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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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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采购概述

采购基本概念

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构筑物和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采购依据 采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采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原则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本规程所称“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

理职责。

审计机关应对采购进行审计监督。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采购当事人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根据同级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方式

采购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招标采购单位

本规程中所称“招标采购单位”,是对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采购评审委员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依法相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洽谈小组、询价小组和其他评审组织,并统称为评审委员会。

采购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称为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称为投标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中标通知书。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分别称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均称为响应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的文件称为成交通知书。 上述文件统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还包括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文件等。 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是指规范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一十九号)规定应当公开的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二部分 采购程序规范

第一章采购基本程序

第一条拟定、公布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拟定同级下一年度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同级或

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发布。 第二条 编制、报送、审批、下达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采购预算,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审批后,将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 第三条报送、审核、下达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资金和项目,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向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采购项目批准书》。 第四条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项目批准书》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其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签订、备案采购合同

招标采购单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

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验收事项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七条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采购基本程序流程图

采购 拟定、公布 编制、报送、审批、下达 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年度采购预算 报送、审核、下达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章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集中采购 一、编制采购预算 分散采购 组织、实施采购 (一)预算单位根据《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部门集中采购 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采购 (二)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单独填报《自主采购 创新产品采购预算表》。 二、审核、下达采购预算 竞争性 其它采购单一来源财政各业务部门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询价 谈判 方式 采购 审核后,报同级批准,并将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预算单位。

三、调整采购预算 执行中确需调整(增、减)采购预算,要报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重大调整报同级批准。 签订、备案采购合同 采购预算管理流程图 组织履约、验收 预算单位编报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

财政部门审核 报同级审批

财政部门下达采购预算 预算单位申请调整采购预算 第三章 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第一条申报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采购计划申请表》,通过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采购单位采购计划申请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未建设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采取其他方式报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需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并说明理由和提供依据。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采购人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 第二条审核、确定采购计划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采购资金来源、项目情况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程序,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其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条批复、下达采购计划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批复、下达《采购项目批准书》。

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流程图

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监管部门 审核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达第四章采购组织实施程序 采购项目批准书》 采购人编报采购计划 第一节公开招标程序 第一条公开招标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同级或者其授权机构发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根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办理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采购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招标文件论证专家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必须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并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以及加分或减分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条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须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六条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书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最多不得超过500元,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标书费。

招标采购单位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除外)。

第七条招标答疑及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密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开标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评审专

家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

第十条开标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监督人员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同时,投标人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评标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采购人、投标人、监督人员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后,由招标采购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满足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不足3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

评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印发和宣布评标纪律及评审工作规

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照执行并签署《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或不符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无效投标。对按废标和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采用集体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等部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因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复核不严而造成招标失败的,追究招标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查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拒绝进行修改的,及时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

审名次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定标

招标采购单位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公告评标结果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 采购人、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中标供应商无充分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全部条款,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审核属实后,应当对中标供应商进行不良记录,并对其作出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采购资格的处

罚,且扣罚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组织履约验收

按照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组织履约验收。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验收委托代理协议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节邀请招标程序 第一条邀请招标适用范围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条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由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资格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条邀请投标人

采购人和招标采购单位从审核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修改、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公告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比照公开招标程序执行。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流程图

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 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确定招标文件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邀请投标人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程序 招标答疑及修改 邀请招标 投标人投标 资格审查 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资格预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组建评标委员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评标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公告评标结果 根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采购有关事宜。 签订合同 组织履约验收 发出中标通知书 定标 开标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支付采购资金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

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除外。 二、资格预审。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资格预审证明材料,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因招标采购后参加投标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外。

谈判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第五条谈判答疑及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谈判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对响应供应商就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响应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在截止时间2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文件收受人。 第六条递交响应文件 响应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组建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谈判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被推荐人选中随机抽取谈判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

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谈判。专家名单在谈判结果确定之前需保密。

第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谈判小组成员签署《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谈判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谈判满足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谈判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报价的相同机会;谈判双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应当通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谈判: 一、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 监督人员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未公布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谈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谈判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

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谈判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二、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无效响应文件。对无效响应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确认为无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三、谈判 (一)确定谈判顺序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要求各供应商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 (二)澄清或补正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含意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参加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范围或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谈判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文件从商务、技术参数与规格型号、性能与质量、功能或整体方案、售后服务、供应商和制造商资信、相关业绩、执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与评价。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谈判小组成员集体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统一拆封,公布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

供应商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第九条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顺序排列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第十条 编写评审报告 谈判工作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内容主要包括:(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方法和标准;(4)谈判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谈判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十一条确定成交供应商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谈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公告谈判结果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价格、谈判小组成员名单等规定内容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发出成交通知书

谈判结果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

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全部条款,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的报告审核属实后,应当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良记录,并对其作出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采购资格的处罚,且扣罚谈判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组织履约验收 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验收委托代理协议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支付采购资金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竞争性谈判流程图

确定成交供应商 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 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答疑及修改 递交响应文件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编制、确定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四节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公告谈判结果 第一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 发出成交通知书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签订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组织履约验收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支付采购资金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条采购项目属上述第一条(一)情形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前,须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根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批准书》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采购有关事宜。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范第四部分采购文件文本相关内容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同时,拟定洽谈方案,洽谈方案应当包括洽谈主要内容、价格承受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洽谈方案在洽谈前保密。

采购代理机构须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洽谈方案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五条发出洽谈邀请 招标采购单位向洽谈供应商发出洽谈邀请,并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六条组建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采购人、采购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组织洽谈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封闭洽谈的方式进行洽谈。 被邀请的供应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后,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洽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洽谈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对被邀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进行验证。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拒绝与之洽谈。 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相符的,采购小组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和洽谈方案,与供应商洽谈。

洽谈中,洽谈双方可以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洽谈过程和重要洽谈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洽谈,在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全部条款的基础上,单一来源采购小组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并编写洽谈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洽谈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洽谈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洽谈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推荐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经洽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洽谈;采购人不能调整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取消。 第九条发出成交通知书 洽谈结果公告无异议后,招标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签订合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全部条款,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的报告审核属实后,应当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良记录,并对其作出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采购资格的处罚,且扣罚洽谈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组织履约验收

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验收委托代理协议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

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支付采购资金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编制、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五节询价采购程序 第一条询价适用范围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需求发出询价通知或询价函,按照询价采购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组建单一来源采购小组 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组织洽谈 招标人发出洽谈邀请 第二条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批准书》中委托代理采购的批复,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有关事宜。 签订合同 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按照本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制定询价文件 组织履约验收 支付采购资金 招标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第五章“采购文件文本”编制询价文件。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询价文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询价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专家组论证后应出具书面报告。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询价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询价文件论证专家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询价小组。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询价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发布询价采购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办法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采购单位须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询价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性质,响应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方式、时间及地点,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资格预审。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资格预审证明材料,招标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三、发售询价文件。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询价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和参加询价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第五条递交响应文件

响应供应商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组建询价小组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在询价当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

