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玩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爱玩科技网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209-83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持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12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281号

由江苏省建委主管、江苏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各有关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09-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希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385号通知,由江苏省建委主管、江苏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北京、河北、湖南等省、市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修订本)修订而成。

修订时,考虑了国家经济技术,以及我国资源、现有施工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了原规范中行之有效的条文,并纳入了建国以来成熟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九章、三十一节、235条和六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章节编排上,调整了“地面下的地垅墙、墩、搁栅和毛地板的铺设”一章:取消了与国际规范对口重复的耐酸防腐蚀面层一节和有关条文以及目前已不采用的铁板面层、木砖面层;增列了就地取材的碎石垫层、碎砖垫层和正逐步推广的塑料板面层、硬质纤维板面层等节。在章节内容上,补充了基土的处理和填土的要求,在预制板上做找平层和在基层上刷水泥浆等新的规定,“保温层和防水(潮)层”一章的材料规定和板、块状保温材料铺贴要求,“变形缝和镶边的设置”一章中缩缝和伸缝的有关规定;统一了属于共性的混凝土、水泥砂浆的强度和不发生火花(防爆的)面层的要求;修改了水泥砂浆面层、结合层改用配合比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石屑水泥、碎块大理石的施工等。

在修订过程中,由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不够,且限于我们的水平,定有错误和不足之处,请提出改进意见。

江苏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面与楼面工程以及厂区和住宅区道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特殊的以及本规范未包括的地面与楼面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有关耐酸防腐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按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中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地面与楼面的名称应按其面层名称而定,其构成各层的名称如下:

面层--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地面与楼面表层;

结合层--面层与下一层相联结的中间层,有时亦作为面层的弹性底层;

找平层--在垫层上、楼板上或轻质、松散材料(隔声、保温)层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防水(潮)层--防止面层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渗过地面的隔离层;

保温层--减少地面与楼面层热性的构造层;

垫层--传布地面荷载至基土或传布楼面荷载至结构上的构造层;

基土--地面垫层下的土层(包括地基加强层)。

第1.0.4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所用的材料拌合料和制品的种类、规格、配合比、标号等,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现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如对其质量发生怀疑时,应进行抽验。

各层所用的拌合料的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1.0.5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的厚度和连接件(接合用的,镶边用的等)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位于沟槽、暗管等上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该项工程完工经检查合格并交接验收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有可能损坏其下一层的其它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 铺设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时,其下一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并应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1.0.9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时,各层表面的温度以及铺设材料的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掺有氯化镁成分的拌合料铺设面层、结合层时,不应低于10℃,并应保持其强度达到不小于设计要求的70%;

二、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面层、找平层、结合层和垫层以及铺设粘土面层时,不

应低于5℃,并应保持至其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的50%;

三、用掺有石灰的拌合料铺设垫层时,不应低于5℃;

四、用沥青玛 脂①作结合层和填缝料铺设块料,拼花木板、硬质纤维板和地漆布面层,以及铺设沥青碎石面层时,不应低于5℃;

①沥青玛 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玛 脂,以下同。

五、用胶粘剂①粘贴塑料板、硬质纤维板和拼花木板面层时,不应低于10℃;

六、在砂结合层以及砂和砂石垫层上铺设块料面层时,不应低于10℃,且不得在冻土上铺设;

七、铺设碎石、卵石、碎 砖垫层和面层时,不应低于0℃。

注:低于上述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1.0.10条 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试块的做法及强度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的有关规定执行。

试块的组数每500平方米的地面与楼面不应少于一组。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

第1.0.11条 在基土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修整基土来达到所需的坡度。

在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与楼面,应用垫层或找平层来达到所需的坡度。

第1.0.12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对使用有害于健康的和易引起火灾危险的材料(如沥青、②胶粘剂、溶剂等),应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的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执行。

①胶粘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有机胶结剂,以下同。②沥青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以下同。

第二章 基 土

第2.0.1条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实的基土上。如为填土或土层结构被破坏,应予压实,以免基土沉陷引起地面下沉。

第2.0.2条 对淤泥、淤泥质土及杂填土、冲填土等软弱土质,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更换或加固;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有机含量大于8%的土,均不得用作地面下的填土。填土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2.0.3条 填土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分层压实,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50毫米。每层虚铺厚度:用机械时一般不应大于300毫米;用人工夯实不应大于200毫米。每层压实后土的干容重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土时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采用击实试

验测定;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2.0.4条 地面下的填土,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的情况下施工,过干的土在压实前应加以湿润,过湿的土应加以凉干。

工程量较大及较重要的填土工程,在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和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

第2.0.5条 如基土为非湿隐性的土层,所填砂上可浇水至饱和后加以夯实或振实。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不大于200毫米。

第2.0.6条 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作基土表面加强,应将其铺成一层,并用机具压(夯)进适当湿润的土中,其压进深度不应小于40毫米。所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的粒径应为40~60毫米。

不得在冻土上进行压实工作。

第2.0.7条 在季节性冰冻地区非采暖房屋或室内温度长期处于零下,且在冻结范围内的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止土冻胀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垫 层

第一节 灰 土 垫 层

第3.1.1条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湿的基土上,其厚度一般不小于100毫米。

灰土拌合料是用消石灰和粘土(或亚粘土、轻亚粘土)按设计比例拌制而成。

第3.1.2条 灰土垫层所用的消石灰应采用生石灰块,在使用前3~4日予以消解,并加以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5毫米。

所用的土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予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15毫米。

第3.1.3条 灰土拌合料应保证比例准确、拌合均匀,并保持一定的湿度。

第3.1.4条 灰土拌合料应分层铺平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为150~250毫米,夯实至100~15

0毫米。夯实后的表面应平整,经适当景干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设前,接缝处应清扫干净,并应重叠夯实。

第二节 砂和砂石垫层

第3.2.1条 砂和砂石垫层是分别用砂、天然砂石铺设而成。其厚度:砂垫层不宜小于60毫米,砂石垫层不宜小于100毫米。

砂和天然砂石中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石子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冻结的砂和冻结的天然砂石不得使用。

第3.2.2条 砂垫层压实时应适当洒水湿润,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基土为非湿陷性的土层,砂垫层施工则应按本规范第2.0.5条规定执行。

第3.2.3条 砂石垫层必须摊铺均匀,不得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用辗压机辗压时,应适当洒水使砂石表面保持湿润,一般辗压不应少于三遍,并压至不松动为止。

如工程量不大,亦可用人工夯实,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第三节 碎(卵)石垫层

第3.3.1条 碎(卵)石垫层是采用强度均匀、级配适当和不风化的石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60毫米。碎(卵)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第3.3.2条 碎(卵)石垫层必须摊铺均匀,表面空隙应以粒径为5~25毫米的细石子填缝。辗压时,按本章第3.2.3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碎 砖 垫 层

第3.4.1条 碎砖垫层是采用碎砖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100毫米。碎砖料不得采用风化、松酥和夹有瓦片及有机杂质,其粒径不应大于80毫米。

不得在已铺设好的垫层上,用锤击的方法进行碎砖加工。

第3.4.2条 碎砖垫层应分层摊铺均匀,适当洒水湿润后,采用机械或人工夯实,并达到表面平整。夯实后的厚度一般为虚铺厚度的3/4。

第五节 三合土垫层

第3.5.1条 三合土垫层是用石灰、碎料(碎砖、不的冶炼矿渣、碎石、卵石等)和砂(也可掺入少量粘土)的拌合料铺设而成。

其铺设方法可采用先拌合后铺设或先铺设碎料后灌砂浆两种方法。

三合土垫层在硬化期间应避免受水浸湿。

第3.5.2条 三合土垫层所用的材料,石灰应为消石灰,碎料的抗压极限强度不应小于50千克力/平方厘米,其粒径不应大于60毫米,且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砂和碎料中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

不得在已铺设好的垫层上,用锤击的方法进行碎料加工。

第3.5.3条 三合土垫层采用先拌合后铺设的方法时,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拌合应均匀一致,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150毫米,并应铺平夯实。夯实后的厚度一般为虚铺厚度的3/4。

第3.5.4条 三合土垫层采用先铺设碎料后灌砂浆的方法时,碎料应分层铺设,并适当洒水湿润。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120毫米,并应铺平拍实,然后灌以1∶2~1∶4的石灰砂浆,再行夯实。

