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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和从合同管辖约定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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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及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从合同)的相应协议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说是标配,一般情况下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和作为抵押担保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是贷款人或出借方所在的管辖或某一仲裁机构。

在实践中,有一般就有特别,有一般就有例外。部分金融机构从节约诉讼成本、高效快捷等多方面考虑,会改变主合同或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并存或者约定多个管辖的情况,因此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如何确定管辖机构到底是还是仲裁机构的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诉讼或仲裁条款的冲突规定

《最高关于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明确合法仲裁条款时,人民有仲裁约定的合同没有管辖权。即:如果主合同明确约定了A仲裁机构,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B仲裁机构,则无权管辖相应案件,只能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向不同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债权人也不能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A去仲裁处理担保人,因为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B仲裁机构。

2、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约定了管辖时,即便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比如:主合同明确约定了A,从合同明确约定了B,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的,则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管辖,即向A起诉处理。

3、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且所有担保人在一份担保合同中的,则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担保合同如何约定,则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因为,不涉及主合同的约定问题,则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争议方式处理。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是A仲裁机构,债权人就向A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是B,就向B起诉处理。

4、如果主合同存在即约定仲裁,又同时约定时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管辖即可。根据《最高关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仲裁首次开庭前)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如果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各自约定了两个不同的,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了A和B,担保合同中约定了C和D,则可以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中一个地方起诉。主要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款:比如:《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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