常情况下停机,起机后出现不可远程3次复位的故障,则试运行时间应重新开始。
(5)在240小时试运行期间,机组同一类故障报三次以上(需检修人员登机维修,不能复位的故障)机组将退出240小时运行。消除异常后,择日进入240小时试运行。
(6)可利用率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 记录要求
240小时试运行期间要详细记录风机所有情况,如缺陷现象、处理方法,停机、启机时间等,双方签字确认有效,保证统计结果真实。
第十六条 设备合同符合性的检查
依据合同或投标书,逐项检查所有风机各部件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并做详细记录。
第六章 光伏发电项目试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240小时试运运行时间:
(1)一、二类地区:现场实测当天太阳辐照度超过400W/m2
的时间累计超过6h以上计为有效发电天,每天只计10个小时为有效试运行时间,共累计240h(24天)。
第十 240小时试运行设备:
(1)光伏单元发电机组:若干组件(含汇流箱、直流配电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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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逆变器为发电单元机组。
(2)一次设备:主变或单元箱变、高低压电缆、母线、高低压开关柜、断路器、隔离开关、SVG静止无功补偿装置(含降压变)、电流和电压互感器、避雷器、站用变、备用变、接地电阻成套装置或消弧线圈(含接地变)和送线路等。
(3)二次设备:继电保护及测控装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故障解列装置、公用测控装置、故障录波装置、AGC/AVC、有功智能控制系统、光功率预测系统、PMU功角测量装置、时钟同步装置、低频低压减载装置、直流电源及UPS、监控主机(工程师站)及五防、视频安防装置、实时气象数据采集装置、运动调度及通信设备等。
第十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设备合同符合性的检查
依据合同或投标书,逐项检查所有电站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并做详细记录。
重点检查下列主要设备:
(1)光伏组件、组串和光伏方阵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2)光伏组串汇流箱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3)直流配电系统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4)逆变器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5)交流配电系统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6)升压变压器和电网接入系统的型号和规格; (7)支架系统的类型(跟踪/固定)、型号和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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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站监控系统的型号和功能。 (9)箱变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10)逆变器通讯(柜)系统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条 试运行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进入试运行的每批次应连续、无故障并网运行时间不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在此期间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进入试运行的批次若1个光伏发电单元(以箱变容量为基础)通讯中断持续2小时以上,则需重新进入试运行;2小时以内的,试运行时间相应顺延。
(2)试运行期间1个光伏发电单元(以箱变容量为基础)出现故障停运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试运行时间相应顺延;超过3小时的,则待故障消除后,重新进入试运行。
(3)光伏单元发电机组内任意设备出现一般性故障,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2h内能及时排除则不影响其整体试运行。但相同故障在同一处不得重复出现2次。
(4)出现重大故障的机组,经整改消除故障后再重新计时投入240h试运行。如出现重大故障机组的总容量超过电站总容量的5%,则经全面整改消缺后,全站重新计时投入240h试运行。
(5)其它设备如出现影响总体运行安全隐患故障(如箱式变压器渗油漏油)经全面整改消缺后,全站重新计时投入240h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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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后,则光伏发电系统满负荷试运结束。
(1)单元发电机组须连续完成240h满负荷试运行。 (2)箱变等一次设备须连续完成240h满负荷试运行。 (3)非有效试运行时间内,所有机组和设备须连续无故障运行。
(4)一、二次设备运行正常,满足电网公司各项指标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力运营部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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