建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要求,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询价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参与询价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询价评议。专家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之前需保密。 第七条询价评议 询价小组应当采用集体询价的方式进行询价评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询价活动。 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询价过程和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询价满足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继续进行询价采购,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询价小组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询价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询价程序。 询价小组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被询价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满足询价文件全部条款的基础上,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采购的评定一般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同一价格要求评定最低报价,询价小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推

荐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询价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询价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询价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询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 编写询价报告 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询价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询价日期和地点; (2)购买询价文件以及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和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询价采购的询价方法和标准; (4)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询价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询价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九条确定成交供应商 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询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询价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具备批量特征的询价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组织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对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现场询价采购,并确定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公告询价结果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价格等规定内容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发出成交通知书

询价结果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

采购人、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全部条款,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的报告审核属实后,应当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良记录,并对其作出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采购资格的处罚,且扣罚谈判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组织履约验收 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验收委托代理协议的,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支付采购资金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询价采购流程图

发布询价公告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编制、确定询价文件

递交响应文件 组织询价评议 确定成交供应商 组织履约验收 公告询价结果 发出成交通知书 签订合同 支付采购资金

—44— 采购方式对比表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公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开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招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标 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请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招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 标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竞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争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采性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或谈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或变判 更采购方式的项目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单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一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来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源 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 询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变化幅价 度小的采购项目或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 采购公告 资格预审 编制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 在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和质量的基础上,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最低评标价法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 结果公告 需公告 需公告 需要资格预审 需公告 需要资格预审 需公告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需要进行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招标采购单位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需公告 需要资格预审 招标采购单位编制询价文件,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需公告

第五章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第一条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人,核对相关资料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核对中标(成交)通知书与评标报告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人,核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条商定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商定采购合同条款。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条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及其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

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对供应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采购投诉事项期间,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而废标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纠纷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和采购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合同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合同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

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合同签订流程图

第六章采购履约、验收、支付资金程序

第一条组织履约

按照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组织履约。采购人指定专人负责与供应商协调、组织履约,并为供应商履约提供必要的准备。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进行履约。 第二条组建验收工作小组 采购人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并确定验收结果。采购人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以及用户、资产管理部门参加的5人及其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 验收工作小组设置1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直接参与该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审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 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采购人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验收事项的,按照委托验收事项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工作小组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前,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规定验收纪律,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

第四条组织验收

在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验收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照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核对每项验收事项,并按照验收方案应及时组织验

收。

工程及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的;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和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的,验收工作小组应在相关验收事项后注明违约情形,并立即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及时纠正或补偿的,经验收工作小组同意,可免于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等违法情形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供应商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在履约供货中获取不当利益的,处以罚款,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因验收(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故意拖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间的,赔偿供应商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 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或任意更改销售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属于配合验收的,对采购人在履约验收工作中出现的违约、违纪、违法行为,相应承担连带责任。

验收工作中,采购人的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约、违纪、违法行为的,采购人的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出具验收报告

采购人根据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合格的意见,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且加盖公章。

验收报告中须有验收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同意验收合格意见的署名签字和用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有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第六条支付采购资金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采购履约、验收、支付资金流程图 采购人和供应商组织履约 采购人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制定验收方案 组织验收 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 采购人提出支付采购资金申请 第七章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第一条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实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回复质疑供应商。 第四条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或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或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或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或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或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或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对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条投诉调查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七条投诉处理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

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

法处理。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投诉资料保存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全部投诉资料归档保存。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知情人应当保密。

采购质疑和投诉流程图

供应商质疑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核实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 答复是否满意 满意 质疑结束 供应商投诉 不满意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内容 符合规定予以受理投诉调查 财政部门出具投诉 决定书 不满意 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 满意 投诉结束 公布投诉处理结果 投诉资料保存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部分 采购行为规范 第一章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第一条采购目录及采购预算环节 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同级下一年度《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同级发布,或经同级授权,由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提出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指导预算单位编制采购预算。

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单位是否单独编制了采购预算表;是否将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部编入采购预算;是否单独编制了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调整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对其进行审核。

第二条采购计划环节 一、审核采购计划

1.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是否符合采购,即是否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否符合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是否符合促进自主创新的采购;是否符合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的规定等。 3.审核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内容是否全面(项目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时间、技术要求),要求是否清楚,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签署。

二、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按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程序,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采购。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其有关规定采购。

2.根据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按《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后,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达采购项目批准书。

第三条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环节

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评审专家应当通过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二、采购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备案工作。 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并依法依规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采购执行环节 一、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但不得干预正常的开标、评标工作。 第五条签订合同环节 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要求及时备案。

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

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采购人填制的《采购合同登

记表》,以及采购人报送的《采购合同书》副本、《采购验收报告》、复印件等,并出具《采购备案确认函》。采购人凭资金支付申请、《采购合同备案确认函》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采购备案确认函》,避免影响采购资金的支付。

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投诉处理环节 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本《工作规程》第二部分第四章“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依法处理投诉。

二、保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采购行为。 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环节 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主要内容是:有关采购的法律、行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参照集中采购机构检查考核的要求和方法实施。主要内容是: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是否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是否与供应商违规串通;有关部门检查中是否提供虚假情况;收取代理费用是否合理合法;采

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依法处理,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应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监督考核工作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采购预算编制环节 一、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单独列出该年度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 二、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变更。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条采购计划申报环节 一、采购人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预算后,应当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的项目、金额,编制采购计划。 二、采购人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填制《采购项目清单》和《采购计划表》,申报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科、室)审核项目和资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应根据《采购法》的规定采购

本国产品,确需采购外国产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采购人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

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批准书》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执行环节 一、委托代理采购环节 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经省级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4.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5.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但属于零星采购的项目,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6.采购人不得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7.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8.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文件编制环节

1.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具体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要求。

2.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3.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方案,但应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4.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不能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或者以不合理的条款、要求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5.采购人应当协助、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及时提供有关文书、图纸等。 三、采购文件确认环节 1.采购人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确认。 2.确认内容包括: (1)招标(采购)公告; (2)投标(响应)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响应)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报价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与构成、保证金标准及交纳方式;

(5)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审方法、评标(成交)标准和废标条款;

(9)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方式、截止时间和地点; (10)开标(谈判、洽谈、询价)时间及地点。 四、采购文件发售环节

1.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书费标准发售采购文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五、采购评审环节 1.采购人应按规定参加评审活动。 2.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时,可派代表参加评标。但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3.采购项目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在评审中,采购人不得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 5.采购人在评审开始前,不得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环节

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采购人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可以选排序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4.采购人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时,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时,采购人应当协助采购代理机构作好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工作。 6.采购项目发生投诉的,采购人应当配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取证工作。 7.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监管机构的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8.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前,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不得单独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得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处实地考察。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应先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在采购文件中表明。 第四条签订合同环节 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

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采购人作为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 一、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一般通用货物类项目,应当由采购人单位纪检(审计)、财务、装备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办理合同款项的结算。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人应尽快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控制过多的分次付款。 四、采购活动完毕后,采购人填制《采购合同登记表》,并将《采购合同书》副本送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函》。采购人凭资金支付申请、《采购合同备案函》到财政国库收付部门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五、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不得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不得故意拖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间。

