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它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它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机关的,由所在地机关管辖。
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的,由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的,机关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铁道部关于铁路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关于确定各级铁路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作出规定。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各铁路、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