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不同取保候审情况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监视居住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申请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监视居住:不能申请。
三、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扩展资料:
1、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2、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