第六节 炉 渣 垫 层

第3.6.1条 炉渣垫层是用炉渣或用水泥、炉渣(或用水泥、石灰、炉渣)的拌合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60毫米。

所用石灰的质量,应符合本章第3.1.2条的规定。

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粒径不应大于40毫米,且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1/2;粒径在5毫米以下者,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

第3.6.2条 炉渣垫层拌合料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泥石灰炉渣垫层所用的炉渣,在使用前必须先泼石灰浆或用消石灰拌和浇水闷透。炉渣和水泥炉渣垫层所用的炉渣也应浇水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五天。

第3.6.3条 炉渣垫层拌合料必须拌合均匀,严格控制加水量,使铺设时表面不致呈现泌水现象。

炉渣垫层铺设前,应将基层清扫干净并洒水湿润。铺设后应压实拍平,垫层厚度如大于120毫米,应分层铺设。压实后的厚度不应大于虚铺厚度的3/4。

炉渣垫层内埋设管道时,管道周围宜用细石混凝土予以稳固。

第3.6.4条 垫层施工完毕后,应注意养护,待其凝固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七节 混凝土垫层

第3.7.1条 混凝土垫层的施工除应按本节的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2条 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毫米。其标号不宜低于100号。

第3.7.3条 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分仑)进行浇筑,其宽度一般为3~4米,但应结合变形缝的位置,不同材料的地面与楼面面层的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等划分。浇筑前,垫层下的基层应予湿润。混凝土垫层内应根据设计要求预留孔洞,以备安置固定地面与楼面镶边连接件所用的锚栓或木砖。

第四章 找 平 层

第4.0.1条 用水泥砂浆、混凝土、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做找平层,应按本规范第六章铺设同类面层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用的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找平层厚度的2/3。

混凝土标号一般不宜低于200号;水泥砂浆配合比宜为1∶3。

第4.0.2条 铺设找平层铺,应将下一层表面清理干净。

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做找平层,其下层应予湿润。铺设时,先刷以水灰比为0.4~0.5的水泥浆一遍,并随刷随铺。如其表面光滑还应凿毛。

找平层下有松散填充料,应予铺平振实。

第4.0.3条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必须做好板缝间的填嵌和板端间的防裂构造装置,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板缝间应用不低于200号细石混凝土填嵌。填缝后应养护,在常温下一般养护三天。

如板缝较宽,必须支模填缝。

第4.0.4条 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找平层上铺设沥青、沥青玛 脂或卷材防水(潮)层,或用沥青玛 脂作结合层铺设块料面层时,找平层表面应洁净,并涂刷同类的冷底子油。铺设找平层后,开始涂刷冷底子油的相隔时间和冷底子油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冷底子油的配合比亦可按国家标准《层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附录二配制。冷底子油涂刷一昼夜后方可铺设防水(潮)层或面层。

沥青混凝土或沥青砂浆找平层上的面层或结合层,如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时,找平层的表面应按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温层和防水(潮)层

第5.0.1条 保温层和防水(潮)层的施工,除应按本章规定执行外,尚必须按国家标批《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三章和《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第二章第四节中有关规定执行。

铺设板块做成的防水(潮)层,应按本规范第六章铺设同类块料面层的规定执行。

防水(潮)层与墙、地漏、管道和其它构筑物的接合处,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0.2条 防水(潮)层所用的沥青应为建筑石油沥青或道路石油沥青;所用的油毡应为不低于350号的石油沥青油毡;所用的沥青玛 脂应符合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

第5.0.3条 铺设保温层和防水(潮)层,其下一层表面应平整、洁净、干燥;对渗有水

泥拌合物的表面,还必须坚实,不得有起砂现象。

第5.0.4条 用松散材料做保温层,应分铺层平拍实;用板、块状材料做保温层,应分层错缝铺贴,每层应采用同一厚度的板、块料,铺设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沥青粘贴板、块状材料时,应边刷、边贴、边压实,务使沥青饱满,防止板、块料翘曲。

第5.0.5条 在沥青类防水(潮)层上用掺有水泥拌合料铺设面层或结合层以前,其表面应洁净、干燥,并涂刷同类的沥青胶结材料,厚度为1.5~2毫米。

在涂刷沥青胶结材料时的温度不应低于160℃,并应随即以粒径为2.5~5毫米经预垫屋50~60℃的绿豆砂均匀撒入沥青胶结材料内,并压入1~1.5毫米。表面过多的绿豆砂应在胶结材料冷却后扫去。

注:1.沥青胶结材料,指沥青或沥青玛 脂。

2.绿豆砂在使用前必须筛洗、晾干。

第5.0.6条 铺贴卷材必须及时压实,挤出的沥青胶结材料要趁热刮去,并不得有皱折、空鼓、翘边和封口不严等缺陷。

第六章 面 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铺设各类面层一般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

铺设菱苦土、木板、拼花木板和地漆布面层,应待有潮湿过程的室内工程(如抹灰)和可能引起地面与楼面潮湿的室内工作(如暖气试压)完工后进行。在铺设上述面层前,应使房间干燥,并昼避免在气候潮湿的情况下施工。

第6.1.2条 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面层和结合层,其垫层和找平层应具有粗糙、洁净和湿润的表面;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铺设,如表面光滑应予凿毛。

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和水泥砂浆结合层上的块料面层以及森磨石和钢屑水泥面层,宜在垫层或找平层的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抗压强度达到12千克力/平方厘米后铺设。铺设前应刷以水灰比为

0.4~0.5的水泥浆,井随刷随铺。

第6.1.3条 铺设沥青混凝土面层以及用沥青玛 脂作结合层铺设块料面层,应将下一层表面清扫洁净,并涂刷同类冷底子油。冷底子油配制按本规范第4.0.4条执行。

已涂刷冷底子油的表面以及沥青胶结材料或卷材防水层的表面,应防止被沾污。

第6.1.4条 结合层和面层填缝所用的水泥砂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水泥砂浆的配合比(标号)和稠度表 表6.1.4

水泥砂浆一般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标号不应低于325号。砂应符合部颁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的有关规定。

第6.1.5条 结合层、块料面层填缝和防水层所用的沥青玛 脂应采用同类沥青与纤维、粉状或纤维和粉状混合的填充料配制。

纤维填充料一般采用6级石棉和锯木屑,并应通过筛孔为2.5毫米的筛子。石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7%;锯木屑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

粉状填充料应为松散的,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0.4条的规定,其粒径不应大于0.3毫米。

在沥青玛 脂中,沥青的重量应为:用纤维填充料不大于90%;用粉状填充料不大于

75%。

沥青的软化点应符合设计要求。玛 脂熬制和铺设时的温度,应根据使用部位、施工气温和材料性能等不同条件参照附录一附表1.1执行。

粘贴地漆布的沥青玛 脂,应以汽油、煤油或其他挥发性溶剂(15~25%,以重量计)予以稀释,纤维填充料的粒径不应超过1.2毫米。玛 脂涂刷时的温度应为60~70℃。

第6.1.6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钢屑木泥面层,以及铺设混凝土板、木磨石板、水泥花砖、陶瓷锦砖及条石、缸砖、碎拼大理石等面层的结合层和填缝的水泥砂浆,在面层铺设后,均应在常温下养护,一般不少于七昼夜,使其在湿润的条件下硬化。

第6.1.7条 菱苦土面层的抗压强度达到不小于设计强度的70%;水泥砂浆和混凝土面层强度达到不小于50千克力/平方厘米;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强度达到12千克力/平方厘米时,方准许在其上面行走。

上述各类整体面层或结合层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6.1. 踢脚板的施工除特殊要求外,应按本章同类面层有关规定执行。

用掺有水泥拌合料做踢脚板,不得用石灰砂浆打底,踢脚板宜在面层基本完工及墙面最后一遍抹灰前完成。如墙面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应先做好踢脚板。

木制踢脚板、应在木地面与楼面刨(磨)光后装置。

第6.1.9条 楼梯、台阶、明沟等面层和防滑条的施工前应检查其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施工时应按本章同类面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10条 搁栅下的地垅墙、墩的砌筑应按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中第三、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11条 木板面层和拼花木板面层(包括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所用木材的选 材标准和铺设时的含水率限值均应按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第二、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12条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砂浆面层所用碎石、砂和粉状填充料,应采用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石灰石、大理石或其它石料加工而居。

