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交通局是属于机关监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