六、采购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七、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获得现金、物资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出具虚假或任意更改销售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采购人不得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消费(娱乐)卡,不得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吃请、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三章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一条评审专家的选定与工作程序 一、评审专家的选定及组建评审委员会 1.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参与采购文件论证、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 3.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先签署《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承诺内容包括:认真执行采购制度,公正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评审行为负责,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严格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严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按照规定参加对供应商的质疑或项目的复审工作等。

二、评审专家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1.投标(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格

证明资料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响应)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有疑问的内容,评审专家提出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当面询问或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改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投标(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办法和各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评分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分理由。 4.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5.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始评审日期和地点; (2)购买采购文件和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评审全过程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响应)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审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二条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严格遵守采购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应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的咨询或质疑; 5.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不得对投标(响应)供应商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行为; 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

7.在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应按评审纪律要求将移动通讯工具关闭、集中保管;不准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审场所,不准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8.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9.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

1.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

(2)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4)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采购规定的。 2.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取消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2)违法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5)以采购名义从事有损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采购相关规定的。

3.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4.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一条采购执行环节 一、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项目批准书》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委托事宜: (1)采购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采购计划的; (2)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事项与采购项目批准书的内容不相符的; (3)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4)采购人要求改变采购项目批准书规定的采购方式的。 二、编制采购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以及采购人提供的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编制采购文件。 2.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组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承担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成员单数组成,专家成员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组织符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家。

3.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购文件规定的条款应符合环保节能,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等。

4.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采购)公告、邀请书;

(2)投标(响应)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

(3)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报价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和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废标条款;

(8)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评审开始时间及地点; (9)交货和提供服务等要求的时间。 5.采购文件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前(按照规定时限),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始评审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经过采购人的审核,并由采购人对审核后的采购文件签字确认。 9.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或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参与。 10.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标明评审办法和评标标准,不得设定特定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资质、信誉、技术等评价标准。

11.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其规定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

三、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告与采购文件的发售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 (5)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开始评审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工作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制作纸质的采购文件,也可以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并应当保持二者的一致性。电子采购文件与纸质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发出招标(采购)邀请书或发出采购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标书费。 5.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6.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开始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通过随机方式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参与采购文件论证、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应该回避的专家按有关回避制度及规定应予回避。 3.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监管机构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五、组织评审 1.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始评审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投标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3.开始评审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始评审前,应当通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4.开标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响应)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6.开标时,监督人员或投标(响应)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价格、价格折扣、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响应)方案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价格、价格折扣和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7.开标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适当延迟开标时间,并书面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9.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及原则处理。

10.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响应)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2.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先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 1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负责登记各评审专家的评分,负责复核评审意见,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备查。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侯选供应商的,要求评审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进行说明。 14.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审委员会整理评审资料、撰写评审报告。 15.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进行评审,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响应)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有疑问的内容,评审专家提出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当面询问或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和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价法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的最低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侯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始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委员会名单; ——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审全过程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响应)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排序表; ——评审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活动全程留存音像资料,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审期间,评审现场有关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和集中保管、不准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审场所、不准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8)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9)采购代理机构除了按相关规定标准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费外,不得对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支付劳务费。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送达评审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成交)结果在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采购)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价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的文件、全过程记录、评审报告、质疑答复等采购活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7.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漏与评审有关的内容和结果。 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以外违反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条质疑、投诉环节

一、对供应商因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而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如出现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条签订合同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条验收环节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验收委托代理协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协助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 第五条监督考核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第五章采购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一条采购执行环节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获取采购文件

(1)供应商应该通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获取招标信息。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获取采购文件。

(2)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索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收费收据。 (3)供应商应当对采购文件中出现的不合理要求、或者歧视性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询问或质疑。 2.开标、评标 (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供应商编制的投标(响应)文件应当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3)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5)供应商应当按采购文件中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且遵守开标现场纪律。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

(6)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7)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索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收据。

(8)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9)供应商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0)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11)供应商对评委组成有异议时,可以提出要求申请当事人回避。 (12)供应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供应商不得在非询问期间进入评标现场,利用不正当方式或手段妨碍和影响评委的评标; (14)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 3.定标 (1)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2)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1)供应商应该通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上获取采购信息。

(2)供应商应当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

(3)供应商在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后,应当按照邀请函中约定时间、地点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

(4)供应商在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索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收费收据。 2.谈判环节 (1)供应商应当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指派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有受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达谈判现场。 (2)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会议并签到,且遵守谈判现场纪律。 (3)供应商应当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并向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索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收费收据。 (4)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或提供虚假材料参加谈判。 (5)供应商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6)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7)供应商对谈判小组成员有异议时,应当提出要求当事人回避。 (8)供应商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最后不得更改的价格。

(9)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以外的人员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

(10)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成交。

3.确定成交供应商

(1)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谈判过程中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不得接受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应当承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费用。

三、询价采购 1.获取询价文件 (1)供应商应该通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获取采购信息。 (2)供应商在收到询价小组发出的询价文件后,应对采购项目的规格、标准、数量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 (3)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采购信息公告(询价文件)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馈。 2.询价 (1)供应商应当按询价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一次性报价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2)供应商应该按照询价公告要求,向询价小组一次性报出并不得更改的报价。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质材料。 (3)供应商不得对询价范围以外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报价。 (4)供应商之间不得私下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3.确定成交供应商

(1)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询价文件要求及询价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与

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不得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应当承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费用。

四、单一来源采购

1.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与采购人就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商务条款及价格进行洽谈。 2.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供应商应当保证产品质量。 第二条质疑、投诉环节 一、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首先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标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和投诉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六、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七、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2.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3.所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4.所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5.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 八、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三条合同签订环节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采购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成交)后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已经载明的采取分包形式履行合同的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放弃采购合同或拒签采购合同;不

得擅自中止、终止合同。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向采购人索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收费收据。

六、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

第四条履约验收环节

一、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试,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做好验收准备。 四、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应当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五、合同履行完毕后,供应商应当要求采购人退回履约保证金。 六、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七、供应商在合同履约期限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质量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串通采购人,出具虚假或任意更改销售,为采购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部分 采购文本规范

第一章预算计划文本

第一节采购预算表文本 采购预算表 科目代码 项目 规格要求 数量 单价 财政拨款(补助) 纳入预算管理的性基金 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6 事业收入(不含收费) 7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8 其他收入 转移性收入 单位:万元 债务资金(银行贷款) 11 12 上年结转 类 款 项 单位名称 支出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品目) 总计 ** ** ** ** 合计 ** ** ** 1 2 3 4 5 9 10 —93—

—94— 填报日期:采购单位:审批日期:金额单位:万元 采购项目 建筑物 序号 合计 第二节采购计划申请表文本 采购计划申请表 采购计划编号:内财购准字(电子)[]号 资金来源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品目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采购数量 单位 单价 采购预算 总价 主管部门意见 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 财政业务处室意见 财政监管机构意见 资金支付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领导意见

