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
一、镇能否处理征地补偿纠纷
乡镇级是没有征地拆迁的权力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报批分为两级管辖,其中,以下三类土地需要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这三类之外的土地征收由省级批准,并报备案。如果未经取得征地批复文件或者取得征地批复文件存在违法之处而实施征地的行为,构成违法征地,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对被征地农民构成利益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征地的批准权
对耕地的批准权包括:
(一)永久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七十公顷,都必须报批准。其他都为省级的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