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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物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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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为了使我校学生确立“人人爱护学校公物”的意识,使学校公物不受损坏,根据《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之规定,现特制定以下损坏公物的赔偿制度。

1、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宿舍、饭厅、实验室、机房和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或遗失。 2、教室、寝室公共财物的故意损坏或因嘻闹等原因引起的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视其损坏程度以及引起的后果均由直接责任者按原价负责赔偿,或由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的共同赔偿,并报校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3、教室、寝室公共公物损坏,经调查核实确实无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按原价的50%负责赔偿。

4、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在计算机操作中,如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应按规定负责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5、在劳技实践、操作训练时,无故损坏或遗失仪器、用具,应给予赔偿。

6、对损坏学校花木或单摘花木的按其原价的40%—100%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因私拿学校花木除责令其交出花木外并处其花木原价罚款。

7、对能检举揭发他人故意损坏公物者,经调查属实后给予其表彰和奖励。

8、赔偿金额由总务处、班主任共同商量决定,由总务处填制损坏公物赔偿单,由班主任责成赔偿人赔偿,并办妥有关财务手续。 9、各班教室和宿舍的门窗及其它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损坏或遗失,需补充或修理时,应由班主任与总务处联系。经总务处检查,若需赔偿,在办理赔偿手续后,由总务处负责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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