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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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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摘要】 本文通过对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变更价款条款的分析,提出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组成,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这三种情况下工程变更价款计算的方法。

1 引言

工程变更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状态的改变,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对原文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同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一种措施。工程变更会导致合同工期的改变及工程造价的变化,部分工程甚至造成工程造价失控,因此工程变更价款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现行合同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对于工程变更价款的规定及分析

1)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变更价款确定了三个原则: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由于示范文本中缺乏对“适用于”“类似于”“没有适用或类似于”的阐述,直接导致工程变更价款计算三原则在工程实践中应用困难。结合英国联合合同委员会JCT合同条件第13.1条款的规定,笔者建议对变更价款计算三原则z作以下补充: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适用于”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方法、材质完全一致;

②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

③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综合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

④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中“类似于”可理解为以下情形:

①变更项目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图纸尺寸不同,但施工方法、材质、施工条件相同;

②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可理解为以下情形:

①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不同;

②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项目施工条件不一致;

③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综合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下;

④承包商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单价明显偏高或偏低。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工程变更价款的规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与99版FIDIC合同条件相比,计价规范未明确采用新的综合单价的界限,直接导致实际工程施工合同对采用新的综合单价的的合同约定幅度千变万化,不利于工程变更的管理。99版FIDIC第12.3款“工程估价”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①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所列数量的10%以上;

②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③此数量的变化直接改变该项目的单位成本超过1%。

3 变更工程单价的组成

变更工程价款确定的核心是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变更项目的单位成本超过1%。

1)人工费:指实施单位变更项目所需消耗的人工工日乘以合同规定的人工单价。

2)材料费:是指实施单位变更项目所需消耗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实际消耗量加上一定得损耗乘以材料单价。

3)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单位变更项目所需消耗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乘机械台班单价。

4)管理费及利润:本文所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是以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基础,管理费和利润依据规定是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计算基础,对于建筑工程按工程类别不同确定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4 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

4.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99版FIDIC12.3条款规定:“各项工程的适宜费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因此,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原则上应执行此价格。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在工程实践中,执行原报价请蛋蛋加油两种情况:

①工程量变化:原报价清单所列项目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工程量产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工程师不必发出变更指示,执行原合同单价。

②工程量变更: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中已有某些工作的工作量增减,执行原合同单价。

以上两种情况,直接执行原报价清单中综合单价,但需甄别变更项目是否满足前述“适用于”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4.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99版FIDIC12.3条款规定:“如合同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

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依据前述分析,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在工程实践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确定综合单价:

①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图纸尺寸不同,施工方法、材质、施工环境相同。如地面细石砼或水泥浆找平层厚度的改变,在此情况下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

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

单价、机械单价不变;

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综上所述: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

②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如建筑结构的砼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发生改变,在此情况下由于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可采用类似于定额换算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具体如下:

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市场价或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综上所述: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清单中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合同项目中的材料价)×报价清单中材料消耗量。

4.3 合同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消耗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变更项目的单价需区分四种情况分别确定:

①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不同

承包商根据工程师指示实施某项变更工作,但此项工作内容在原合同没有规定费率和价格,在此情况下,可采用套用地方定额消耗量法或合理价值法确定变更工程单价。

套用地方定额消耗量法:当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不同,在合同中没有变更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项目,但本地区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由使用的项目,可依据定额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工资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在合同中已有执行合同材料单价,合同中没有的执行市场价或信息指导价,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综上所述: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单位变更工程定额人工消耗量×合同工资单价+单位变更工程定额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单位变更工程定额机械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单位变更工程定额人工消耗量×合同工资单价+单位变更工程定额机械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合同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合理价值法:工程师根据投标书、工程变更具体内容和形式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与生产效率,在此基础上预先确定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使用费,或在工程变更实施后,由承包商提供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原始凭据,并由工程师审核确认,人工工资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在合同中已有执行合同材料单价,合同中没有的执行市场价或信息指导价,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费率。综上所述: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单位变更实际人工消耗量×材料单价+单位变更工程实际机械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单价变更工程实际人工消耗量×合同工资单价+单位变更工程实际机械消耗量×机械台版单价)×合同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②指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不一致

这是指变更工作项目在原合同或清单中有项目性质的项目,但两者施工条件及环境不同,变更工程单价需以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单价为基础确定,此情形可采用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由于两者工作内容一致,工作环境的变化直接会导致工人工作效益及机械工作效益的变化,即工程变更单价中人工与机械消耗量在原报价清淡的基础上有所变化,人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执行合同规定的单价,而材料费不作调整,在此基础上依据投标费率确定管理费及利润,计算变更工程单价。综上所述:

人工费=合同中人工消耗量×(1+施工条件变化人工工效调整系数)×合同中人工单价

机械费=合同中机械消耗量×(1+施工条件变化机械工效调整系数)×合同中人工单价

材料费=合同中材料消耗量×合同中材料单价

管理费与利润执行合同费率

变更工程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合同中人工消耗量×施工条件变化人工工效调整系数×合同中人工单价+合同中机械消耗量×施工条件变化机械工效调整系数×合同中人工单价)× 合同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③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综合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

程量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据此认为,当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工程量清单有误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应采用新的单价。作出这样规定的内在原因是:当工程数量大幅度变化,完成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直接成本投入虽然是不变的,但简洁成本(管理费)随着工程量变化是不断变化的。工程变更使原合同工程量增加,变更工程单价应降低,工程变更使原合同工程量减少,变更工程单价需提高。为便于操作,各种合同条件均设定了重新确定新价格的工程量变化界限。通过以上分析,变更工程单价计算的关键事确定管理费率,而新的管理费率应依据此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以合同规定管理费率为基础按比例推算新的管理费率。综上所述:

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变更工程综合单价执行原综合单价;超过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变更工程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经工程师确认管理费率-投标管理费率)。

④承包商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单价明显偏高或偏低

对合同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工程师对此需进行甄别,对确认合同单价明显偏高或偏低的项目,建议采用实际费用法重新确定单价。

5 结语

工程变更价款作为 追加合同价款其计算的方法力求最大限度与合同保持一致,本文重点研究实体性变更项目单价的组成及确定,待进一步研究内容如下:与实体性变更项目关联的措施性项目的价款的计算;施工环境变化人工及机械工效调整系数的确定;变更工

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幅度范围的管理费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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