在原材料加工和配制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它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上述石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均应在多刚砂轮上作摩擦试验。试验时可参照附录二规定的方法进行。

水磨石面层的嵌条亦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第6.1.13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和水磨石面层如需分格,其一部分分格缝位置应与垫层的缩缝相应对齐。

第二节 土 面 层

第6.2.1条 土面层分为素土面层和粘土面层。素土面层应使用就地良好的天然土铺设

而成。粘土面层是用砂、粘土和水的拌合铺设而成。

第6.2.2条 素土面层的铺设应按本规范第二章基土的有关规定执行。素土面层不得使用冻土。

第6.2.3条 粘土面层采用干燥的粘土时粘土和砂必须干拌后再加水拌制。采用潮湿成块的粘土时,应先将粘土浸透成浆,再掺入砂内拌合。

第6.2.4条 粘土面层的虚铺厚度不应超过100毫米。每层应压至停止沉落和表面上呈现湿润现象时为止。每次铺设上一层粘土面层时,应在其下一层铺设后的2~3昼夜以内进行,并应预先使下层的表面湿润。

第三节 碎石和卵石面层

第6.3.1条 碎石面层可采用水结碎石或泥结碎石两种做法。碎石应采用强度均匀的石料或不的结晶密实的冶炼矿渣。碎石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粒径应为25~75毫米,但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用作碎石面层表面嵌缝的石料,其粒径应为5~25毫米。

泥结碎石应采用粘土或亚粘土,使用前应清除其中草根等杂物,并预先用水浸透,调制成浆。

第6.3.2条 卵石面层应用颗粒级配适宜的卵石、砂混合做成。卵石的硬 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的卵石混合物,其空隙率不应大于25%。

颗粒级配不适宜的天然卵石混合料,应按试验结果,用加掺料(卵石、碎石、亚粘土)拌合的方法予以改善。

第6.3.3条 卵石混合料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160毫米,且不小于80毫米,并应分层压实。压实时卵石混合物的含水率应为5~7%。干燥的混合物在压实前应使其湿润。

卵石的辗压一般使用6~8吨的辗压机。

卵石混合物的辗压,应使达到不松动、表面无波纹时为止。

第6.3.4条 碎石面层应分层铺。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不大于150毫米,并用6~8吨的辗压机辗压。辗压机的开行速度为25~35米/分钟。碎石在辗压时应浇水,面层的辗压应达到碎石不松动,表面无波纹时为止。

第6.3.5条 当铺设水结碎石面层时,应在已辗压边的碎石层上铺撒嵌缝石和粒径约为5毫米的石屑或砂。

上述嵌缝材料应铺撒在碎石的缝隙间,不应形成单独的一层。

面层在每次铺撒嵌缝材料后,应浇水并以10~12吨的辗压机辗压。辗压机的开行速度为35米/分钟。面层应辗压至碎石之间的嵌缝材料紧密结合而无滚痕时为止。

第6.3.6条 当铺设泥结碎石面层时,应在已辗压边的碎石层上,满灌泥浆予以摊匀,并在其未干前均匀铺撒粒径为5~25毫米的嵌缝料,用6~8吨辗压机继续辗压至泥浆溢出表面为止。

待表面稍干后,即铺撒石屑或砂,再用10~12吨的辗压机辗压平整密实。

第6.3.7条 碎石或卵石面层,在辗压机不能使用的地点可用人工夯实,每层虚铺厚度

不应大于100毫米。

第四节 灌石油沥青碎石面层

第6.4.1条 灌石油沥青碎石面层所用的碎石和铺设的要求,应按本章第三节第6.3.1条和第6.3.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灌注石油沥青前,碎石面层应干燥。所用石油沥青(石油工业部部颁标准SY1661-77)的软化点,按“环球法”(石油工业部部颁标准SY2806-66)试验时,一般为40~50℃。

第6.4.2条 灌石油沥青碎石面层施工时,应用热石油沥青在碎石表面上洒布三次,并尽可能使用洒油机均匀洒布。石油沥青的用量可参照附录一附表1.2的规定。石油沥青洒布时的温度应为150~170℃。

在面层上洒布第一次和第二次石油沥青后,均应立即铺撒嵌缝石,而洒布第三次石油沥青后,应铺撒石屑或砾砂。

每次铺撒嵌缝料后应加辗压。嵌缝料的用量可参照附录一附表1.2的规定。嵌缝料应铺撒在碎石的缝隙间,不应形成单独的一层。

每次铺撒嵌缝料后,应立即用10~12吨的辗压机辗压,为避免滚筒粘着胶强材料和碎石,应涂以煤油或重油。辗压时辗压机的开行速度为40~50米/分钟,辗压至碎石间的嵌缝料密实为止。

第五节 混凝土面层

第6.5.1条 混凝土面层所用的材料和拌制、运输、浇筑及质量检查,除按本节规定外,

尚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5.2条 混凝土面层所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级配适当,其粒径不应大于15毫米和面层厚度的2/3。

第6.5.3条 混凝土面层的标号一般不应低于200号,浇筑时的塌落后度不应大于3厘米,振捣必须密实。

第6.5.4条 混凝土面层在施工间歇后继续浇筑前,应按本章第6.1.2条的规定对已凝结的混凝土垂直边缘进行处理。

施工缝处的混凝土,应捣实压平。

第6.5.5条 混凝土面层应在初凝前完成抹平工作,终凝前完成压光工作。

第6.5.6条 浇筑钢筋混凝土楼板或标号不低于150号混凝土层兼面层时,可采用随捣随抹的方法,必要时加适量1∶2~1∶2.5水泥砂浆抹平压光。水泥砂浆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本章第6.6.1条的规定。

第六节 水泥砂浆面层

第6.6.1条 水泥砂浆面层所用的砂,一般应采用中砂或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

第6.6.2条 水泥砂浆的配合比不宜低于1∶2,其稠度(以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计)不应大

于3.5厘米。

第6.6.3条 水泥砂浆必须拌合均匀,颜色一致。

第6.6.4条 水泥砂浆应随铺随拍实,抹平工作应在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终凝前完成。

水泥砂浆面层如遇管道等产生局部过薄处,必须采取防止开裂措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6.6.5条 以石屑代砂铺设水泥石屑面层,石屑粒径宜为3~6毫米,含泥量不应大于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一般不低于425号;其配合比为1∶2,水灰比为0.3~0.4。施工应按本节第6.6.3条和第6.6.4条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压光和养护工作。

第七节 水磨石面层

第6.7.1条 水磨石面层所用的石粒,应用坚硬可磨的岩石(如白云石、大理石等)做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为4~12毫米。

第6.7.2条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标号不低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水泥中掺入的颜料宜用耐光、耐碱的矿物颜料,掺入量不宜大于水泥重量的12%。

第6.7.3条 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拌合料的配合比宜采用1∶1.5~

1∶2(水泥∶石粒)。厚度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为10~15毫米。

第6.7.4条 水磨石面层铺设前,应在基层上按设计要求的分格或图案设置铜条或玻璃嵌条予以埋牢,并作为铺设面层的标志。

铺设前应在基层表面上刷一遍与面层颜色相同的水灰比为0.4~0.5的水泥浆做结合层,随刷随铺。

第6.7.5条 水磨石拌合料应拌合均匀,平整地铺设在结合层上,并用滚筒滚压密实。

第6.7.6条 水磨石面层应使用磨石机分次磨光,开磨前应先试磨,以表面石粒不松动方可开磨。

面层表面所呈现的细小孔隙和凹痕,应用同色水泥浆涂抹,适当养护后再磨,直至磨光平整无孔隙为度。

注: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三遍,高级水磨石面层应适当增加磨光的遍数及提高油石的号数。

第6.7.7条 水磨石面层的涂草酸和上蜡工作,应在有影响面层质量的其他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

第八节 砖面层

第6.8.1条 砖面层是根据设计要求用普通粘土砖(JC149-73)、缸砖铺设在砂、水泥砂浆和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而成。