第三节采购项目批准书文本

采购项目批准书

内财购准字(电子)[]号

采购单位 采购项目类别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预算金额(元) 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协议供货合同编号 备 注 协议供货验收单编号 具 体 要 求 1.委托采购中心和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组织采购活动。 2.实行部门集中组织采购的,应成立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部门组织采购活动。 3.由单位自行采购的,单位内部应成立由财务、纪检、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采购小组,集体询价采购。 4.实行分散采购的,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5.实行协议供货的,按照协议供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6.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家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在“内蒙古采购网”上公布。 8.重大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将招标采购文件、合同副本和评标报告报送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章) 一式三联

第一联: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联:采购人 第三联: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文本

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采购有关法规,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三、项目数量: 四、预算金额: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一、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二、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邀请函; 三、供应商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等方式时采用); 四、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五、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邀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七、落实开标、评标(谈判、洽谈、询价)地点,主持开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指定专人做开标、评审等全过程记录;

八、组织评审工作;

九、整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人;

十、在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一、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十二、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十三、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十四、协助组织履约验收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三、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以及提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的要求。 五、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可派代表参加开标、评审等工作,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标准的确定、评审过程和评审推荐意见。 六、甲方有权利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九、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采购制度。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招标(采购)方案。 三、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四、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五、乙方可以依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六、乙方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八、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九、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集中采购机构除外)。 十、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采购制度。 第五条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发生了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协议的协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有关费用 一、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二、乙方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第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章采购文件文本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方式)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第包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年月日 第一节邀请书·公告 一、邀请书 1.经(同级财政单位名称)批准(项目批准书文号),(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人名称)委托,采用(采购方式)采购一(项目名称)(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2.凡符合招标(采购)公告要求(或: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3.投标供应商必须为整包投标,所投产品必须为合格产品。 4.投标(响应)文件使用简体中文编制,每套正本一份,副本份,无论中标(成交)与否,投标(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5.采购文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地点详细名称)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元/份(如需邮寄另加特快邮递费50元/份),售后不退。收取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帐号。 收款单位:开户行:帐号:

6.为了便于唱标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归类整理,供应商务必以分包为单位将“唱标文件”与“投标(响应)文件”分开密封,封面上均需分别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或采购文件编号”、“包号”、“供应商全称”和“唱标文件”或“投标(响应)文件”字样。填写时字迹须工整、清楚。

7.投标、答疑、开标、评标(谈判等)时间和地点。

8.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方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现场投标。异地响应供应商若不能现场投标,可通过邮寄(注明投标(响应)文件)的方式投标,投标时间以邮寄接收到的时间为准,超过规定的投标时间其投标将被拒绝。

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详细地址。 (采购人名称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二、公告 (略) 第二节投标须知 一、说明 本招标(采购)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2本招标(采购)文件的解释权为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采购人特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投标人是指参加采购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2.5“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等)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6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2.6.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2.6.2“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项目基本情况: 4.交货期、付款、投标费用 4.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天内。 4.2安装和交货(交付使用)地点: 4.3付款 4.3.1付款方式(打√):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支付(); 4.3.2待项目完成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的%;其余部分在时间内一次性支付。 4.4投标费用 4.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竟)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竟)标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4.2本次采购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元人民币(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中标或成交服务费)。

二、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的构成

5.1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邀请书、公告 2)投标须知 3)商务须知

4)投标(响应)文件主要条款及格式样本 5)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样本 6)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7)开标一览表 8)货物需求一览表 9)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10)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材料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和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6.采购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7.采购文件的修改

7.l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采购)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公制。 9.投标(响应)文件的构成 9.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 4)投标货物清单及价格; 5)投标分项报价表; 6)技术规格响应表; 7)商务规格响应表;

8)投标货物资格证明及技术文件; 9)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 10)保证交货期的措施;

11)近年投标货物或类似货物的业绩; 1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材料。 10.投标(响应)文件编制 10.1投标人对采购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应当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5投标(响应)文件用纸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3《投标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卸车、吊装、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

11.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备选方案 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可以根据情况另作规定) 13.联合体投标 13.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13.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应包括下列文件:

1)投标人资格声明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3)(国)税务登记证 4)(地)税务登记证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 7)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本次采购特定条件的合法有效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9)本企业近期为企业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凭证 10)其他有利于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1)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 12)委托代表投标时法人代表授权书 13)其他:不良记录、近来牵涉的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14.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15.证明投标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投标货物合格性证明 1)产品销售授权信 2)产品获奖证书 3)生产、销售许可证 4)货物制造、检验、验收执行的标准 5)其他资格评定标准如质量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15.2投标货物主要技术资料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特点 2)质保期 3)供货范围 4)质量保证措施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6)投标产品样本、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7)产品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全部内容的复印件)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15.3投标货物的服务承诺及方案

1)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必要时提供生产计划周期表)。 2)货物安装、调试 3)人员培训计划及方案 4)供货范围内其它服务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同时或开标前,递交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时出示交纳保证金的凭证。 16.2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和时间:。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期限内有效。 16.3凡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4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成交)公告公布七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或投诉,在其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未说明,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投标的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至年月日共个日历日。投标人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

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一式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份,投标(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要以书面形式出具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 18.3投标(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19.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信封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有“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

19.3如果未按要求加写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1.迟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21.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响应)文件。

22.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其投标(响应)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的投标(响应)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2.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22.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响应)文件。 22.4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与评审 23.开标 23.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和公告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并邀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采购

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3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4.1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2评审委员会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24.3本次评审采用方法,具体见“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25.投标(响应)文件的初审 25.1评审委员会将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5.3在详细评审之前,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响应)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评审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25.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总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此条可视情况); 3)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4)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投标(响应)文件密封、签署、盖章和装订不符合规定的; 6)投标(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没有提供制造商有效的授权书的; 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10)交货时间不能满足要求的; 11)质保期不能满足要求的; 12)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它条款的。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如原文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响应)文件一部分的;

3)不满足采购文件中标注必选符号技术条款要求的; 4)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5)符合采购文件中其它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的技术条款的。 26.投标(响应)文件的澄清

26.1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采购文件须知规定的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26.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7.投标的评价 27.1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本采购文件须知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 2)公司状况(技术人员的资质、资金状况、交纳税金、银行资信度等); 3)所投货物的制造、检验、验收标准; 4)所投货物的性能、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28.授标

28.1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

28.2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8.3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4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5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 六、公告、质疑 29.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通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采购的信息。

30.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公告期内如有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 七、废标条款 32.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授予合同 33.签订合同

33.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0

天内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签订采购合同。

33.2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九、评审纪律和注意事项

34.评审工作为保密评审,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供应商代表进入评审现场,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 35.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自治区关于采购的规定。 36.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供应商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信息、暗示、馈赠,不得参加供应商以任何方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有需供应商澄清的问题必须采用集体询标的办法进行。 37.对每个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报价,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给予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评审开始之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止,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响应)的资料及授标意向等要严格保密,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人员透露。 38.供应商不得干扰评审工作,如果有企图对评审施加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投标(响应)被拒绝。 39.评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不客观的提议。集中精力,采用集中办公方式。

