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衡规 [2012]19号 签发人: 刘革生
衡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规划验收概念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在辖区内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实施的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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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工程。
第二章 规划验收内容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让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布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绿地、小品、雕塑、水池,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等全部效果;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公厕、化粪池、垃圾站、各种管线、地下设施等综合配套设施;
(五)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条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管线的走向、位置、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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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管线之间的位置、距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敷设与行道树、市容景观的关系等。
(六)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道路走向、平面位置; (二)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三)道路中心线、道路宽度、道路交叉口、道路附属设施;
(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五)工程规模;
(六)规划许可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规划验收标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完成施工渣土的清理;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市政管线、道路、交通出入口、绿化、建筑基地环境等内容,已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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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已履行在规划报建、审批时,对规划部门作出的“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的承诺。
(六)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七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要求达到配套设施投资总额的70%,前期所必须建设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第 管线工程、道路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 (三)无关设施和施工渣土,已清理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四章 规划验收程序
第九条 规划验收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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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第十条 规划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通过规划查询、自行检验、竣工检测、备齐资料;
2、递交规划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区规划分局出具的可以进行规划验收证明。
(二)受理。法规科给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回执。 (三)资料审核 ⑴规划条件复印件;
⑵国土使用证、宗地图复印件; ⑶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复印件;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包括用地红线图、审批单);
⑸拆迁蓝线图复印件(旧城改造项目);
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注明住宅小区院内管线的工程红线图、审批单);
⑺立面效果图(包括审批时效果图、竣工后四面实拍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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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单;
⑼建设项目(规划)正负零验收表;
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和将罚没收入上缴市财政的一般缴款单复印件;
⑾申请规划验收前,将规划许可与实际建设情况对比的自验对照表;
⑿规划竣工测量报告。
⒀以上资料整理后的电子文件或扫描后刻制的光盘; ⒁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档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处罚(违规项目)档案移交清单复印件;
⒂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全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验收。法规科报请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组织监察室、总工室、用地科、工程科、市政科、设计科、所在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监察大队等,实地进行规划验收。
参与验收人员应在“规划验收会签表”上,依职责签署相关意见。
(五)会审。法规科将综合验收情况初审,提请规划验收集体会审会议(简称“验审会”,下同)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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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定是否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对规划验收不合格项目、“验审会”决定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自验收或会议决定之日起退出规划验收程序,交由规划监察大队和所在城区规划分局查处。
对退出规划验收程序的项目,在按规划要求自行整改到位或行政处罚结束后,方可继续按程序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六)发证。“验审会”通过后,法规科填报发证审批单,分别呈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进行档案移交,总工室凭归档证明件制证、编号,窗口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公示。“验审会”决定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自会议次日起,在规划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规划验收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未严格履行各自职责,造成规划验收把关不严的; 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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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由监察室翻印的《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中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流程”和衡规【2011】143号《衡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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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格式)1: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检测通知单 【20 】 号(存根)
:
你单位现与我局联系办理 项目的规划
验收手续,为客观反映该项目的建设情况,请尽快与
联系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
完整的规划验收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包括:文字概述及检测结论、建设情况检测图、规划许可的各项技术指标与执行情况对照分析表。 局法规科
20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接单人签字(代回执):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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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格式)2: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受理通知单 【20 】 号(存根)
:
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办理 项目的规划验收书面申请,根据本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已符合规划验收受理条件,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局法规科
20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代回执):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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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样)3:
项目建设基本概况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立项文件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 国土使用证 商业 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总投资(万元)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住宅 实建层数 办公 工业 层 11
建筑面积 合计(㎡) 地下 审批面积 违法面积 实建面积 审批层数
其他 层
附(表样)4:
建设单位提供规划验收情况表
栋 号 建筑性质 ⑴ ⑵ ⑶ ⑷ ⑸ ⒉ 占地面积 总 ⒈ 单体建筑 结 构 层 数 标高及高度m 面 积(㎡) 出入口 基 地 高 程 方向 宽度 应拆除 建筑情况 建筑 退让 建筑 间距 平 面 布 局 离界距离 东 m, 南 m, 西 m, 北 m。 ⒊ 技术指标 ⒋ 立面造型 ⒌ 室外设施 ⒍ 配套设 施 ⒎ 其他 用 地 性 质 总建筑面积 地面: ㎡, 层 地下: ㎡, 层 建 筑 容积率 绿地率 密 度 % % 停车泊位 地下: 个 地面: 个 立 面 造 型 道 路 外装饰材料和色彩 排 水 外 墙 广 告 大 门 围 墙 临时设施 施工场地 清理情况 其 他 配 套 设 施 物业用房 社区用房 消防设施 公厕 化粪池 垃圾站 12
管 线 有无邻里矛盾 是否已履行对规划部门的承诺
附5: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摘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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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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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以及竣工资料的规划管理的规定。
规划核实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内容是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即主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予以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有关核实的意见;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没有经过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也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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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贯穿建设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而不应简单地只进行开工前的规划许可以及竣工后的规划核实。从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的任何时段,只要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本法规定以及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予以监督检查,及时对建设单位不符合法律及规划许可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存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城乡规划和建设就失去了基础和依据,将造成城乡建设的混乱和无序,给各项建设工程留下隐患,对基础设施安全、有效运行构成严重的威胁。这一点在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建设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建立完整、清晰、系统的城建档案资料,为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提供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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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依据。因此,本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期限为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将承担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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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这是保证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是指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包括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等。这里所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指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城乡规划有关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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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这是保证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以及实际勘测结果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被询问对象的范围,行使询问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该项勘测权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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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行使勘测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勘测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勘测。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测报告,由参加勘测的人员在勘测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保证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出于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执法证件。不出示监督检查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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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三)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保护的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如提供查处线索、协助执行等。妨碍与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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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和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他图纸。竣工资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过程中需要查阅的重要资料,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报送竣工资料。否则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律责任。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收集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首先由其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在责令补报的期限内补报了竣工验收资料的,就不予处罚。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释义”摘自: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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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摘)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确定的镇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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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6: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
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
(湘建规〔2006〕167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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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制度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划验收工作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规划验收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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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制度组织自检后,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放线、验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五)竣工测量图; (六)其它相关资料; (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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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复核。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标准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 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上注明情况,认定其不合格,并按规定依法处理。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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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平面位置;
(二)管线及横断面布置; (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四)工程规模;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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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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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 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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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衡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1)
附1: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检
测通知单…………………………………(9)
附2: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受理
通知单……………………………………(10) 附3:项目建设基本概况表……………………(11) 附4:建设单位提供规划验收情况表…………(12) 附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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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6: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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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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