第6.8.2条 防腐蚀面层所用的耐酸瓷砖、浸渍沥青砖、缸砖的质量要求和铺设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的有关规定。

第6.8.3条 普通粘土砖和缸砖的垫层、结合层和面层填缝应采用洁净无有机杂质的砂。在铺砌面层前,砂垫层和结合层应洒水压实,并用刮尺找平。不得采用冻结的砂。

第6.8.4条 砖的铺砌形式按设计要求,一般采用“直行”、“对角线”或“人字形”等铺法。在通道内的砖宜铺成纵向的“人字形”,同时在边缘的一行砖应加工成45°角,并与砖墙或地板边缘紧密连接。

铺砌砖时应挂线,相邻两行的错缝应为砖长度的1/3~1/2。

结合层的厚度:用砂铺砌时应为15~20毫米;用水泥砂浆铺砌时应为10~15毫米;用沥青玛 脂铺砌时应为2~5毫米。

第6.8.5条 铺砌在砂垫层(或砂结合层)上的砖应对接铺砌,缝隙宽度不宜大于5毫米。面层在填缝前,应适当洒水并予拍实整平。

铺砌在砂土的砖间隙缝,用水泥砂浆、沥青玛 脂填塞时,应预先用砂填缝至一半的高度。

第6.8.6条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砌砖时,砖的缝隙应在铺砌过程中用同类涛浆填塞,其缝隙不宜大于5毫米。

第6.8.7条 在沥青玛 脂组合层上铺砌的砌,应采用干净的砖。砖的铺砌应在摊铺热玛 脂后随即进行,并应在结合层的玛 脂凝结前完成。砖与砖之间应留3~5毫米的缝隙,

用挤压的方法使玛 脂挤入,再用玛 脂填满。但在填缝前,缝隙应予滞扫并使其干燥。

第九节 板块面层

第6.9.1条 板块面层是用陶瓷锦砖、大理石、碎块大理石、水泥花砖以及用混凝土、水磨石等预制板块铺设而成。

第6.9.2条 板块应按照颜色和花纹分类,有裂缝、掉角和表面上有缺陷的板块,应予剔出,标号和品种不同的板块不得混杂使用。

第6.9.3条 用于面层的混凝土、水磨石等在现场加工的预制块,应用符合本规范对同类整体面层所要求的材料和拌合料制成。其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3的规定。

工厂生产的水泥花砖、大理石等预制板块的质量要求,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3的规定。

第6.9.4条 砂结合层的厚度应为20~30毫米;水泥砂浆结合的厚度应为10~15毫米;沥青玛

脂结合层的厚度应为2~5毫米。

注:如用砂垫层兼做结合层,其厚度不宜小于60毫米。

第6.9.5条 在砂结合层(或垫层)上铺设板块面层,对结合层(或垫层)的要求应按本章第6.8.3条的规定执行。

第6.9.6条 铺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的混凝土、水磨石、大理石和水泥花砖等板块,在铺设前应用水浸湿,其表面无明水方可铺设。

结合层和板块应分段同时铺砌,铺砌时不应采用挤浆方法。板块间和板块与结合层间以及在墙角、镶边和靠墙处,均应紧密贴合。板块与结合层之间不得有空隙,亦不得在靠墙处用砂浆填补代替板块。

第6.9.7条 在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铺砌板块面层,应在摊铺热沥青玛 脂后随即进行,并采用挤浆法铺砌。铺砌前,应在板块底面和侧面涂刷同类材料的冷底子油一遍,并保持干燥洁净。

第6.9. 面层板块间的缝隙宽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理石面层不应大于1毫米;

二、水泥花砖和水磨石面层不应大于2毫米;

三、预制混凝土板块面层不应大于6毫米。

第6.9.9条 板块的铺砌工作,应在砂浆凝结前或沥青玛 脂硬化前完成。铺砌时,要求板块平整、镶嵌正确。施工间歇后继续铺砌前,应将已铺砌的板块下挤出的结合层材料予以清除。

第6.9.10条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砌的板块面层,宜在铺砌后1~2昼夜以稀水泥浆或1∶1稀水泥砂浆(水泥∶细砂)填缝。面层上溢出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应在凝结前予以清除,待缝隙内的水泥凝结后,再将面层清洗干净。

第6.9.11条 大理石面层铺设前,应先按图案纹理试拼编号。铺砌时,应使其表面平整密实。

铺砌后,其表面应加以保护,待结合层水泥砂浆强度达到60~70%后,方可打蜡达到光滑洁亮。

第6.9.12条 碎拼大理石面层,铺设前应挑选颜色协调,厚薄一致的碎块大理石,并用水泥砂浆填补块料间隙。

面层铺设应按本节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节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6.10.1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是用骨料、粉状填充料和热沥青拌合铺设而成,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有特殊用途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第6.10.2条 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碎(卵)石的粒径不得大于面层分层铺设厚度的2/3,其质量要求应符合部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的规定。

第6.10.3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宜采用天然砂或破碎坚硬岩石而成的砂。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部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的规定,但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第6.10.4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粉状填充料,应采用磨细的石料、砂或炉灰、粉煤灰、页岩灰和其它粉状的矿物质材料。不得采用石灰、石膏、泥岩灰和粘土作为粉状填充料。

粉状填充料中小于0.08毫米的细颗粒含量不应少于85%,用振动法使其密实至体积不变时的空隙率不应大于45%,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制造高耐水性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粉状填充料,其亲水系数应小于1.10。

注:亲水系数试验方法,按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附录三原材料的试验执行。

第6.10.5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骨料,应具有固定的颗粒级配,其质量要求均应符合本章第6.10.2条至第6.10.4条的规定。

第6.10.6条 不导电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采用辉绿岩、大理石或其它不导电材料加工做成的碎石,砂和粉状填充料。

第6.10.7条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和不导电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粗纤维填充料应采用粒径不大于5毫米和含水率不大于12%的锯木屑;细纤维填充料应采用6级石棉、木粉等。石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7%;木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纤维填充料中不得含有矿物质和金属细粒。

第6.10.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采用的石油沥青应符合部标准《道路石油沥青》(SY1661-77)和国家标准《建筑石油沥青》(GB494-75),其软化点按“环球法”试验时宜

为50~60℃,但不得大于70℃。

第6.10.9条 沥青砂浆拌合料(砂和粉状填充料)用振动法使其密实至体积不变时的空隙率不应大于25%。沥青混凝土拌合料(碎石或卵石、砂和粉状填充料)的空隙率不应大于22%。

第6.10.10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极限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4的规定执行。

第6.10.11条 取自高耐水性面层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立方体,其吸水率不应大于1.5%(以体积计)。

第6.10.12条 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拌合料必须拌合均匀,并宜采用机械搅拌。

上述拌合料的拌制、开始辗压和压实完毕的温度,应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5的规定执行。

第6.10.13条 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拌合料铺平后,应用有加热设备的辗压机具压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30毫米。

第6.10.14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在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设前,应将已压实的面层边缘加热。施工缝处应辗压至看不出接缝为止。

高耐水性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在施工缝处及面层与墙、地漏或其他类型地面连接处,均应仔细压实。

第6.10.15条 铺设好的面层不得出现裂缝、蜂窝、脱层等现象,也不得用热沥青作表面处理。

注:如面层局部强度不符要求或局部出现裂缝、蜂窝、脱层等处必须挖去,仔细清扫,并以热沥青砂浆或热沥青混凝土拌合料修补,该拌合料的铺设和压实应按本节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菱苦土面层

第6.11.1条 菱苦土面层是用菱苦土、锯木屑和氯化镁溶液等拌合料铺设而成。

为使菱苦土面层表面美观、耐磨、光滑,可在面层的上层拌合料中掺入适量的矿物质颜色、砂(石屑)和滑石粉。

菱苦土拌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6选用。

注:菱苦土是以天然菱镁矿经800~850℃煅烧后磨成细粉而得的一种强度较高的气硬性胶凝材料。

第6.11.2条 菱苦土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应少于75%,其粒径大于0.08毫米的不应超过25%,大于

