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督是人民警衔的一个衔级,不是职位,派出所,交通队,、监狱都有;三级警督警衔的警官,最低是科员,最高是副处级警官,所以工资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科员不能晋升副科级,那么到退休他的警衔就是三级警督,只有行政级别晋升了,警衔才会晋升;三级警督以前警衔是按年限晋升,三级警督警衔以上是按行政级别晋升。
三级警督的授予标准如下:
1、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2、副科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4、副处级职务人员一般都可以被授予三级警督;
5、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6、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 人民警衔按照人民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衔,以人民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予人民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