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1、以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2、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
3、根据这一标准,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1660元,按5%比例年缴费标准为583元;按1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1166元;按2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2332元;按3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3498元;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也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
5、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法律依据:《武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一)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个人窗口缴费期间发生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从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企业就职或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
(三)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是指因申报核定和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是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核认定程序,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参保补缴的用人单位及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