0.3毫米的不应超过5%。

菱苦土的比重一般为3.1~3.4。

第6.11.3条 氯化镁溶液一般应用工业氯化镁。

注:工业氯化镁中氯化镁含量不应少于45%,并易溶解于水,沉淀物应予清除。

第6.11.4条 锯木屑应为针叶类木材的产品,含水率不应大于20%,其粒径用于双层面层的下层、不应大于5毫米;用于双层面层的上层和单层面层,不应大于2毫米。不得使用腐朽的锯木屑。

第6.11.5条 面层着色应用氧化铁红,氧化铁黄等矿物赞同颜料,其掺入量为菱苦土和填充料总体积的3~5%。

颜料应为干燥、磨细、成分均匀,并具有耐光、耐碱的性能。

第6.11.6条 双层面层的上层和单层的菱苦土在干燥养成下保养时的抗拉极限强度,在龄期28昼夜时不应小于30千克力/平方厘米,在龄期7昼夜时不应小于20千克力/平方厘米。上述菱苦土的强度应用试块试验确定。

菱苦土面层的上层拌合料,稠度为5.5~6.5厘米;下层拌合料,稠度为7~8厘米(均以500克圆锥体沉入度计)。

注:1.菱苦土抗拉极限强度的试验可采用与水泥砂浆相同的试验方法。

2.测定菱苦土稠度的圆锥体尺寸,应与标准圆锥体相同。

第6.11.7条 菱苦土拌合料宜在特制的或内部镀锌的砂浆搅拌机内拌制。如用人工拌制,可使用木槽,但不得直接在面层下掺有水泥的拌合物铺设的基层上拌和。菱苦土拌合料所用的材料应预先过筛并在干燥养成下搅拌,然后加入氯化镁溶液继续搅拌至完全均匀为止。

第6.11. 凡与菱苦土面层接触的金属构件和连接件均应涂以沥青漆,或抹一层厚度不小于30毫米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水泥砂浆,以防氯化镁的侵蚀作用。

菱苦土面层的下一层及与其接触的部分,如含有多孔易受潮的材料及能与氯化镁起化学作用的材料(石灰、石膏、矿渣硅酸盐水泥、炉渣、硫化合物等),应采取防潮和隔绝措施。

菱苦土面层施工过程中,应对生产设备加以覆盖保护。

第6.11.9条 菱苦土面层可铺设成双层或单层,双层面层的上层厚度一般为8~10毫米;下层厚度一般为12~15毫米。单层面层的厚度一般为12~15毫米。

第6.11.10条 菱苦土面层的下一层表面,在铺设前应使之洁净干燥。

铺设菱苦土面层时,其下层的混凝土或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设计标号的50%,且不得小于50千克力/平方厘米。混凝土或水泥砂浆表面应全部划毛,并应在铺设前以比重1.06~1.13的氯化镁溶液和菱苦的拌合料(4∶1~3∶1重量比)涂底,随涂随铺。

第6.11.11条 菱苦土拌合料铺设后应予压实,如发现面层表面有液体,应撒干菱苦土拌合继续压实。

双层面层的上层,应在下层硬化后铺设。铺设要求按本节等6.11.10条有关规定执行,其面层的上层表面应在菱苦土初凝前抹平,终凝前压光。在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设前,应将已硬化的垂直边缘予以清扫,并涂刷氯化镁溶液和菱苦土拌合料稀浆。

第6.11.12条 菱苦土面层不宜在雨天(包括霉雨季节)施工,为使面层更好的干燥,室内应稍子通风,但不得直接吹进穿堂风。

菱苦土面层铺设时及铺设后的硬化期间,室内气温应应10~30℃范围内。硬化时得遭受潮湿和局部过热现象。

第6.11.13条 菱苦土面层的磨光应在菱苦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以免锯木屑脱落。磨光前,应以菱苦土、矿物质颜料和比重为1.06~1.13的氯化镁溶液等拌合料稍加湿润。

第6.11.14条 菱苦土面层涂油,应在菱苦土完全晾干后进行,待涂油层全部干燥后上蜡。

第十二节 塑料板面层

第6.12.1条 塑料板面层是用聚氯乙烯或石棉塑料板以胶粘剂铺贴而成。施工时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

第6.12.2条 塑料板面层所用的板应平整、光滑、无裂纹、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板内不允许有杂物和气泡,并须符合相应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

塑料板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和撞击,应贮存在干燥洁净的仓库内,并防止变形,距热源 米以外,温度一般不超过32℃。

胶粘剂的选用应根据基层所铺材料和面层使用要求,通过试验后确定。胶粘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出厂三个月后应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注:胶粘剂目前主要有:乙烯类(聚醋酸乙烯乳液)、氯丁橡胶型、聚胺脂、环氧树脂、合成橡胶溶剂型、沥青等。

第6.12.3条 在掺有水泥拌合物的基层上铺贴塑料板面层,其表面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及其它杂质(包括砂粒),含水率不应大于8%。如有麻面,宜采用乳液腻子等修补平整,再用水稀释的乳液涂刷一遍,以增加基层的整体性和粘结力。

基层表面用2米直尺检查的允许空隙不得超过2毫米。

注:乳液腻子及乳液的配合比可参照附录三配制。

第6.12.4条 塑料板面层应根据设计要求,在基层表面上进行弹线、分格、定位(如图6.12.4)并距墙面留出200~300毫米以作镶边。

图6.12.4 定位方法

第6.12.5条 塑料板在试铺前,应进行处理。软质稀氯乙烯板应作预热处理,宜放入75℃左右的热水浸泡10~20分钟,至板面全部松软伸平后取出晾干待用,但不得用炉火或电热炉预热;半硬质聚氯乙烯板一般用丙酮,汽油(1∶8)混合溶液进行脱脂除蜡。

第6.12.6条 塑料板面层铺贴前应先试铺编号。铺贴时,应将基层表面清扫洁净,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子胶,待其干燥后即按弹线位置沿轴线由向四面铺贴。

注:底子胶即按原胶粘剂(非水溶性)的重量加10%汽油(65号)和10%的醋酸乙脂(或乙酸乙脂)搅拌均匀即可。如用水溶性胶粘剂可用原胶加适量的水性溶剂搅拌均匀。

第6.12.7条 基层表面涂刷的胶粘剂必须均匀、并超出分格线约10毫米,涂刷厚度应控制在1毫米以内;塑料板背面亦应均匀涂刮胶粘剂,待胶层干燥至不粘手(约10~20分钟)即可铺贴,应一次就位准确,粘贴密实。

踢脚板的铺贴要求和面层相同。

第6.12. 软质塑料板在基层上粘贴后,缝隙如须焊接,一般须经48小时后方可施焊,并应采用热空气焊,空气压力应控制在0.8~1千克力/平方厘米,温度控制在180~250℃。

焊接前应将相邻的塑料板边缘切成V形槽。焊条宜选用等边三角形或圆形截面,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孔眼、节瘤、皱纹、颜色均匀一致。焊条成分和性能应与被焊的板相同。焊缝间应以斜槎搭接,脱焊部分应予补焊,焊缝凸起部分应予修平。

第6.12.9条 塑料板面层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平整、光滑、无皱纹并不得翘边和鼓泡;

色泽一致、接缝严密、四边顺直,脱胶处不得大于20平方厘米,其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00毫米;

与管道接合处应严密、牢固、平整;

焊缝应平整光滑、洁清、无焦化变色、无斑点、无焊瘤和起鳞等现象,凹凸不得大于±0.6毫米,焊缝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塑料板强度的75%;

踢脚板上口应平直,拉5米线检查(不足5米拉通线检查),允许偏差为±3毫米。侧面平整、接缝严密,阴阳角应做成直角或圆角。

第十三节 木 板 面 层

第6.13.1条 双层木板面层的上层和单层木板面层,应采用不易腐朽、不易变形开裂的木材成顶面刨平,侧面带有企口的木板,其宽度不应大于120毫米,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3.2条 木板面层下的毛地板、木搁栅和垫木等的规格、树种以及防腐处理,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3.3条 木板面层下的木搁栅,两端应垫实钉牢,搁栅间应加钉剪刀撑。

木搁栅和墙间应留出不小于30毫米的缝隙。

木搁栅的表面应平直,用2米直尺检查时,尺与搁栅间的空隙不应大于3毫米。

第6.13.4条 在钢筋混凝土楼板上铺设木搁栅及木板面层,其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搁栅和木板应作防腐处理,木板的底面应满涂热沥青或木材防腐油。

