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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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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协议管辖选择的,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不能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关系的人民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类中选择一个管辖。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协议无效。

三、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则不适用。

四、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举例来说,不能把应由基层人民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级人民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继承遗产发生的诉讼,都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

五、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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