40.涉及评审工作的人员若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并取消参加评审有关工作的资格。

十、适用法律

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节商务须知(合同条款)

1.定义

本须知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过程中,卖方承担第三方提出、追究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责任。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若是外国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送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3)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的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4)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5.2若是国内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7.保险

由卖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金额100%的“一切险”保险。 8.采购资金支付 见“投标须知”规定。 9.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连同设备一道交给买方。 10.质量保证 10.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年内免费保修,且第年内上门服务。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0.2卖方在收到设备用户第一个报修电话后,本市应在小时、外埠应在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若现场不能解决,应最多不超过日内将设备修好。在维修过程中由卖方提供一台同种工作效果的设备作为备用机,保证买方不耽误工作。 10.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4提供的软件是最先进的,技术含量较高,并提供该软件的升级换代服务。

11.检验

11.1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

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1.2买方应会同用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和退货。

12.索赔 12.1根据合同,卖方对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要求的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2.2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须知第12.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重议付款或从卖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3.迟交货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合同。

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违约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罚款,罚金从货款中扣除,罚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计收。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一周按7天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将终止此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3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中国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6.2中国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6.3在中国以外地区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仲裁

17.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合同履约地仲裁机构寻求解决办法。

17.2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7.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4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负担。 17.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在卖方违约且买方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8.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9.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都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0.转让和分包 20.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2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所授给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标书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1.售后服务 21.1售后服务承诺书

21.2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应分别列出) 21.3售后服务网点情况

21.4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及其资质情况 22.验收办法及要求 22.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4)特殊仪器设备要依据设备的特性和合同要求及相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进行外观检查; 22.2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辅机、附件、配件、备件及工具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软件系统的名称、软件系统介质形式、数量等; 3)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22.3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出具验收数据单);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

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工商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5)关于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培训,必须保证使用人员能正确操作、能进行基本养护、处理一般问题;

6)软件系统功能项目、容量、节点数、使用时间、知识产权的使用等; 7)特殊、特种仪器设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2.4验收确认 货到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及预验收后,采购单位安排货物最终验收时间,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货物验收工作小组进行货物最终验收及上报审批工作。 23.适用法律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4.2合同一式份,以简体中文形式,买方持有份,卖方持有 份,采购代理机构持有份。 24.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5.履约保证金

25.1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中标总金额的5%(分期付款的项目经双方商定,可以不预收履约保证金)。

25.2在验收合格正常运行3个月期满后,经招标采购单位出具书面认可

文件后,无息原额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25.3若中标(成交)人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

第四节投标(响应)文件主要条款及格式样本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编号: 分包号:第包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年月日 目录(略) 投标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依据贵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方式)的邀请书,我方正式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 三、投标货物清单及价格 四、投标分项报价表 五、技术规格响应表 六、商务规格响应表

七、投标货物和服务合格性证明及技术文件 八、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 九、保证交货期的措施

十、近年投标货物或类似货物的业绩

十一、按采购文件的规定递交元(人民币大写)的投标保证金。

十二、采购文件“投标须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我方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内容:

1.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承担合同执行的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己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更正、修改、澄清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对此无异议。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至年月日,共个日历日。 5.接受采购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 6.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详细通讯地址) 投标人信息表 公司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收款单位 帐号 邮箱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注:请投标人认真填写银行信息,并要求与转帐或电汇银行凭证的相关信息一致,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此凭证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一、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制造商型号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国别、地区 名称、单位 数量 总价 质保期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以上合计总价:(大写)¥: 说明: 1. 货物单价中含设备费、材料费、货物包装费、货物检验费、运杂费、卸车费、吊装费、培训费、现场安装调试费及各种税费等。 2. 其他说明事项。 注:此表须单独装在一小信封内作为唱标时用,同时为正、副本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投标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 (一)投标人简介和资格声明 1.投标人简介 2.投标人资格声明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公司性质 职工总数 生产工人 占地面积 注册资本 地址 电话 成立注册日期 法定代表人 工程技术人员 销售人员 建筑面积 实收资本 邮编 传真 人 人 米2 人 人 米2

单位优势及特长 主要产品及其生产历史年生产能力 质量保证体系 主要 工装设备 主要 检测设备 试验手段 年份 近年的 经济指标 年 年 年 固定资产 销售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原值(万元) 净值(万元) 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流动资金(万元) 长期负债(万元) 短期负债(万元)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三)(国)税务登记证 (四)(地)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 (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现金流量表等 (八)本次采购特定条件的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九)本公司近期为企业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凭证 (十)其他有利于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委托代表投标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兹授权同志(称为法人授权代表)为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的投标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在该采购项目活动中的投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等一切事宜的合法代理人。授权期限从年月日(该项目开始)起至年月日(该项目结束)止。

我单位对法人授权代表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法人授权代表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且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办理授权事项。 法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权。 特此授权。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授权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传真: 授权单位全称(公章): 年月日 粘贴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不良记录、近来牵涉的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三、投标货物清单及价格

投标人名称(公章):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文件编号:包号:

技术参数及数量 序号 货物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 生产厂家、规格型号 要求 单位 价格 合计 说明: 1.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备品备件等。 2.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3.价格为按照采购文件投标须知有关要求的货物总价。 投标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134— 投标人名称(签章):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1 2 3 4 5 名称 主要货物 运输费 保险费 技术服务 其它 型号和规格 总计 四、投标分项报价表 制造商名称/国别/地区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投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3.投标人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若需增加栏目,请在栏目“其它”中填写,并作详细说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五、技术规格响应表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编号:包号: 编号 货物名称 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 响应程度 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说明 供货时间 供货地点 投标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注:投标人应对照采购文件“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离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采购文件要求,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135—

六、商务规格响应表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文件编号:包号:

采购文件 序号 商务要求的项目 1 2 3 4 5 … 投标(响应)文件 响应程度 响应的商务项目 说明 投标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七、投标货物和服务合格性证明及技术文件 (一)、投标货物合格性证明 1.产品销售授权信 产品销售授权信(格式样本)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货物制造厂名称)是按照国家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该制造厂地址)。兹授权(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采购(项目名称)(编号:)的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厂家,我方保证以投标人合作者身份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权(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此项目采购文件中约定的一切事宜。

兹确认(投标人名称)及其正式授权代表据此办理或令其办理一切合法事宜。

授权有效期: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投标人名称)于年月 日接受此文件,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公章):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名称(公章): 正式被授托代表(签字):正式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职务: 年月日年月日 2.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 3.生产、销售许可证 4.货物制造、检验、验收执行的标准 5.其他资格评定标准如质量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二)、投标货物的介绍和主要技术资料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特点 2.质保期 3.供货范围 4.质量保证措施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6.投标产品样本、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7.产品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全部内容的复印件)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三)、投标货物的服务