第6.13.5条 双层木板面层的下层毛地板可采用钝棱料,其宽度不宜大于120毫米。

铺设前必须清除毛地板下空间内的刨花等杂物。

铺设时,应与搁栅成30°或45°斜向钉牢,并应使髓心向上,板间的缝隙不应大于3毫米。毛地板和墙之间应留10~20毫米的缝隙。每块毛地板应在其下的每根搁栅上各用两个钉固定,钉的长度应为板厚的2.5倍。

在毛地板上铺钉拼花木板或长条木板,为防止使用中发生间响和潮气侵蚀,应先铺设一层沥青油纸(或油毡)。

第6.13.6条 铺设木板面层时,木板的接缝应间隔错开,板与板之间仅允许个别地方有缝隙,但缝隙宽度不得大于1毫米。

木板面层与墙之间应留10~2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或踢脚条封盖。

注:如用硬木长条形板,个别地方缝隙宽度不得大于0.5毫米。

第6.13.7条 单层木板面层应将每块木板钉牢在其下的每根搁栅上。钉的长度应为面层厚度的2~2.5倍,并从侧面斜向钉入木板中,钉头不应露出。

第6.13. 木板面层的表面不平处应刨光。木板面层的踢脚板或踢脚条应在面层刨光后装置。

第十四节 拼花木板面层

第6.14.1条 拼花木板面层是用加工好的拼花木板铺钉于毛地板上或以沥青胶结料(或胶粘剂)粘贴于用掺有水泥拌合物的基层上。

第6.14.2条 拼花木板面层的树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用水曲柳、核桃木、柞木等质地优良、不易腐朽开裂的木材做成企口、截口或平头接缝的拼花木板(如图6.14.2abc)。

拼花木板的图案以及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图6.14.2 拼花木板接缝示意图

注:截口和平头接缝,只适用于以沥青胶结料或胶粘剂粘贴.

第6.14.3条 在毛地板上的拼花木板应铺钉紧密,所用钉的长度应为面层板厚的2~2.5倍,在侧面斜向钉入毛地板中,钉头不应露出。拼花木板的长度不大于300毫米时,侧面应钉两个钉;长度大于300毫米时,应钉三个钉。顶端均应钉一个钉。

第6.14.4条 拼花木板预制成块,所用的胶应为防水和防菌的。接缝处应仔细对齐,

胶合紧密,缝隙不应大于0.2毫米。外形尺寸准确、表面平整。

预制成块的拼花木板铺钉在毛地板或木格条上,以企口互相连结,铺钉的要求应符合本节第6.14.3条的规定。

第6.14.5条 用沥青玛 脂铺贴拼花木板面层,其下层应平整、洁净、干燥,并预先涂刷一层冷底子油,然后用热沥青玛 脂随涂随铺,其厚度一般为2毫米。铺贴时,木板背面亦应涂刷一层薄而匀的沥青玛 脂。

第6.14.6条 用胶粘剂粘贴拼花木板面层,胶粘剂的选择和保管应按本章第6.12.2条规定执行。铺贴要求应按本章第十二节、第十五节有关条文执行。

第6.14.7条 用沥青玛 脂或胶粘剂铺贴拼花木板时,其相邻两块的高差不应超过+1.5、-1毫米,过高或过低的应予重铺。

铺贴时沥青玛 脂或胶粘剂应避免溢出表面,如溢出应随即刮去。

第6.14. 拼花木板面层的缝隙不应大于0.3毫米。面层与墙之间的缝隙,应以踢脚板或踢脚条封盖。

第6.14.9条 拼花木板面层应予刨(磨)光,所刨去的厚度不宜大于1.5毫米,并应无刨痕。

铺贴的拼花木板面层,应待沥青玛 脂或胶粘剂凝结后,方可刨(磨)光。

第6.14.10条 拼花木板面层的踢脚板或踢脚条等,应在拼花木板刨(磨)光后再行装置。

面层的涂油、磨光、上蜡工作,应在房间内所有装饰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十五节 硬质纤维板面层

第6.15.1条 硬质纤维板面层是用纤维板以胶粘剂或沥青胶结料铺贴在掺有水泥拌合物(包括木屑水泥砂浆)的基层上而成。

第6.15.2条 所用的纤维板应符合国家标准《硬质纤维板》(GB1923-80)的规定,并按需要预先加工成型。铺贴前必须浸水(如用冷水约24小时)后晾干备用。

第6.15.3条 胶粘剂的选择和保管应按本章第6.12.2条的规定执行。如采用脲醛树脂加水泥做成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附录一附表1.7配制。

第6.15.4条 沥青胶结料宜采用10号或30号建筑石油沥青,掺适量的机油,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沥青的软化点应为60~80℃,针入度以20~40为宜。

第6.15.5条 采用木屑水泥砂浆层的厚度一般为25毫米,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附录一附表1.8配制,但其抗压极限强度不应低于100千克力/平方厘米。

木屑水泥砂浆的铺设应按本章第6.6.3条、第6.6.4条执行,铺设后一般养护7~10昼夜即可铺贴面层。

第6.15.6条 铺贴硬质纤维板面层的下一层,表面应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含水率不应大于15%。以2米直尺检查的允许空隙不得大于2毫米。

第6.15.7条 面层铺贴前,应根据设计图案、尺寸弹线试铺,检查其拼缝高低、平整

度、对缝等,符合要求后进行编号,施工时一般可从房间向四周铺贴。

第6.15. 用胶粘剂铺贴面层时,按编号顺序在下一层表面和硬质纤维板背面分别涂刷胶粘剂,其厚度:下层表面控制在1毫米左右;硬质纤维板背面控制在0.5毫米左右。一般待五分钟后即可铺贴,并应注意在铺贴好的板面随时加压,使粘结合牢固防止翘鼓。

当硬质纤维板铺贴在木屑水泥砂浆层上,尚应沿板边及V形槽内用适量的钉子钉牢,铺贴后板面可不必加压,钉的长度为20毫米,直径1.8毫米,钉头应嵌入板内,钉眼在油漆前应用腻子涂补

第6.15.9条 用沥青胶结材料铺贴面层时,应按本章第6.14.5条、第6.14.7条执行。

第6.15.10条 板间的缝隙宽度以1~2毫米为宜,板与结合层间不得有空鼓现象,板面应平整。

铺贴完成后1~2天即可油漆、打蜡。

第十六节 料 石 面 层

第6.16.1条 采用条石做面层应铺设在砂、水泥砂浆和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用块石做面层应铺设在基土或砂垫层上。

第6.16.2条 条石应采用质量均匀和抗压强度不小于1000千克力/平方厘米的岩石加工制成,其形状应接近矩形六面体。

块石应采用抗压强度不小于300千克力/平方厘米的岩石制成。其形状应接近于直棱

柱体,或有规则的四边形或多边形底面截锥体,顶面应粗琢平整,底面积不应小于顶面积的60%。

第6.16.3条 垫层、结合层和面层填缝所用的砂,应符合本章第6.8.3条的规定。

第6.16.4条 条石面层下结合层的厚度,应符合本章第6.8.4条的规定。

块石面层下的砂垫层厚度,在夯实后不应小于60毫米。

第6.16.5条 条石应按规格尺寸分类,并垂直于行走方向拉线铺砌成行。相邻两行的错缝应为条石长度的1/3~1/2。

铺砌在砂垫层上的块石面层,石料应大面向上,缝隙互相错开,通缝不得超过两块石块。嵌入砂垫层的深度,不应小于块石高度的1/3。

第6.16.6条 块石面层铺设后应先打夯,并以粒径15~25毫米的卵石或碎石填缝,然后用辗压机辗压后,再填以粒径5~15毫米的卵石或碎石,继续辗压至石块不松动为止。

