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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法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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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法规类)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评价依据条款对应活动及内容现状符合性评价符合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12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其他化学品。

712151719—2224—263033343741444566—74

1.危化品登记、许可、建档、备案;

2.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建立专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5.安全标准化评价、审核;

6.安全影响评价;

7.安全教育培训

8.经常性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了良好的整体跟踪程序;

9.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建立各级应急预案;

10.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1. 安全投入预算;

12. 建立职业卫生控制程序及员工档案;

13.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1.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及时给予更新备案;

2.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3.根据内容执行;

4.安委会、安保部、安环科、杜邦安全推行小组;

5.通过安全标准化评审,获得“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殊荣;

6.已通过OSMS18001体系审核、安全评价;今后每3年进行一次;

7.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教育,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等;

8.安环员日常检查、安全专项检查、安委会检查等;

9. 公司级应急预案、车间(部室)级演练预案、车间季度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演,安环科跟踪;

10.安全作业手册

11.根据销售收入每月提报;

12.工作现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卫检测监测、员工职业档案等;

13.及时重新修订

符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令35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自200243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第十一条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国家标准建立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2.查作业现场。

 

1.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及监督检查;

2.作业现场安全辨识检查,不断改善。

符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令586《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1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1.缴纳工伤保险

 

1.按化工税率规定缴纳 符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2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建设项目实施;1.通过审批后进行建设 符合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2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持其有效性;

2.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3.办理其他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执行;

3.3.证件齐全

符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12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学习相关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接受上级检查;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1.根据实际工资缴纳“五险一金”;

2.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和《请假与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3.无未成年人,女职工享受生育、哺乳假等待遇。

符合
749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61日起施行)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1.事故管理制度;

2.建立事故管理档案。

3.应急预案、应急组织

1.事故未遂事故控制程序;

2.安环科执行

3.调度室设有应急组织框架图,应急指挥中心,安环科专职人员。

符合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1日)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1.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填写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记录,组织考取相关证件;

4、进行特种设备登记、检验记录;

5、编制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事故台账;

 

1.1.设备科备案;

2.2.各车间日常填写;

3.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取证,或定期场内培训;

4.4.定期委托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对设备进行监测检测;

5.5.安环科、设备科联合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演。

符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11日)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规的其他行为。

1.1.自行招用保安员;

2.2.建立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3.3.自行招用保安员机关备案

1.1.保安员均为男性;四班三运转,每班4人;

2.2.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安员作为我厂员工统一管理;

3.3.在分局备案。

符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1987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日)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 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1.辨识粉尘产生的岗位;

2.2.建设项目实施;

3.3.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规范;

4.4.进行粉尘知识教育和宣贯;

5.5.制定粉尘改进措施或有效监控控制体系;

6.6.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1.对存在粉尘的岗位经常性采取改进措施,降低粉尘的产生量;

2.2.配备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3.定期进行教育、考核

4.4.定期进行现场粉尘检测

5.5.进行入职体检和年度体检;

6.6.通过OSMS18001体系审核,编制了职业健康管理程序和制度。

符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2008918日起施行)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1.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审批;

2.2.建立职工名册;

3.3.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接受上级检查;

4.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已在2006年通过批准;

2.人事科保存名册;

3.与每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个留存一份;

4.八小时工作制,12小时四班三运转;

 

符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第七章第三十、第八章

1.1.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建档;

2.2.编制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名册;

3.3.编制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4.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流程档案;

1.1.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2.2.安保部保存;

3.3.网上公示、安保部存档;

4.4.严格控制,认真填写记录。

符合
13山东省令第236《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18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管理评审;

2.建立事故管理档案;

3.应急预案、应急组织;

 

1.1.公司事故划分等级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现在已经修订并报泰安市安监局;

2.2.将《事故、未遂事故控制管理程序》修订为《事故报告与调查控制程序》,增加了涉险事故、重复事故、交叉事故等事故报告及处置办法。

2.安环科事故管理档案,巡检记录

3.调度室设有应急组织框架图,应急指挥中心,安环科专职人员。

符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20011115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或者部门举报地方或者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或者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1.建立制度

2.2.根据法规运行

 

1.1.建立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2.2.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事故登记表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91日起施行)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第十三条

1.1.建立假期福利管理程序;

2.2.三八妇女节福利

1.生育假、晚婚晚育假、哺乳假、2.三八妇女节发放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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