1.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必要时提供生产计划周期表)。

2.货物安装、调试。 3.供货范围内其它服务。

八、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

(一)、售后服务承诺书

包括对以往售后服务情况说明及对设备的检测、验收方法及标准、技术培训、质保期、服务、供货期保证、有效期保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承诺等相关说明,且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应分别列出) 项目 派出人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员资质 接到通知计划人地点 后最晚到/日数 达时间 …… 1 运送 2 3 4 5 6 到货协助验收 技术培训 技术指导 出现质量问题 定期回访 售后服务网点情 7 况 …… 注:服务方案不限于以上内容。

九、投标货物或类似货物的业绩

序规格 号 合同签 用户 数量 订日期 货物投 运日期 用户联 系人电话 注:1.同规格产品近年销售业绩 2.同类产品近年销售业绩

3.提供销售业绩时同时附供货合同复印件

4.最终用户使用情况反馈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节采购合同格式样本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合同

()类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合同编号:(第包) 采购代理机构: 买方:(采购单位名称) 卖方:(供应商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买方:(采购单位名称) 卖方:(供应商名称) 合同签订地点: 经(同级财政单位名称)批准(项目批准书文号),(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单位名称)委托,采用(采购方式),已完成(------)项目的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编号:)的各项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响应)的相关约定,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共同审核,三方一致同意签订本采购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资料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 2.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投标(响应)文件;

3.在采购活动中,评委会(谈判、询价小组)与中标人或采购人与中标人议定的各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内容相一致。 三、采购货物、服务有关信息 表1、采购货物、服务信息一览表 产品类型编 货物、服务生产 品牌 (进号 品目名称 厂家 口/国产)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技术参品目重点数、性能质类别数单单价合计统计指标和保(排量 位 (元) (元) 指标 主要配期 气量) 置 详见表2 总金额 大写:小写: 说明:1.采购货物、服务信息一览表内容按照财政部采购信息与计划系统要求填写。 2.此表应按照分包情况,每包编制一份;对每包货物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在表2中分别列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配置情况。

表2、采购货物、服务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配置情况 货 编号 物 名 称 1 2 3 技术指标名称 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配置情况

4 5 6 7 8 9 说明:此表应按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每一种货物要单独制作一份。 四、合同总价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合同总价金额为:大写元整;小写¥元(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 1.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支付()。 2.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其余部分时间内一次性支付。 3.采购单位使用人民币支付货款。 4.供应商收取货款开户行名称、帐号等信息。 六、交货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1.交货时间:供应商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日内一次全部交清。 2.交货地点: 3.相关要求:

(1)供应商应在交货前向用户提供交货计划;

(2)运输、保险和装卸费用,以及安装、调试和培训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提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等不相符时,采购单位应不予接收。

(4)采购单位应督促供应商及时供货,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按照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作相应处理。

七、售后服务承诺

供应商对所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作如下承诺:

1.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为原装正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要求。 2.保证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等于或优于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规定的性能,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弥补这些货物本身不足和缺陷的相关费用。 3.保修期及保修服务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合同文件规定,保证在货物验收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 4.保证用户对售后服务要求的及时响应,对需上门服务的情况,用户所在地之内的应在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用户所在地之外或需外地厂家协助的,应在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若需返回厂家修理,应提供备用设备或提供保证不耽误工作的服务。 5.对厂家提供的货物的硬件或软件的升级改进服务,有及时告知用户的义务,在用户同意接受这些服务的情况下提供便利条件。 6.生产厂家到最终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现场为用户提供货物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7.严格遵守投标(响应)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以及双方议定的售后服务承诺。

(上述为共性条款,以下针对货物情况可填写具体售后服务承诺条款) 八、验收办法及要求: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4)特殊仪器设备要依据设备的特性和合同要求及相关国家、行业(当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企业标准(当企业标准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时)进行外观检查。 2.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辅机、附件、配件、备件及工具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软件系统的名称、软件系统介质形式、数量等。

(3)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3.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出具验收数据单)。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工商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5)关于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培训,必须保证使用人员能正确操作、能

进行基本养护、处理一般问题。

(6)软件系统功能项目、容量、节点数、使用时间、知识产权的使用等。

(7)特殊、特种仪器设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4.验收确认

货到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及预验收后,采购单位安排货物最终验收时间,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货物验收工作小组进行货物最终验收及上报审批工作。验收不合格,终止合同,后果投标人自负。验收合格并最终签字即为完成交货,本合同货物验收责任人是采购人。 九、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需向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为中标(成交)总金额的5%,分期付款的项目,经双方商定,可以不预收履约保证金。待完成验收后内,采购单位无息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三份,经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执一份。 3.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附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供应商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如果委托授权的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卖方: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卖方: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买方:采购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买方:采购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本合同样本除《货物、服务信息一览表》、《采购货物、服务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配置情况》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三方签字盖章要求外,其他条款可以根据本规范“商务须知”条款和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第六节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法,即。 (二)评标标准 (三)开标 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若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

人调整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若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监督人员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同时,投标人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评标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采购人、投标人、监督人员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后,招标采购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满足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不足3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集中办公、封闭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 评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印发和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评标委员会成员遵照执行并签署《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同时推选评标委员会召集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响

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或不符采购文件规定的销售受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均为无效投标。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对废标和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响应)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响应)文件中存在的疑问,采用集体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合格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等部分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发现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和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定标

招标采购单位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

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办公、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谈判小组成员签署《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谈判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谈判满足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谈判活动中,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要求各供应商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报价的相同的机会;谈判双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任何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应当通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谈判:

1.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报价。

监督人员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

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未公布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谈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谈判专家的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应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谈判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2.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无效响应文件。对无效响应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确认为无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3.谈判 (1)第一轮谈判 谈判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文件从商务、技术参数与规格型号、性能与质量、功能或整体方案、售后服务、供应商和制造商资信、相关业绩、执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与评价,了解和掌握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响应程度,做好谈判准备。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谈判小组成员集体从以下几方面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谈判:

1)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

2)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没有提供具体规定要求或者表述不清楚,造成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此项要求模糊不清或理解上有差异的条款或事项;

3)需要质疑、询问供应商的事项; 4)价格谈判; 5)其它需要谈判的事项。 (2)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澄清或修正 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采购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不得对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或者不得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造成采购人不能支付。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可以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或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规定要求澄清或修正的事项进行澄清或修正。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3)第二轮谈判

根据澄清或修正的情况和谈判的需要,可继续进行有关事项和价格的谈判,直至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4)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交谈判小组。

待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交齐后,招标工作人员统一拆封、公布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

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的评定。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谈判、澄清,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条款的基础上,谈判小组按照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时,质量优者优先,报价和质量均相同时,服务好的优先。 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顺序排列推荐成交侯选供应商,并编写评标(谈判)报告。 谈判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谈判小组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谈判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

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组织洽谈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办公、封闭洽谈的方式进行洽谈。 被邀请的供应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后,携带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洽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洽谈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对被邀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进行验证。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拒绝与之洽谈。 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与响应文件相符的,采购小组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和洽谈方案,与供应商洽谈。 洽谈中,洽谈双方可以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不得有实质性改变、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造成采购人不能支付。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洽谈过程和重要洽谈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洽谈,在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全部条款的基础上,单一来源采购小组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并编写洽谈报告。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洽谈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洽谈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洽谈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

