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十个必须”:
1、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必须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2、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3、在建工程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4、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或公共娱乐场所内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必须予以临时查封;
5、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依法从重处罚;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必须强制执行,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7、在建施工工地违章用火用电、违规电焊切割、违规边装修边使用,拒不改正的,必须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的,或者在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违章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暖气、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拒不改正的,必须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
10、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必须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