第6.16.7条 条石面层,条石间的缝隙宽度,铺设时的要求以及用砂、沥青玛 脂和水泥砂浆填缝时的要求应符合本章第6.8.5条至第6.8.7条的有关规定。

如用砂填塞辉绿岩作成的不导电面层的缝隙时,应采用辉绿岩加工的砂。

第十七节 钢屑水泥面层

第6.17.1条 钢屑水泥面层,应用钢屑、水泥和水拌合做成。

钢屑水泥的铺设,应按本章第6.6.4条执行。

第6.17.2条 钢屑水泥面层所用的钢屑,其粒径应为1~5毫米,过大的颗粒和成螺旋状的应予破碎,小于1毫米的颗粒应予筛去。钢屑中不应有其它杂物,在使用前应烧去钢屑上的油脂,并用稀酸溶液除锈,再以清水冲洗后使用。

用振动法使钢屑密实至体积不变时,其容重不应小于2000千克/立方米。

第6.17.3条 钢屑水泥面层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配,以水泥浆能填满钢屑的空隙为准。其标号不应低于400号,稠度不应大于1厘米。

第6.17.4条 铺设钢屑水泥面层时,应先铺一层厚20毫米的水泥砂浆结合层,其标号和稠度应按本章第6.1.4条表6.1.4执行。

钢屑水泥的拍实和抹平,应在结合层和面层的水泥浆初凝前完成。

第十八节 地漆布面层

第6.18.1条 地漆布面层所用的地漆布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8.2条 地漆布下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在铺设面层前必须干燥,其表面如有不平整处,应用油灰补平。如铺设在毛地板上时,毛地板表面应予刨平。

第6.18.3条 地漆布应用沥青玛 脂(见本章第6.1.5条)等制造的胶粘剂粘贴,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在使用前应由试验室检验其强度和胶粘缝的防水性能。地漆布下的胶粘剂的厚度不应大于1毫米。

不得采用松脂或糊精胶粘剂粘贴地漆布。

第6.18.4条 成卷的地漆布应在铺设前一昼夜展开摊平,摊平时的气温不应低于5℃。

第6.18.5条 地漆布应紧密地粘贴的洁净干燥的基层上。粘贴地漆布时在相接处应沿边缘迭接10毫米,并各留约100毫米的宽度暂不粘贴;在迭接处沿直尺用刀将两块地漆布同时切断,然后除去所切断的地漆布条,再将地漆布粘贴在基层上。接头处不应有缝隙。

第6.18.6条 在弯角面上粘贴地漆布时,地漆布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毫米。在地漆布下面的弯角处,应用木条或水泥砂浆做成适当弯角形状。

第七章 变形缝和镶边的设置

第7.0.1条 地面与楼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如设计无要求,混凝土垫层铺设在基土上,且气温又长期处于零下的房间的地面,必须设置变形缝。

第7.0.2条 室内、外混凝土垫层宜设置纵向、横向缩缝;室外混凝土垫层还宜设置伸缝,室内混凝土垫层一般不设置伸缝。

第7.0.3条 混凝土垫层分块浇筑时(即分仓),应与设置的纵向、横向缩缝的间距取得一致(如图7.0.3c施工方向与缩缝布置示意图)。纵向缩缝应做成平头缝(图7.0.3b),如垫层厚度大于150毫米,亦可采用企口缝(图7.0.3c);横向缩缝应做成假缝(图7.0.3d)。

第7.0.4条 缩缝和伸缝的间距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缩缝的间距,一般为3~6米,施工气温较高时宜采用3米;

二、横向缩缝的间距一般为6~12米,室外地面或高温季节施工时宜采用6米;

三、伸缝的间距一般为30米。

第7.0.5条 混凝土垫层的缩缝(平头缝、企口缝、假缝)和伸缝的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头缝和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旋转任何隔离材料,浇筑时必须互相紧贴。企口缝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拆模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宜低于30千克力/平方厘米;

图7.0.3 纵、横向缩缝

二、假缝应按设计要求的间距设置吊模板,缝宽为520毫米,深度为垫层厚度的1/3,缝内应填水泥砂浆;

三、伸缝的缝宽一般为20~30毫米,上下贯通,缝内应填沥青灰材料,沿缝两侧垫层板边如需加肋,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0.6条 地面与楼面镶边的设置,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钢屑水泥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镶边角钢;

二、整体菱苦土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镶边木条;

三、条石和各种砖面层与其他面层相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块料镶边;

四、木板、拼花木板、塑料板和硬质纤维板面层,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五、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应设置镶边。

第7.0.7条 在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地面与楼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铺设面层前装设。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8.0.1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验收,应检查所用的材料和完成的地面与楼面构造及其连接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8.0.2条 已完成的地面下的基土,各种防护层以及经过防腐处理的结构或连接件,在隐蔽以前,必须作中间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第8.0.3条 已完工程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地面与楼面各层的越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地面与楼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实度以及上下层结合是否牢固;

三、变形缝的宽度和位置,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不同类型面层的结合,面层与墙和其他构筑物(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是否正确。

第8.0.4条 各层表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0.2%,但最大偏差不应大于30毫米。

供排除液体用的带有坡度的面层应作泼水检验,以能排除液体为合格。

第8.0.5条 块料面层相邻两块料间的高差,不应大于表8.0.5的规定。

各种块料面层相邻两块料的高低允许偏差 表8.0.5

第8.0.6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钢屑水泥、菱苦土等整体面层和铺在水泥砂浆或沥青玛 脂上的板块面层以及铺贴在沥青胶结材料或胶粘剂上的拼花木板、塑料板、硬质纤维板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是否良好。应用敲击方法检查,不得空鼓。

第8.0.7条 地面与楼面面层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沙等现象。踢脚板或踢脚条与墙面应紧密贴合。

第8.0. 面层中块料行列(接缝)在5米长度内直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8.0.8的规定。

各类面层块料行列(接缝)直线度的允许偏差 表8.0.8

第8.0.9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和菱甘土等整体面层,不得在其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进行验收。

第8.0.10条 在铺设地面与楼面时应检查各层厚度对设计厚度的偏差,在个别地方其偏差不得大于该层厚度的10%。

第8.0.11条 面层与楼面各层的表面的平整度,应用2米长的直尺检查,如为斜面,则应用水平尺和样尺检查。

各层表面对平面的偏差,不应大于表8.0.11的规定。

地面与楼面各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 表8.0.11

续表

注:直接在地面与楼面上安装机械设备和有特殊要求的面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章 厂区和住宅区道路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厂区和住宅道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章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其他章节中的有关规定。

第9.1.2条 道路的构造如设计无要求,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混凝土路面 厚度不应小于120毫米,标号不低于250号;

二、预制混凝土块路面 厚度不应小于100毫米。预制混凝土块人行道,厚度不应小于50毫米。标号均不应小于200号;

三、沥青混凝土路面 分为单层式(石子粒径40~60毫米)和双层式(石子粒径上层为25~40毫米,下层为35~50毫米)两种。单层式厚度不应小于40毫米,双层式厚度不应小于60毫米。抗压极限强度R20℃不应小于25千克力/平方厘米,R50℃不应小于8千克力/平方厘米;

四、其他类型的路面应按本规范有关面层的规定执行;

五、道路的垫层应按本规范有关垫层的规定执行;

第9.1.3条 道路工程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面层和垫层所用材料的有关规定。

沥青的选用应根据地区气温和施工、使用等条件,通过试验确定。

第9.1.4条 路面边缘铺设的路边石,可采用标号不小于200号的混凝土预制块,按使用要求分立式和卧式两种。立式,一般高出路面150毫米;卧式,其顶面与路面齐平。采用砖、块石等作路边石,应选用棱角整齐、表面未风化的材料,砖的标号不应小于75号。

第二节 路 基 处 理

第9.2.1条 路基的处理除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第三、四、五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路基填挖工程接近完成时,应复查道路中线、路基边缘及纵横断面,对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应予整修。整修工作包括路床、路肩、边沟和边坡等项目;

二、在土质不良或纵坡过大地段,边沟宜用块石、卵石等加固;

三、在排水不良、地下水位高的路基上,或在施工中发现翻浆(橡皮土)的地段,应采取将原土景干,换用干土、砂石或炉渣,掺拌石灰以及设置盲沟、隔离层等方法处理;

四、路面范围内的管沟、涵洞回填土时,应先用人工分层夯实至不小于500毫米的高度(从管沟、涵洞顶部算起),然后继续填土,使用辗压机压实;

