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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陈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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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耀宏,董事长。

异议人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到蕲春县人民(2008)蕲执字第27-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认为,你院送达给给异议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履行本不存在的债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一、我公司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合同,其合同的主体是两个法人,依据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属两个法人享有和承担,我公司是权利人,陈秋文对黄石理工学院不享有债权。

二、陈秋文与我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后与案外人丁年生合伙经营,如果依经营承包合同结算有工程款也系合伙人共同所有的债权,而不能是陈秋文个人债权,且陈秋文与丁年生在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了转让合同书,陈秋文原经营承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丁年生,本公司已依合同履行,陈秋文依经营承包合同不再享有权利,故陈秋文也不享有债权,如果陈秋文对此债权有异议也待陈秋文与丁年生协商或依法确认。

三、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四、异议人此前在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已收到蕲春县人民(2008)蕲执字第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你院确认陈秋文在异议人已有债权,要求异议人必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将陈秋文在异议人的债权75万元转入你院账户。异议人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的异议是否成立,至今没收到书面裁定,而你院又以同一案件同样的理由,要求异议人履行本不存在的债务是否在浪费司法资源。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你院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异议人履行本不存在的债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

此 致

蕲春县人民

异议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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