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推荐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经洽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洽谈;采购人不能调整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采购项目取消。 四、询价采购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询价评议 询价小组应当采用集体询价的方式进行询价评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询价活动。 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询价过程和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询价满足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继续进行询价采购,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询价小组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询价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询价程序。

询价小组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被询价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满足询价文件全部条款的基础上,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

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按照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的,质量优者优先,报价和质量均相同时,服务好的优先。推荐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出具询价报告。

询价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询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询价小组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询价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询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询价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七节货物需求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文件编号::包号: 编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 仪器设备名称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具体详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附表一 具体详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附表二 数量 单位 供货时间 供货地点 附表一“编号”------“仪器设备名称”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表

是否技术指标必选 编号 1 1.01 1.02 1.03 1.04 2 2.01 2.02 3 3.01 3.02 4 4.01 4.02 4.03 4.04 5 技术指标名称 工作条件 环境温度 相对湿度 工作电压 安全性能 功能与组成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技术和售后服务 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 技术培训 维修响应时间 保修期 产品质量标准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5.01 软件要求 生产厂家提供的随机专用软件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软件产品厂商授权书),用户享有该软件的终身使用权。生产厂承担免费为用户提供升级的义务 供货商(厂)应提供产品的质量鉴定报告书 生产厂应提供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相关文件 5.02 5.03 5.04 6 7 8 9 10 11 质量报告 出厂证明 质量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符合国际标准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以下栏允许需增加技术指标项 总订货数量 交货期 交货地点 注:1、“是否必选”栏中的“0”表示一般要求,“√”表示实质性要求。 2、投标时必须提供产品样本或所投产品样品。 3、所报价格须为人民币报价,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第四章执行文本

第一节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文本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编号:

预算单位:(公章)年月日

采购项 目名称 原采购方式 批准书文号 项目总预算 申请变更理由 内容 项目预算 申请采用采购方式 项目内容及拟 采用采购方式 签署意见: 采购代理 机构意见 签署人: 年月日 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意见 签署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

第二节招标(采购)公告文本

(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人名称)委托,采用(采购方式),采购(采购项目名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编号: 采购文件编号: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1 2 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预算金额 详细数量及配置要求见采购文件。 (不宜公布预算金额的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布预算金额)。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每个工作日上午:00—:00时,下午:—:00时到(招标采购单位名称)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获取采购文件(公开招标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大型采购项目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日)。

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网站名称)网站上的“标书下载”栏

目下载采购文件。

报名时,报告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指本项目特定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 四、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售价为元人民币(标书费以成本价格出售,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标书费)。 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2.开标时间:地点: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 采购单位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年月日 (加盖公章)

第三节招标(采购)公告的更正公告文本

关于项目招标(采购)公告的更正公告

年月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的招标(采购)公告,因原因,现对此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1.招标(采购)公告中的第条第款“”更正为:。 2.招标公告中的第条第款“”更正为:。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第四节采购文件的更正通知书文本

关于项目采购文件的更正通知书

(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贵单位在我处获取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因原因,采购文件中的部分事项或采购需求发生变化,经研究作如下变更:

1.原采购文件中的第条第款内容“”变更为:。 2.原采购文件中的第条第款内容“”变更为:。 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年月日 《采购文件的更正通知书》回执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送达的《关于项目采购文件的更正通知书》,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五节答疑会纪要文本

答疑会纪要

记录人:第页共页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人: 答疑会时间:答疑会地点: 答疑会主持人:

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名单: 。 答疑会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就本项目的采购要求作了如下说明: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交流与沟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针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解答: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本纪要印发各供应商,并作为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授权代表(签字): 采购人授权代表(签字):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第六节评审专家承诺书文本

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作为评委,在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的评审工作中,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采购规定,认真履行评委职责,本着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采购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同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私自透露评审情况;负责参与对供应商的答疑或项目的复评、复审、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工作。 评审专家签名: 年月日 第七节评审纪律和注意事项文本 评审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一条评审工作为保密评审,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投标人代表进入评审现场,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 第二条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采购的规定。 第三条在采购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评审过程和结果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投标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如果有企图对评审施加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第四条所有知悉采购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投标人进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私下接触和恶意串通;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信息、暗示、馈赠、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投标人组织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五条对每个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报价等,以及开标之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止,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资料及授标意向等必须严格保密,涉及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第六条在评标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提出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提议,不得与投标人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评审采用集中办公方式,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有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必须采用集体询标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涉及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与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若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并取消参加评审有关工作的资格。 第八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本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文单位文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发现你单位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3.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 4.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7.杜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8.其他。

你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了上述第条情形如下:(具体事项)。 根据《采购法》第条,责令你单位对此事项在日内依法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部门。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回执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九节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函文本

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函

(发文单位文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贵单位组织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因受到有关当事人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条之规定,我部门研究决定:请贵单位暂停“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暂停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待处理完投诉事宜后,我部门将另行发文告知你们下一步工作的处理意见。 特此通知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函》回执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送达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函》,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十节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函文本

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函

(发文单位文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我部门对贵单位组织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已处理完毕,请贵单位接此通知函后恢复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函》回执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送达的《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函》,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十一节废标决定书文本

废标决定书 (发文单位文号)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所有参与的供应商名称):

年月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地点)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如下情形:

符合本项目招标条件的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或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人取消了采购任务。 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予以废标,终止采购活动。需要重新组织招标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将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另行公告。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第十二节评审记录表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书文号 采购文件编号 分包号 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主持人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刊登媒体名称 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刊登时间 开标情况

—174— 投标(响应)供应商签到表

采购文件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法人姓名 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监察员签到表

采购文件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姓名 性别 评委会 职务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专家签字 — —175—176—符合性检查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投标人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营业执照 法人授权书 财务报表 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鉴定)报告 技术资料 详细报价 商务文本 技术文本 结论 注:1、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可以增减评审项目;2、分工填写,依据采购文件载明的要求进行审核,评委共同确认。 工作人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评委会成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复核: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综合评分法》价格部分评分计算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价格单位:万元

项目 投标价格 投标人 增(+)、减(-)价格及内容 评标价格 最低评标价格(D) 价格满分值 价格分值(Pn)计算公式 计算结果 最终得分 Pn=(D÷投标人评标价格)×价格满分值 工作人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评委会成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复核: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77—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技术部分评分记录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评委姓名: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技术参数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技术参数、 响应程度及得分 评分标准

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程度 投标文件技投标文件技术得分 术参数、响应得分 参数、响应程程度 度 得分 投标文件技术得分 参数、响应程度 得分合计 注:1、投标文件评分因素、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因素、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标准填写。 2、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程度由评委会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共同填写。可分工填写,但评委会共同确认。 3、招标采购单位和监督人员对评委会响应程度记录和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 4、招标采购单位将填制完备的本表复印给各评委,由评委打分后,并在本表右上角签字确认。 评委会各成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签字):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部分评分记录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评委姓名: 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技术参数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响应程度及得分 评分标准

