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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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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什么

1、行政诉讼原告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行政诉讼的被告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

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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