五、车行道路基土的压实密度应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9的规定执行。

第9.2.2条 路基的辗压宜采用8~12吨辗压机,辗压时应顺行车方向从路边压至路中,开行速度采用25~30米/分钟,并重迭辗压至平整坚实、轮(夯)迹相互搭接为止。

在辗压机不能到达的路槽和检查井边缘,可用人工夯实。

第三节 混凝土路面

第9.3.1条 混凝土路面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缝和缩缝,分块浇筑混凝土。伸缝和缩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横向伸缝一般每隔10~40米设置一道。在与工程构筑物衔接处、道路交叉口处,亦必须做成伸缝。伸缝必须上下贯通,其宽度一般为15~25毫米。

伸缝板应选用富有弹性的优质材料(如松木板、沥青预制板等)制成,其埋入混凝土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路面厚度的2/3(从底面算起),并在上部填入沥青玛 脂;

二、横向缩缝一般每隔5~7米设置一道,缝宽为8~10毫米。缩缝中可嵌入沥青预制板或填塞沥青玛 脂,其埋入混凝土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路面厚度的1/3(从顶面算起);

三、混凝土路面无路边石设置纵缝,施工时可用油毡或涂刷沥青等隔开;有路边石或路面较宽(即纵缝超过一条)时,应设置纵向伸缝,其具体做法与横向伸缝相同;

四、混凝土路面连续浇筑时,应将填缝板预先埋入混凝土中,采用沥青预制板填缝,高出路面不应大于10毫米,并用加热工具熨平。

第9.3.2条 路面侧模板的拆除时间,应按表9.3.2的规定执行。

拆模后应及时做好路面边缘的保护工作。

混凝土路面侧模板拆除时间 表9.3.2

第9.3.3条 混凝土路面使用前,必须检查试块强度,当抗压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5%时,方准开放交通。

第四节 预制混凝土块路面

第9.4.1条 铺设预制混凝土块路面,应用木槌敲击稳定,不得采用向底部填塞砂浆或支垫砖块的找平方法。缝隙的宽度不应大于6毫米。

第9.4.2条 用砂铺设的预制混凝土块路面,在铺设后应全面检查,修理平整,调整缝宽,然后用干砂灌缝,洒水使砂沉实。

用砂浆铺设的预制混凝土块路面完工后,应养护三昼夜,养护期间不得开放交通。

第五节 沥青混凝土路面

第9.5.1条 以原有的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作基层时,应用水冲洗景干。

第9.5.2条 摊铺沥青混凝土前2~3小时,应均匀喷洒一薄层粘层油。粘层油采用液体慢凝1号或2号石油沥青或用60号石油沥青与汽油掺配而成。

在路面接槎或与检查井、雨水口接触处应涂刷一层薄沥青。

第9.5.3条 沥青混凝土摊铺完成一段开始辗压时的温度,一般110~120℃,辗压终了不应低于70℃。

辗压时,先用轻辗辗压再用重辗辗压至表面稳定、平整、密实为止。

第9.5.4条 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调时,纵、横接缝的施工应采用“毛槎热接”方法。接缝处应用热金属夯夯实,并用热烙铁等工具熨平,使其不露痕迹。雨水口篦子、检查井盖等高出路面的部分,不应大于5毫米。

第9.5.5条 下雨或垫层潮湿,不应铺设沥青混凝土。未经压实即遭雨淋的沥青混凝土,应全部消除更换。

第9.5.6条 气温低于5℃施工,运输沥青混凝土应严加覆盖保温。每立方米沥青混凝土的铺设速度一般为6~7分钟,辗压要求同第9.5

3条。

注:遇有四级以上风时,不宜施工。

第9.5.7条 沥青混凝土路面压实完毕符合要求后,方准开放交通。

第六节 道路工程验收

第9.6.1条 道路工程的验收,除按照本规范地面与楼面工程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路面表面应无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其接缝高差不得大于2毫米;

二、混凝土路面的纵缝、横缝必须沿全长做通。纵缝和横向伸缝必须上下贯通,纵、横直线度的允许偏差:纵缝在20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0毫米;横缝在路面宽度内不得大于10毫米(一般为5~10毫米);

三、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压实密度必须达到2350千克/立方米以上;

四、沥青混凝土表面应无裂纹、积水,接槎应光平,无显著痕迹;

五、预制混凝土块路面,表面不应有松动和积水等现象;

六、预制混凝土块路面的块料行列(缝隙)直线度的允许偏差,在10米长度内不得大于8毫米。

第9.6.2条 路面工程的纵横断面、横坡和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9.6.2的规定。

道路路面的允许偏差 表9.6.2

附录一 各种材料、拌合物的成分、

用量、使用温度和质量要求

沥青的软化点以及沥青玛 脂熬制和铺设时的温度 附表1.1

注:①:取100立方厘米的沥青玛 脂和热至铺设所需的温度时(见上表),应能在平坦的水平面上自动的流成4毫米以下的厚度。温度为18±2℃时,玛 脂应为凝结、均匀而无

明显的杂物和填充料颗粒。

②地面受热的最高温度,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

灌沥青碎石面层的材料规格及用量 附表1.2

预制板块质量要求 附表1.3

注:多边形、弧形等异形板块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 附表1.4

续表

注:①沥青砂浆采用50.5毫米圆柱形试件,沥青混凝土采用71.4毫米圆柱形试件。

②R′20·c指吸水饱和的试件在20℃时试验的抗压极限强度。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拌合物的拌制、开始辗压、压实完毕的温度 附表1.5

注:当气温低于0℃时,一般不宜施工。

菱苦土拌合物的成分 附表1.6

脲醛树脂水泥胶粘剂配合比

(重量比) 附表1.7

木悄水泥砂浆层配合比(重量比)附表1.8

车行道路基土的压实密度

(以最佳密实度计%) 附表1.9

注:开挖后的路基土及天然地表面土的压实密度要求,可采用表中0~60一项的数值。

附录二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

地面与楼面材料及其制品

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1.不发火性的定义

当所用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如不发生红灼火花(或火星)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时,即为具有不发火性。

2.试验方法

(1)试验前的准备:

材料不发火性的鉴定,可采用砂轮来进行。试验的房间要完全黑暗,以便在试验时易于看见火花。

试验用的砂轮直径为150毫米,试验时其转速应为600~1000转/分钟,并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检查砂轮是否合格,可在砂轮旋转时用工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进行摩擦,摩擦时应加1~2千克的压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合格。

(2)粗骨料的试验:

从不少于50个试件中选出作不发生火花试验的试件10个。被选出的试件,应是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每个试件重50~250克,准确度应达到1克。

试验时亦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行。每个试件任意部分接触砂轮扯,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

必须在每个试件的重量磨掉不少于20克后,才能结束试验。

在试验中如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该材料即为合格。

(3)粉状骨料的试验:

粉状骨料除着重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并应将这些细粒材料用胶结料(水泥或沥青)制成块状材料来进行试验,以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的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同时,也可以减少制品不符合要求的可能性。

(4)不发火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混凝土的试验:

主要试验方法同前。在试验时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可能因摩擦发热而粘在砂轮上,不能再分离火花,故试验时,应注意经常检查砂轮,如果有沥青粘住之处,应刮净后再行试验。

附录三 腻子及乳液的用途与配合比

1.107胶(聚乙烯醇缩甲醛)水泥腻子

用途:用于基层表面因不平整、麻面、起砂等作为找平修补处理。

配合比(重量比):水泥∶107胶∶水(1∶0.15~0.2∶0.35~0.45)。

2.107胶(聚乙烯醇缩甲醛)水泥乳液

用途:主要涂刷基层表面,增加整体性和胶结层的粘结力。配合比(重量比):水泥∶107胶∶水(1∶0.5~0.8∶6~8)。

3.石膏乳液腻子

用途:用于基层表面第一道嵌补找平。

配合比(体积比):石膏∶土粉∶聚醋酸乙烯乳液∶水(2∶2∶1∶适量)。

4.滑石粉乳液腻子

用途:用于基层表面第二道修补找平。

配合比(重量比):滑石粉∶聚醋酸乙烯乳液∶水∶羧甲基纤维素溶液(1∶0.2~0.25∶适量∶0.1)。

以上乳液腻子及乳液均应通过试配选用。

附录四 与本规范有关的材料标准目录

续表

附录五 名词对照表

续表

附录六 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有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