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 来源:财考网
第一章 税法概论
教材变化
1.P1,新增“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改为“(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一)下面一段最后一行删除“说明税收是目前我国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工具。”
(一)下面一段新增“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必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是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分割。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
2.P2,倒数第二段改为“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其中,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3.P9,倒数第一段第一行改为“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
4.P12,第二节改为“税法基本理论”,原第二节相应改为第三节,格式有所变动,改为“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5.P17,第四节的“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改为“一、税法体系概述”。同时的第一段改为“税法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范围也极为广泛,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配套的税法体系,共同规范和制约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是实现依法治税的前提和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之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倒数第三段之前新增“二、税法的分类”。
除此之外,还对有关内容的位置做了重新调整、编排。 重点难点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
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 三、税法的作用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税法是国家宏观经济的法律手段;
财考网 www.ck100.com 版权所有
第1页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 来源:财考网 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收法律关系
总体上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财考网 www.ck100.com 版权所有
第2页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 来源:财考网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述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 1.税收立法机关
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常委会和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财考网 www.ck100.com 版权所有
第3页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 来源:财考网 2.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被称之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二、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税、地方税、和地方共享税。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的概念税收管理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税、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2.经全国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及其常委会授权,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有税法的解释权;经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
财考网 www.ck100.com 版权所有
第4页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 来源:财考网 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备案。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系统内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其中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一)税款征收权
1.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2.税务机构设置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需要,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1)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者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
(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此外,依据国税发[2002]8号文件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②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
财考网 www.ck100.com 版权所有
第5页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 来源:财考网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③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④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⑤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⑥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⑦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3)在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和消费税。
4.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与地方共享收入。
(1)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等。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与地方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分享75%,地方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其余部分归地方。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其余部分与地方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其余部分归地方。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其余部分归地方。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五)其他税收执法权 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财考网 www.ck100.com 版权所有
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