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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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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1、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应当如下主张权利:

(1)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并存时,债权人不能同时向抵押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怎么处理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处理方式如下:

1、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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