投标文件技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术参数、响得分 得分 得分 得分 参数、响应程度 参数、响应程度 参数、响应程度 应程度 得分合计 注:1、投标文件评分因素、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因素、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填写。 2、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程度由评委会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共同填写。可分工填写,但评委共同确认。 3、招标采购单位和监督人员对评委会响应程度记录和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 4、招标采购单位将填制完备的本表复印给各评委,由评委打分后,并在本表右上角签字确认。 评委会成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签字):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80— —171— 《综合评分法》评委评分汇总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评分 项目 得分 评委 合计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最终得分 注:最终得分为每位评委对评分项目得分合计的算术平均值。 工作人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评委会成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复核: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综合评分法》评分汇总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

最终 得分 投标人 评分 项目 价格部分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合计 名次排序 工作人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评委会成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复核: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81— —174— 竞争性谈判记录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价格单位:万元

谈判情况 第一次 谈判事项 报价 供应商 响应程度评价 第二次 报价 最终 报价 确定 谈判结果 注:1、谈判事项、响应程度评价由评委会依据参加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响应程度对比表共同填写。 2、谈判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工作人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询价采购记录表 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价格单位:万元

询价情况 供应商 报价 询价事项 响应程度评价 确定 询价结果 注:1、询价事项、响应程度评价由评委会依据参加询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响应程度对比表共同填写。 2、询价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须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且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工作人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 询价小组成员(签字):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招标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175—

招标采购单位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供应商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投标人名称 最终报价(元) 综合评议得分 排名次序 无效投标情况 投标人名称 无效理由 其它说明事项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经评审委员会推荐: 预中标(成交)人: 中标(成交)价格: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 监督监察人员(签字): 年月日 第十三节评审报告文本

评审报告

(采购人名称);

本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等)依法组建(评委会组成人员及监

察人员签到表),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

年月日在(评审地点)就(采购项目名称、编号)进行了评标、(谈判、询价等),现将本次评标(谈判、询价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采购)公告刊登媒体名称: 招标(采购)公告刊登时间: 二、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四、评标(谈判、询价等)方法和标准: 五、评标(谈判、询价等)情况及说明: 六、无效投标人名单及无效的理由: 七、评标(谈判、询价等)结果:(排序表) 八、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侯选供应商顺序: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等)负责人(签字):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等)成员(签字): 本项目监督员、公证员(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第十四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文本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人名称)的委托,于年月日就项目(编号)采用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价格: 三、公告时间: 四、评委: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邮编: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年月日

第十五节中标(成交)通知书文本 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文单位文号)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按照规定程序采用方式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等)评审、采购人确认,贵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成交)人,其中标项目内容为:,中标金额为元。

请贵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

特此通知 采购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中标(成交)通知书回执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送达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我单位于年 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十六节取消中标(成交)资格通知书文本

取消中标(成交)资格通知书

(发文单位文号)

(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

贵公司在年月日参加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确定贵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间,有相关当事人质疑,指出贵公司。 经查,贵公司确实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条、第条和该项目采购文件第条之约定,依法取消贵公司的中标(成交)资格。同时废除该项目已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贵公司如不服此决定,请在接此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向我方提出质疑。 特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取消中标(成交)资格通知书》回执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送达的《取消中标(成交)资格通知书》,我公司于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十七节采购货物验收单文本

采购货物验收单

依据(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下达的采购项目批准书〔文号〕和采购合同(合同编号),我单位对(供货商名称)提供的标的货物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技术规格、标准及要求 数量 中标(成交)报价(元) 合计 一、外包装和仪器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无损:□,主机、零配件、附件数量是否与合同、装箱单、进口货物代运通知单上的数量相同:□,品牌产地是否正确:□,规格型号是否正确:□,配置是否正确:□,数量是否正确:□,安装调试是否正常:□,是否有保修卡:□,依据说明书逐一测定仪器设备的品质、验 收 情 况 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所测结果是否与说明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一致:□,产品性能是否稳定:□。 二、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 验收工作小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采购人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验收结论及付款建议: 采购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是否有专业机构检测验收报告)

—192— 计划流水号 预算内 项目批准书文号 预算外 序号 供应商名称 1 商品编号 1 ◎一次付款 ○分期付款 说明 品目名称 第五章合同备案文本

第一节采购合同登记表文本 采购合同登记表 金额单位:万元 #财购准字(电子)[]号 采购预算 自筹 采购总金额 添加供应商 资金来源(万元) 供应商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预算内 品牌 市场参考价(万元) 预算内 万元 预算外 数量 万元 金额 预算外 市场情况 自筹 自筹 删除 添加明细‖其他品目 删除 万元 合同(采购)总金额 操作

第二节采购合同备案确认函文本

采购合同备案确认函

内财购登字[]号

根据你单位上报的采购合同信息资料,*****项目已实施完毕,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了采购合同,现予以备案确认。

请你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其中由财政直接支付部分需提供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到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非税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项目批准书编号 合同编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开户行 采购预算(元) 合同总金额(元) 银行账号 合同付款方式(单位:元) ■分期付款 验收合格支付%预算内金额¥预算外金额¥ 自筹金额¥ (时间)支付%预算内金额¥ 预算外金额¥自筹金额¥ 备 注 抄送:国库、非税部门

年月日

第六章质疑投诉文本

第一节质疑函文本

质疑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依法参加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组织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此提出如下质疑:

(列明具体的质疑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请予以答复。

质疑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质疑人详细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电话:传真: 年月日 被质疑单位接收时间: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质疑函》回执 (质疑人名称)送达的《质疑函》,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 接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二节质疑答复函文本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 贵公司送达的关于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们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经研究,答复如下:

1.; 2.。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接此答复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采购人名称(或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抄送:(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和部门)

《质疑答复函》回执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送达的《质疑答复函》,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三节投诉书文本 投诉书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我公司参加了年月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年月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不满意,提出如下投诉: 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本投诉书正本两份,副本份。 附件:质疑材料相关复印件份,共页。 投诉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诉人详细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电话:传真:

年月日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时间: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投诉书》回执

(投诉人名称)送达的《投诉书》,我单位于年月日收悉。

接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四节投诉受理书文本

投诉材料补正告知书 (发文单位文号)

(投诉人名称):

贵公司关于“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附件材料,我们已于年月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 贵公司的投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请你单位于 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后重新提起,逾期不予受理。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第五节投诉不予受理书文本

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文单位文号)

(投诉人):

贵公司关于“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及与该投诉有关的附件材料,我们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贵公司的投诉不符合《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理由是: 1.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3.提起投诉前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4.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超过投诉有效期 5.不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根据《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贵公司的投诉不予受理。 贵公司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回执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送达的《投诉不予受理书》,我单位于 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第六节投诉处理决定书文本

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文单位文号)

投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投诉人在参加年月日被投诉人组织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中,认为本次招标结果有失公正,经质疑后,向本厅(局)投诉。本厅(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局)调查核实: 1.; 2.。 本厅(局)认为: (评价投诉人投诉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条和《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条的规定,本厅(局)决定如下: 1.; 2.。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公章)

年月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回执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送达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我单位于 年月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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