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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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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审核和答辩等形式,对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下年度新享受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时间、免税资格复核时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关总署,抄送税务总局、能源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名单中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

第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应将新享受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等信息分别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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